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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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3-05-09 【实施日期】2003-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 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 作。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 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 12级以上的热带 气旋;
(三) 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 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 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 (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 抵御阵风、台 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 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 台工作进行部署;
(二) 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台风来临之 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 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 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 台的技术和水平。
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 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 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 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 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及时掌握气象 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 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 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 24小时专人 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第三章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 大型港 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 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 风预(警)报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 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 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夹轨器、铁 楔等中选取。
防风预(警)报装置是指接收、测量、记录阵风和台风信息、发布警 示和警报的设备和设施,基本配置为带记录和警示功能的风速仪。有条
件的港口可选择配置气象雷达。
第八条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确保其完好 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 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 际情况设置足够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大型港机 应当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 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完备、 有效,并具备有足够的制动力 矩。
第九条轨道式大型港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外, 还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应当配备防滑和制动装置,其中防滑装置须保证设备在15米/ 秒到3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滑移;
(二) 选择配备防止风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装置时,须保证设备在 35米/秒到55米/秒的现场风力作用下不发生倾覆。使用单位所在地区 50年最大风速历史记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50年最大风速设防;
(三) 行走轨道应当平整,轨道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者钢板制 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联系在一起;
(四) 应当配备防风预(警)报装置,并进行技术测试,以满足对设计 风速警示预报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一) 在正常作业时,大型港机的行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 能。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擅自降低行走制动器制动力矩;
(二) 大型港机正常作业过程中遭遇阵风时,如无法行驶到锚泊位
置,应当就地采取防风措施,使用包括防风装置以及货物、其他设施阻 塞轨道等手段来保证设备的安全;
(三)阵风多发季节,大型港机停止作业、移好机位后,操作人员离 开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在采取以下
措施后,切断操作电源:
(1) 门座起重机应当将吊钩起升至驾驶室以上高度,起重臂收至平 衡点或者最小幅度,转盘转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当将前大量是、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 到最高位置或者设计位置;
(3) 对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将吊具升到最高位置,并塞紧轮胎 防滑块。带支腿的捆台集装箱起重机(高架吊),应当将旋转销锁定。
第^一条单台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 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 50米,或者确保吊臂 不相碰撞;
(二) 起重臂摆放的幅度小于三分之二,锁紧变幅制动器,吊钩起升 到最高位置;
(三) 将门座起重机锚定,盖好各种电机和行走齿轮的防护罩, 栓牢 机房顶盖,确认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第十二条单台门座起重机 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 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 15米; (二) 采取第十一条(三)项的措施;
(三) 销定旋转机构,起重臂收至平衡点或者最小幅度, 起升钢丝绳 收紧并系在门一边腿上,固定好变幅配重箱。
第十三条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装卸桥)的防台措施:
(一) 将装卸桥锚定,锁定小车,扬起前大梁并固定在安全钩上,用 防台插销锁定大梁,确认防滑制动装置处于锁紧状态;
(二) 使用专用的锚定环,用拉杆或者钢丝绳分别在轨道内外侧垂直 地拉紧装卸桥的四条门腿,如不能垂直布置也可以成八字形布置;
(三) 装卸吊具起升至设计规定位置,用钢丝绳拉紧并捆绑在自身门 框或者设备的其他部位。吊具设有防摆钢丝绳的,应当将吊具的四条防 摆钢丝绳拉紧;
(四) 关好全部门窗,切断操作电源。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参照装卸桥的防台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吸粮机的防台措施:
(一) 各吸粮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 40米;
(二) 将吸粮机锚定,确认大车行走制动器处于锁紧状态, 并采取与 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 把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咀放置地面,固定学科机臂 架和吸咀;
(四) 关好全部门窗,盖好并栓牢电机和齿轮箱防护罩, 清理走廊和 楼梯口的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五条装(卸)船机的防台措施;
(一) 根据装(卸)船机的结构和类型,结合各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 对轨道式装(卸)船机可以参照岸边装卸桥或者门座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对轮胎式装(卸)船机,则应当将装(卸)船机开到堆场,朝着货堆一方摆 放并楔紧行走轮胎;
(二) 码头上设有防台架的装(卸)船机,应当将装卸船机移至防台架 附近,把悬臂防在合适的位置上,用铁链或者钢丝绳将悬臂和溜筒固定
在防台架上;
(三) 将出料皮带机降低至支承位置; (四) 选择适当距离捆扎好输送带;
(五) 切断操作电源,卷好电缆,盖好并栓牢需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六条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 将起重机固定在防风系缆(拉杆)地锚或者系缆墩柱上,锁紧制 动装置,塞上轮胎防滑块;
(二) 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 (三) 关好全部门窗,密盖各种箱罩。 第十七条斗轮堆取料机的防台措施:
(一) 将悬臂放低,将斗轮搁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撑架上; (二) 确认行走制动装置处于抱紧状态,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 防滑制动措施;
(三) 在尾车与地面皮带过渡处挂上皮带防风链或者用绳索把皮带 捆于皮带架上;
(四) 关好全部门窗,清理杂物,切断操作电源。 第十八条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的防台措施: (一) 用防风链或者绳索把输送带捆在机架上;
(二) 切断操作电源,用防水布盖好并栓牢开关箱和配电箱。 第十九条25吨级及以上轮胎起重机的防风防台措施: (一) 将起重机停放到指定地点;
(二) 将吊钩起升到最高位置、起重臂放置至合适位置;
(三) 锁定旋转机构和行走制动器,塞上轮胎防滑块或者打好支腿,
关好全部门窗
第二十条输油臂的防台措施: (一) 固定旋转部位; (二) 收拢并固定输油臂; (三) 切断操作电源。
第二十一条其他类型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 口
第二十三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督促、 检 门依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9日 交通
(暂行)(交水发[1997]619 号)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查港口企业防风防台工作,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部发布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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