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

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1.12.28

• 【字 号】鲁高法〔2021〕72 号 • 【施行日期】2021.12.28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管辖,管辖,管辖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

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集约利用环资审判资源,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省法院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认识

(一)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是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握新时代目标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协同审判大格局,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法院整合规范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实现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环境资源审判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能够强化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是统一裁判理念、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切实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

(三)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能够妥善协调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范围

下列环境资源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集中审理: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共4类28个罪名)

1.环境污染类: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2.生态保护类: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

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3.资源开发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其他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涉及环境保护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共4类29个三级案由)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2.资源开发利用类: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取水权纠纷;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气候变化应对类,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合同纠纷;碳汇交易纠纷。

4.环境治理与服务类,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环境服务合同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绿色信贷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6个案由)

主要包括以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水利部门为被告,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三、切实强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措施

(一)明确审判机构。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法院《关于建立覆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意见》要求,调整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要确定一个业务庭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明确单独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至少1处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对辖区内重点区域以外的环境资源案件,确定一个业务庭或人民法庭集中审理。

(二)充实办案力量。中级人民法院要在环境资源审判部门配备专门从事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固定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一名法官与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三)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开展培训,省法院将在2022年一季度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业务培训,各中院也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尚未启动“三合一”集中审判的法院要加强与“三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开展早、基础好法院的工作交流,借鉴先进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化建设,省法院将组织研发环境资源审判专门系统,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和诉调对接系统,有效识别环境资源案件,

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法院立案部门要在案件标识、分案、诉调对接方面,政治部门要在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部门要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审判管理部门要在典型案例培树方面,行政装备、信息技术部门要在装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明确改革时限。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推开,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边审理案件边落实改革措施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确保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案件到位目标。各中、基层法院要制定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方案,确定1名专门联络人。改革方案于2022年1月31日前层报省法院。 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