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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

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0.05.10

• 【字 号】济安监发[2010]32号 • 【施行日期】2010.05.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

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重新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三定方案”,批准在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4月22日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正式挂牌成立,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意识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提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

好考核与责任落实,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属地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县(市)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县(市)区安监局,5月21日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报市局备案。同时,要加强与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的要求,自2010年5月--8月30日前,摸清辖区行业、企业底数和职业危害情况,登记造册(9月10日前按规定申报)。针对本辖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进行科学梳理,分类指导。重点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开展职业危害的调研工作,立即建立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 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任务、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概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

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点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以不断提高和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强化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为重点,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五、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颁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强化监管,严格许可

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危害的检测,逐步开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全面提升职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职业危害对职工

的侵害,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地址:龙奥大厦14楼E1410室 联系电话:66608363 联系人:王勇、李柏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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