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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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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现状问题及对策

学号:0936001250188 姓名:邱晓华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被称之为“失地农民”。本文通过对失地农民的调查,分析现状,存在的困难,了解到他们的心态及期望,提出对策及建议。建立“以人为本、和谐的社会”,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不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 现状 问题 对策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失去部分承包土地。有史以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唇齿相依,谁也离不开谁;农民精心耕耘土地,土地则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农民。但是,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把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让他们在农业之外去才找新的生活。本文选取新建县新祺周作为个案进行研究,新祺周是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该开发区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省政府批准成立, 是昌九工业走廊上的一个重点开发区。为了顺应江西昌九工业走廊的发展,实现南昌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扩张,从90年代末期开始,为支持开发建设,大量的农用耕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放弃了自己耕种大半辈子的土地。为了解失去土地后农民生活的情况,笔者在对100户耕地被大量征用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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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被调查的100户农户家庭人口为308人,其中劳动力132人。调查户家庭原有耕地共137.23亩,被征用104.58亩,人均征用0.92亩;征用后剩下耕地31.75亩,人均剩余0.28亩。100户农户中,征地后收入增加的有61户,占61%;收入减少的有39户,占39%。308个劳动力中,征地安置就业5人,外出务土132人,经营农业100人,经营二、三产业45人,赋闲在家26人,分别占1.6%、42.9 %、32.5%、14.6%和8.4%。

1、调查户总体上征地后收入和支出均高于征地前。调查户征地后年人均纯收入为3622.89元,比征地前的3402.537元增长6. 5 %;征地后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745. 04元,比征地前的2662. 207元增长3.1%。从调查情况看,征地后收入的绝对数有所增长,但受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支出也相应地上涨。土地被大量征用以后,打破了农民多年以来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多数农村劳动力必须离开土地,在农业之外重新寻找生活出路。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企业相对较多,农民找到工作的机会比较大,务工的人数比较多。另一方面,失地农户的村庄多处于县、镇边缘,外来人口多,接收信息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成功率比较高。部分失地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小商店经商、建房屋出租或买车辆搞运输,增加收入的门路比较多。另外,一部分村集体利用部分征地款搞了一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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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建一房出租,每年都有一定的分红给村民。由于农业比较效益差,经商务工的收入均比务农高,失去土地后农民总体上收入还是有所增加。

2、约有四成调查户征地后收入减少。在失地减收的39户农户中,一部分是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不能找到工作就业;一部分是由于家庭人口多,子女尚小,劳动力少,吃饭人多挣钱人少;一部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二、三产业失败;还有一部分是家庭中长期有人患病,吃药看病花去大量的钱。这些农民家庭,失去土地后收入普遍降低。39户农户征地后收入共减少96440.7元,户均减少2472.82元,人均减少524.137元。

3、调查户中农民外出务工人数比较多,从事农业人员比较少。100农户中外出务工人数为132人,户均1.32人,比全省农户平均水平多0.59人,多81%。从事农业的人数为100人,户均1.00人,比全省农户平均水平少1. 00人,少50%;失地农户由于耕地被大量征用,剩下的耕地很少,容纳不了多少劳动力,从事农业的人员自然很少。

二、失地农民存在的困难

目前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耕地被征用,农业收入减少。如非农就业不顺利则家庭收入减少,是不少失地农民都遇到的问题。一部分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以种田为生,没有其它技能,一旦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收入便骤减,生活陷于困难。如桥东农民张兹祥,全家七口人,四个劳动力,原来有10亩地,被征用了8.6亩,目前人均只有0.2亩地。现在只是一个人种地,其它三个劳动力赋闲在家,找不到工作,解决日常生活开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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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困难。耕地大量征用后,剩下的耕地很少,农民弃之可惜,耕之无效益。博罗农民刘耀辉说:“要征地最好全部征完,剩下耕地不多不少不知办啥好。”

2、失地农民就业受外省劳动力冲击。江西省每年有上百万外来人口,外省民工对江西的经济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对本省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也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外省民工普遍文化水平较高,年纪轻,能吃苦,工资要求低,本地失地农民中年龄偏大的几乎没有竞争力。新祺周有个农户反映,他们村附近有一个针织厂,老板为湖南籍,该厂上百名工人八成是湖南民工,像他那样近50岁的失地农民在厂里根本找不到活干。不少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无地可种,富余劳动力增多,但是找工作很不容易;一些中年人甚至年轻人也找不到土作,只能赋闲在家,无所事事也没有什么收入。一些农民反映,他们供子女读高等院校花了很多钱,希望毕业后能帮助家里,但毕业生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土作,不但帮不了家里,还要向家里要钱。农民王淑英说:“儿子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心情很不好,全家也跟着难受。”调查户308个劳动力中,有26人赋闲在家,无(失)业率达到8.4%。 3、教育支出大,农民不堪重负。调查农户有的家庭有两个或以上的小孩同时在上学,有读中专、大专的开支更大,农民靠木身的收入很难维持下去,只有向亲戚朋友借债。桥西村民徐汉红家中七口人,五个小孩在读书,一个读大专,两个读中学,两个读小学。读大专的一年至少要六千元的费用,读中学的学杂费两个人一年要四千元,读小学的两个人每年也要上千元,单教育支出每年已超过万元。该农户一年收入还不到9000元,目前惟有借债度日,生活十分困难。部分农民反映。教育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费的确有所下降,但是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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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住宿费、补课费等却相应地提高了,结果支出还跟以前一样。 4、缺乏发展资金。部分被调查农民在征地后有意去做小生意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行。桐溪村农民蔡恒水说,他目前全家只有人均0.1亩的菜地,没有什么收入;他现在年纪已大,担心以后生活困难,想养猪但是没有资金,希望能得到一些低息的贷款。同村的农民蔡伟先说他的小孩工作不稳定,收入时多时少,想让他开个小卖部,也缺少资金。 三、失地农民的心态和期望

在座谈中,不少失地农民都谈到了他们的担心、忧虑、无奈和对政府的期望。

1、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失去土地心里很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平时一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农民普遍认为种田经济效益很差,但是有了土地就有收成,至少可以填饱肚子。他们希望能加快土地流转,让主要从事农业的失地农户能够承包多点土地。

2、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一般农民是支持的,而且多数农民认为征地对于他们来说暂时是有利的。但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他们说土地是子孙万代的命根子,每亩1万元左右的补偿金就要了他们的命根子很不合理。一位调查户说:“征地问题上,什么都是政府说了算,征地补偿款很少,征地后农民没地又没钱。”

3、一些村集体把征地款全数分给农民,个别农民拿到征地款后大手大脚很快就花光了,有的甚至用去赌博。建议村集体不要分光征地款,利用一部分来办自己村的工厂,雇佣本村的失地农民,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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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4、教育与医疗收费是压在失地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他们希望政府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学校的变相收费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一些特困学生的学费,以保证学生不会因贫失学。希望政府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步伐,在医疗方面给予有困难的失地农民适当的照顾。

5、在大量征地的地方,要加大力度保护剩余的耕地。新祺周汉坪村农民反映,该村不少农民出售承包地里的泥土,有的还在耕地上深挖采矿,使本来已很少的土地更加短缺,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当地一些村民意见很大。希望政府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保障好农民现有的生存空间和生态环境。

6、不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建议政府多下乡调研,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有招工指标要对失地农民倾斜。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创业启动资金,希望农村金融机构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农民自主经营。

7、部分失地农民对行政村村委会有意见。慈姑村农民说,征地后村委会有很多钱,但按政策应分给农民的部分没有完全兑现;村财务没有完全公开,征地补偿款到底有多少,农民不知道,村民小组干部也不知道。很多农户认为村干部贪污或挪用了土地补偿款,经常上访,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省土地征用仍然不可避免,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庞大,问题会越来越多。必须关注失地农民问题,避免上访告状加剧,防止出现新的贫困源,保证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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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一是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从法律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

二是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

三是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公开征地事宜,倾听农民息见,防止暗箱操作,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个别人侵占群体利益,防止农村社会矛盾加剧。

2、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一是目前的现状中,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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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

三是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总之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始终是弱者,要尊重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让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3、多渠道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

一是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是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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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是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是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4、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养老保险。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失业保险。制定切实可行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政府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对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发放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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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是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5、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扶助和再就业培训制度。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凡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均可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申领《就业援助证》的,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与市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同等政策待遇等。

6、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了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为民服务理念,按照依法依规、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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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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