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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物资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严格计划申报、审核职责,促进物资采购计划的超前性、合理性、周密性,确保矿建物资供应,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主要目的

第一条以建经济型矿井为主抓手,规范流程、认真履行职责,避免物资采购计划、急用计划的频繁发生,做到超前计划,减少库存。

第二章物资采购计划分类

第二条物资采购计划分为月度物资采购计划;急用计划;安装、检修专项计划三类。

第三章物资采购计划

第三条物资采购申报:以谁使用谁报计划的原则(使用单位和分管部室)。

第四条非生产性物资申报程序:使用单位按《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表》填制完整后交财务部登记编号,由财务部汇总后送集团财务处审批。

第五条火工用品计划由安监部申报。 第六条申报流程及日期(略) 第七条相关规定

(一)不按流程申报计划,对单位负责人给予30-50元罚款。物资采购计划要注明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日期、技术要求,加工定做的设备、配件还要附带加工图纸和加工配件的材质等。每缺一项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造成严重后果自负。

(二)为不影响安全生产等工作,使用单位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前,要预留一定的使用量。

(三)可循环调配使用(周转性)的物资,由归口部门统调节,有旧材料可供调节时,不得计划新物资。

(四)各单位严格执行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坚持“谁申报、谁领用、报什么领什么”的原则,坚决杜绝多报少领、少报多领、不报也领的现象。

(五)仓库月底要严格对照采购计划认真核实申报单位实际领用数量,并将欠领物资数量报企管部。

(六)自制加工材料配件、木材加工执行本规定。 (七)对三个月未领用物资(备用除外)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并通报处理。物资领回后无特殊原因二个月不使用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并通报处理。

(八)每月各部室20日前将分管矿长签批的物资采购计划报仓库核库和供应各一份,每月28号前采购部门要将集团已审批的采购计划交仓库一份。

第四章急用计划

第八条可申报急用计划范围

(一)因不可遇见性条件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急用物资;

(二)迎接上级突击性检查,使用物资; (三)突发性安全隐患,使用物资;

(四)关键部位及环节突发性设备故障使用的不常用物资、配件;

(五)计划物资因客观原因无法购置,申报的替代物资; (六)其他不可预见紧急事宜的出现,使用物资等。 第九条流程

使用单位一-分管矿长一一供应部一一经营矿长一一矿长一一供应部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相关规定

(一)因主观原因申报急用计划的,每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50元。

(二)申报急用计划3天不使用的(备用除外),按物资价值的5%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三)申报急用计划使用后库存数量巨大的,按库存物资价值的5%罚责任单位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

(四)应急自制加工的材料配件等同于急用计划。

(五)急用计划未注明到货日期的罚单位负责人10-30元。

(六)将原始计划交仓库和供应各一份。 (七)急用物资到货后示使用情况办理入库。

(八)因安全生产或突法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物资,由分管或值班矿长安排,方可采购,三天内由申报计划单位补齐计划。

第五章安装、检修专项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有安装或检修图纸的、采面安装或回撤、对安全生产意义大的安装或回撤、自营安装或回撤等。

第十二条申报流程(略) 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一)安装(回撤)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完工时间,确定物资计划申报月份。

(二)生产部及分管部室对申报的安装计划负责,杜绝漏报、数量不对、型号不符等。

(三)将原始计划报仓库、供应各一份。 (四)以上事项由考评办监督执行。 第六章采购原则、纪律

第十四条数量较大的物资直接从厂家或从厂家定点的代理商,专业经销商处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必须订购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符合的标准,煤炭专用物资具备“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物资。

第十六条禁止采购无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供应商的物资。

第十七条可优先考虑采购免检产品,名优产品,有认证的产品。

第十八条应严格按确定的供应商进行供货,特殊情况变更供应商的必须有书面报告,并有部室负责人、分管矿长批准。

第十九条需要调整进货数量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分管矿长签批同意后办理。数量增加的,价格没有变化时,可以直接按已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采购(必须是少量的、临时出现应急的,坚决杜绝规避招标现象的发生)o

第二十条矿所采购物资由供应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购,否则矿不予报销。

第七章付款

第二十一条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禁止超额、提前付款。 第二十二条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时,供应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表与合同原件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三条供应部门每月月末将次月材料设备付款需求计划表报财务部,必须根据协议或合同报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必须由经办人、供应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长、分管矿长、主管矿长签字后,方可付款;否则,不准付款。

第八章材料设备外借和租赁

第二十五条各类物资(设备)外借必须经销售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外借的物资(设备)要列出清单,详细注明产品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归还日期、使用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外借手续须借方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矿上由经办人、分管矿长及主管矿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外借物资由经办人负责按期收回,2000元以上的设备收回后由企管部组织机电、质检、仓库等相关单位验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需要租赁设备时,应同时报送设备租赁计划及成本分析报告,经销售中心批准后办理。其他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积极推行供应商准入制。分管矿长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逐步选出质量、价格、信誉、售后

服务等方面较优的供应商进行合作,杜绝信誉、售后服务等方面较差的供应商供货。

第三十一条需要调整材料设备到货时间或数量的,申报计划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供应部门,须加盖部门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仓库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采购物资保管台帐,记录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家或品牌等。

第三十三条供应部门负责采购物资,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采购物资(办公用品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不再办理出入库,由采购人员、使用单位、财务部门等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手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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