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与对策研究
田
方/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河南
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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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运用信息披露的信号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采取规范研究的办法,对我国沪深两地两百多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特征进行了描述性研究,并揭露了披露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对信息提供者、监管者以及信息使用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面向股东”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履行哪些责任;方式即如何履的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模式难以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上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落后于发达国家,集中表现在披露框架、披露制度研究方面。因此,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涵
国资委2008年3月发布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
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
们的分析、说理只会照本宣科,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弱。(三)举证责任的问题。理论界众多专家的观点是,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种极端的一刀切,并且理论界以患者是弱势、医疗机构占有主动权等等提出了一刀切的种种弊端,这实际上将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实际上,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改变,医疗机构并没有感觉到多么的值得欢呼雀跃,实践中仅仅是改变了鉴定申请的提起方,鉴定费用的预付方。最终依据鉴定结论,预付的鉴定费还会做比例处理,对患方而言并不存在所谓的举证困难。三、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设定的建议综合上述《侵权责任法》的预期构想与现实中仍存在问题的差距,结合中国目前的医患环境,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一)将医疗损害赔偿要求主张超过一万元的必须经鉴定或诉讼程序,不允许医患双方自行调解上升到法律规定。要解决中国目前这种动辄就出现伤医事件的现状,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要引导医患双方都更愿意选择司法诉讼程序,更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按照鉴定比例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数额,使医疗损害赔偿减少数额不定的因素,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的良性运行机制,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分担机制的制度打下基础。(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突出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增加适当限制规则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的适用,实现法对社会秩序维护的目的价值。1、利益被认为是法律的核心要素。对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庞德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利益理论。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各种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利益分为个人利
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他认为个人利益是“在个人生活中直接包含的主张、要求或期望,以及以那种生活为名义所宣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公共利益由“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所包含的主
张、要求或期望,以及以那种组织为名义所声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构成;社会利益指“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所包含的主张、要求或期
望,以及以那种生活为名义所声称的主张、要求或期望。”他认为,作
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的任务或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实
现和保障利益。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庞德的利益理论启示我们:法律在做到利益平衡的过程中,要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4]。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承载主体,承担着“治
病救人”的社会公益责任,加之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自身疾病是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而在共同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下,仅规定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行业是一种负担的加重。行;动力即为什么履行。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经济责任: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质量责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环境责任: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责任: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安全责任:保障生产安全;内部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益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框架有利于企业进行系统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以及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参照美国适当限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确立我国医疗
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原则。美国为了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主要采取了对非财产损害赔偿金限额的限制等方法来限制庞大的医疗损害赔偿金。美国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被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财产损害赔偿和
非财产损害赔偿。不限制医疗过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额,但是对于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25万美元为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并且禁止例外规定。这么规定的意义在于,限制不合理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降低医疗成本,使更多的患者得到赔偿,并且可以使
保险公司能够更容易预见理赔的金额范围,进一步降低了医生专家责任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降低的直接后果是医疗机构在保险费用上的花费降低,最终使医疗费用长期处于一种可以预见并且处于合理的范围,这种良性循环才能让美国人看得起病[5]。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且不得有例外情况。通过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使我国的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不同地方不同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巨大差距。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额使患者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平衡之功,也避免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沉重负担[6]。
(三)建立医疗损害责任的分担机制。为何不停的探索、不停的完善法律,医患纠纷仍呈愈演愈烈之势,根本在制度,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根本问题是关键。医疗纠纷的焦点无非是归责和赔偿,如患者所
受损失得不到合理或及时赔偿,患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医患矛盾就难以调和[7]。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医疗损害责任的
分担机制,不失为一种对医患双方均有益的措施。[1]参立新:
考文《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献】
足,[2]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4:9.
>精解》,知识产
权出版社,[3]张海燕:《程序法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之适用困境及2010,1(1)
应[4][对美》]罗斯科,《甘肃庞德:社会《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科学》,2012,6./法律的任务》,
沈宗[5]杨立新、袁雪石:灵,董世忠译《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
鉴意义—以心》,引自1975http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为核
china-fincHawcn/info/lunwen/min[6]苏文轩:falw/l0《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633.html.
考》,硕士论文,新疆大学,2013:20.[7]姜风武:《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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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责任【管理观察
GUANLIGUANCHA
的评价。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形式目前来说非常不规范,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披露形式。大致来说,一般有以下几种披露形式:1.年度报告内的分散披露形式;2.在企业年报中单独设立一个部分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3.编制独立报告来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的现状主要表现在:
股东信息方面,由于股东目前来说是公司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资金的管理情况披露的很详细,在投资者关系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都很详细的披露了有关投资者实地调研的次数、人数等情况,而沪市的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进行相关披露,说明上市公司交易地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存在很大的影响力。
在环境的信息披露方面,一般披露在董事会报告中,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也有涉及,例如绿化费。有的公司专门披露了公司的节能减排情况。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一些行业如传播与文化产业、社会服务业等再经营过程中很少产生环境污染,因此披露的也很少。但是对于重污染行业,由于国家的强制性披露政策,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也较多。
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披露方面,由于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属于慈善责任,是对公司道德层面的要求,属自愿性披露范围。大多数企业都只是在营业外支出中披露了捐赠支出的金额。有一部分企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披露,例如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扶助弱势群体等。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分析
从对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描述性统计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不太乐观,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中央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但是这仅限于央企,对于大多数非央企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企业一般会选择维护其自身的局部利益而不愿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由于缺乏社会责任会计行为规范标准,无法统一规范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形式,导致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差,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以,为了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能够有据可依,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就成为必须尽快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
要提供完善而科学的会计信息就必须首先解决好诸如确认、计量和记录等技术问题,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记录仍然可以采用复式记账法,但对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差别较大。此外,传统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基础之上,而社会责任会计却无法也以此为计价原则。因为传统会计主要是对交换商品进行计量,而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非交换的、非人类劳动物品。根据何种价值理论制定什么样的计价原则,从而使这类非交换、非劳动物品能够被准确、可靠地计量,是会计研究人员必须面对并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难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宗旨在于创造最大的经济利润,片面地
追求企业经营的内部效益及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外部效益及社会价值。最近几年,我国矿难事故频发,安全生产的问题很多,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大国形象。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这种企业无视其存在的社会价值,没有把自己当作社会的一部分,自觉履行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社会责任来维护社会利益。
三、对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为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提出应该加强社会责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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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上,从信息的提供者即企业和信息的监管者即政府的角度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工作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价值,增加社会效益,但是由于目前信息披露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几乎没有带来收益,因此,企业往往不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加强引导,完善相应的法律,实行强制性披露的方式。
目前我国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公司法》等法律涉及到一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但是还没有有关社会责任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目前将不会为承担社会责任买单。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置于国家机关监督控制之下,从而产生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不断走向规范化。
(2)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因此,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中应该包含这样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标、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形式、披露工具等。就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践来看,全部采用强制性披露并不实际,因此可以采取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应该对其牺牲社会效益获取经济效益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性要求,相当一部分企业不会为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增加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支出,也不会情愿向社会披露此项信息,他们担心会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做出明确和强制规定,支持、鼓励企业披露尽可能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三)加强理论研究,解决计量问题
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会计实务。我国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处于“理论上渐行,实务上空白”的阶段。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对象的复杂性,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尚未突破,社会责任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出现了盲点。因此,对于理论界来说,应该在借鉴国外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力求解决诸如计量、成本确认等基本理论问题,以突破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障碍,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证据。本文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恰当地引导会计理论界在社会责任会计方面做些研究,另一方面可以成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及运用专题课题组认真研究出相应成果。
(四)提高企业自觉性
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虽然从短期来看,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但是从长远战略角度出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有利于加强企业与公众的沟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责任竞争力。企业合理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利益相关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消费者、供应商和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则都要参与公司治理。企业可以通过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对话,通过这种对话影响企业及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与行为。制定基于市场战略的企业社会责任解决方案,在履行了社会责任的事实基础上,策划、撰写和推广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浪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考文献】[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2]2008国资委.(1):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136-141
北京,[3]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06(2):78-83[4]马连福,赵颖.海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综述及启示[5]沈洪涛.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导报[J].2007(8):124-132
[J].会计研究,2007(3):98-106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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