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有价证券分类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分类标准 发行证券的主体 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募集方式 按照证券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 具体分类 ①政府证券、②金融证券、③企业证券 ①上市证券、②非上市证券 ①公募证券、②私募证券 ①股票、②债券、③其他证券。股票和债券是最基本的两个品种 有价证券的特征
1.收益性。 2.流动性:证券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3.风险性:指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收益的不确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 4.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证劵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劵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的特征
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代表 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转移的不仅是收益权,同时也包含风险 证券市场结构 1.层次结构
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
2.品种结构。构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等 3.交易场所结构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表1—5 证券市场功能一览表 序号 1 2 3 功能 筹资——投资功能 定价功能 资本配置功能 具体表现 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 通过证券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公开竞价,提供了资本的合理定价机制。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可以把闲散资源投入到国民经济最需要的部门,把资金从利润低的部门转移到利润高的部门 证劵市场参与者的构成 政府和政府机证券发行人 金融机构 公司企业 证券市场参与者 政府机构 金融机构 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企业、事业单证券公司 证券市场中介机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所 自律性组织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管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劵投资的目的: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手段:买卖政府或金融债券。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劵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参与证劵投资的金融机构:证劵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终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 2.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
各类基金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证劵市场中介机构
证劵公司:又称为“证券商”
证劵服务机构:证劵投资咨询机构、证劵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自律性质)、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自律性组织:证劵交易所、证劵业协会、证劵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一) 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劵公司——深圳特区证劵公司成立。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劵交易所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 1992年10月,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现在)。
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劵法》和《公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年末,沪、深市场总市值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位列全球第一
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10年年底,分别有18家内地证券公司、12家内地基金公司、6家内地期货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证权证券。 4.股票是资本证券。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2.风险性。3.流动性。4.永久性。5.参与性。 表2—5 股票分类方法一览表 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普通股票 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类 优先股票 详细说明 (1)股利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动;(2)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上出于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3) 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 (1)一般股息率是固定的; (2)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有股东姓名的股票 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有股东姓名的股票 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有一定金额的股票 指在股票票面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类 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 有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 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 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派现。也称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所得税。
2.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4.四个重要日期: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3)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4)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股票的理论价格: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就是以一定的必要收益率计算出来的未来收入的现值。
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 供求关系是股票价格最直接的影响因素。 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
(一)公司经营状况: 股份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是股票价格的基石。 1.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 2.公司竞争力。
3.财务状况: (1)盈利性 (2)安全性 (3)流动性 4.公司改组、合并。 (二)行业与部门因素
1.行业分类。 2.行业分析因素。 3.行业生命周期。 (三)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1.经济增长。 2.经济周期循环。 3.货币政策。 4.财政政策。 5.市场利率。 6.通货膨胀。 7.汇率变化。 8.国际收支状况。 (四)影响股价变化的其他因素 一、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1、战争2、政权更迭、领袖更替等政治事件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重要法规的颁布等。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5、因发生不可预料和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件 二、心理因素 三、稳定市场的政策与制度的安排 四、人为操纵因素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剩余资产分配顺序:支付清理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利分配原则: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性质分类
1.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有股权=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
(2)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有限售条件股份。①国家持股。②国有法人持股。③其他内资持股。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①人民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1)未上市流通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 第三章 债券
(一)债券的定义: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债券票面标明的货币价值,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到期日偿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
债券的票面价值要标明的内容主要有:要标明币种,要确定票面的金额。 2.债券的到期期限。债券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
决定偿还期限的主要因素:资金使用方向、市场利率变化、债券变现能力。
一般来说,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下降时,应发行期限较短的债券;而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上升时,应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这样有利于降低筹资者的利息负担。 3.债券的票面利率。影响票面利率的因素:
第一, 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第二,筹资者的资信。第三,债券期限长短。
一般来说,期限较长的债券流动性差,风险相对较大,票面利率应该定得高一些;而期限较短的债券流动性强,风险相对较小,票面利率就可以定得低一些。 4.债券发行者名称: 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 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这一特征与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区别。
2.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流动性首先取决于市场为转让所提供的便利程度;其次取决于债券在迅速转变为货币时,是否在以货币计算的价值上蒙受损失。
3.安全性。:一般来说,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债券同时也是较安全的,因为它不仅可以迅速地转换为货币,而且还可以按一个较稳定的价格转换。 债券投资不能收回的两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或者偿还本金。 第二,流通市场风险,即债券在市场上转让时因价格下跌而承受损失。
4.收益性。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权人到期收回的本金与买入债券或中途卖出债券与买入债券之间的价差收入。三是再投资收益。
表3—6债券分类一览表
序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号 1 按照发行主体分类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 贴现债券 按照付息方式分类 附息债券 说明 发行主体是政府,“国债”“政府保证债券” 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行主体是公司(企业) “贴水债券”“零息债券”低于票面价格发行 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两大类。又称“缓息债券” 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量大,流动性好,审核严格,公示 2 息票累积债券 按募集公募债券 3 方式分类 私募债券 有担保债券 无担保债券 实物债券 凭证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 向特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少,审核宽松,不采取公示制度 以抵押财产为担保发行 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担保人 “信用债券” 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例:无记名国债) 外在形式是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只是电脑账户中的纪录 4 按担保性质分类 按债券的券面形态 5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
①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 ②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实物债券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凭证式债券特点: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可以到原购买点提前兑取。
记账式债券特点: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方便,成本低交易安全。
注意:不能上市流通则一定能提前兑取 政府债券的定义: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也将二者统称为公债。
政府债券的性质:
第一, 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债券的特征:1.安全性高。2.流通性强。 3.收益稳定。 4.免税待遇。 国债的分类:
表3—8 债券分类一览表 序号 1 分类标准 按偿还的期限划分 具体类别 短期国债 中期国债 长期国债 赤字国债 2 按照资金的用途分类 按附息方式分类 按照流通与否分类 按照发行本位分类 建设国债 战争国债 特种国债 3 4 5 附息式国债 贴现式国债 流通国债 非流通国债 实物国债 货币国债 说明 偿还期短于1年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 偿还期在1年以上,10年以下 偿还期在10年以上 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 筹措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为了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而发行的国债 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 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可在流通市场上进行流通转让的国债 不能流通转让的国债 以某种商品实物表明面值的国债 以本国或外国货币表明面值的国债 金融债券的定义: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的分类:
1.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2.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3.证券公司债券。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5.财务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债券的分类: 1.信用公司债券。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3.保证公司债券。 4.收益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7.可交换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公司债券: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际债券的定义: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国际债券的特征: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2.存在汇率风险。3.有国家主权保障。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国际通用货币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 外国债券: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国家。 提示: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 欧洲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目前,欧洲债券已成为各经济体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称为无国籍债券。
龙债券,是指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标价的债券。 龙债券的发行人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南美洲,投资者则来自亚洲的主要国家。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 2.分散风险。 3.专业理财。
表4—6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比较项目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关系 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股票 所有权关系 资金主要投向实业 债券 债权债务关系 资金主要投向实业 风险水平不同 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股票的收益直接取决于债券的收益是事先约定的,证券,投资选择相当灵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风险最小 活,风险可以低于股票 不确定性强,风险最大 契约型基金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资金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享有基金的受益权。 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 公司型基金 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股东,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资金 开放式基金 没有固定期限 没有发行规模限制 可以在首次发行一段时间后,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 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 一般在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注意: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比较项目 资金的性质不同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 比较项目 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封闭式基金 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可以适当延长 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规模是固定的,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加发行。 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 交易费用不同 投资策略不同 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只能在证劵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 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 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 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所募集来的资金不能全部用来投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资,更不能把全部资金用于长期投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 资。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
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管理费用低,有些还不收取赎回费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1、证劵投资基金业务。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3、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一个基金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也
是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内在价值和计算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①市场风险 ②管理能力风险 ③技术风险 ④巨额赎回风险(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三是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量)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1.跨期性 2.杠杆性:放大效应 3.联动性 4.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金融衍生工具伴随的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流动性风险4、结算风险5、操作风险6、法律风险 表5—5金融衍生工具分类一览表 分类依据 类别 内置型衍生工具 概念说明 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 包涵的具体品种 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产品,在期货交易所和专门的期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等 例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规模交易者之间进行的各类互换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权 按照产品形态和交易场所分类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 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 指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不通过集中的交易所,实行分散的、一对一交易的衍生工具 以股票或股价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货币衍生工具 利率衍生工具 信用衍生工具 以各种货币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是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 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 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 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 其它衍生工具 金融远期合约 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除以上四类金融衍生工具之外,的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还有相当数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非金融变量的基础上开发的 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 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已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一定金融工具的协议 指合约双方按照约定价格,在约定日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金融工具达成的协议 指两个获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 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货币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货 金融期货 按照其金融期权 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点分类 金融互换 现货期权、期货期权 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推广的外汇结构化理财产品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一般不进行实际交割,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现货交易与金融期货的区别 交易对象 交易目的 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 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 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 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结算 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 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合约 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 对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 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交易价格的含义 实时的成交价 结算方式
金融期货与普通远期交易区别: 交易监管程度 交易内容 风险不同 普通远期交易 较少受监督 交易内容可协商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较大。 金融期货 在交易所集中交易 严格 标准化交易 风险小,因有保证金和每日结算制度 交易场所、交易组织形式 在场外市场进行双边交易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协商确定,较为灵活。缺点:非集中交易同时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金融远期合约包括: 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揽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三个子类。
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是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2.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3.保证金制度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 5.限仓制度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金融期货按照基础工具划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交易规则:1、分类编码2、保证金 3、竞价交易 4、结算价5、涨跌幅限制6、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 7、若干重要风险控制手段 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1)套期保值原理 (2)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 2.价格发现功能
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特点。
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的原因:期货市场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集中于交易所内,通过买卖双方公开竞价,集中转化为一个统一的交易价格。 3.投机功能
与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相同,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也会利用对未来期货价格走势的预期进行投机交易,预计价格上涨的投机者会建立期货多头,反之则建立空头。 期货投机具有:T+0,可以进行日内投机;高风险特征。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
金融期权的特征: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期权的买方支付期权费,获得权利,没有义务。 期权的卖方取得期权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权交易。可用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于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财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因为它有义务没有权利。而作为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它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它的亏损最多就是期权费,而期权费它已付出。
4.现金流转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中购销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是有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金融期权买方的损失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损失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而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的分类:1.按基础资产分类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3.按持有人权利分类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 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
权证的要素: 1.权证类别 2.标的 3.行权价格 4.存续时间 5.行权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7.行权比例
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可转换债券分类: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
可转换债券券特征:(1)是附有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转换期限
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时间。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之日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转换比例、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4.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这种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而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
存托凭证(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存托凭证是由J.P.摩根首创的。1927年,J.P.摩根设立了一种美国存托凭证(ADR)。
目前我国也开始酝酿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即在大陆发行的代表境外或者香港特区证券市场上某一种证券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
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SPV)。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劵化的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可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新增)
由于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嵌入式衍生产品的种类、结构各异,导致结构化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出现非常大的差异。同时,由于这类产品结构复杂,难以为普通投资者所掌握,通常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均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时格外当心,防止错误地销售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1.证券发行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
2.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1) 证券发行核准制。(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股票发行类型: 1.首次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
上市公司增资的方式有: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同时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特征: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②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③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④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⑤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证券交易所职能:1、提供证劵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劵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劵上市4、组织、监督证劵交易5、对会员进行家督6、对上市公司进行季度7、设立证劵等级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我国在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中小企业板块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从而形成交易所市场内的不同市场层次。
1.主板市场: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证劵交易所和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市场是我国证劵市场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 “四个独立”: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2.创业板市场.又称为“二板市场”。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
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交易所市场在经过20年发展后,已经逐步确立了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构成的多层次交易所市场体系框架。
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详见教材230页至233页 ①交易时间。②交易单位。③价位。 ④报价方式。 ⑤价格决定。 ⑥涨跌幅限制。 ⑦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⑧交易行为监督。 ⑨交易异常情况处理。⑩信息发布。 股价平均数:采用股价平均法,用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商品的平均值。 股票价格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或市值与某一基期的股价或市值相比较的相对变化指数,用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指数: (1)沪深300指数 (2)中证规模指数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
(1)成分指数类:①上证成分股指数②上证50指数③上证380指数 (2)综合指数类。①上证综合指数②新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系列还包括:A股指数、B股指数及工业类、商业类、地产类、公用事业类和综合类指数、中型综指、上证流通指数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
(1)成分指数类: ①深圳成份股指数 ②深圳100指数 (2)综合指数类:①深圳综合指数 ②深证A股指数 ③深圳B股指数 ④行业分类指数⑤中小板综合指数 ⑥创业板综合指数⑦深圳新指数 4.香港和台湾的主要股价指数
(1)恒生指数(2)恒生综合指数系列(3)恒生流通综合指数。
(4)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 (5)台湾证交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5.海外上市公司指数 我国主要的债券指数
1.中证全债指数 2.上证国债指数 3.上证企业债指数 4.中国债券指数 我国基金指数:1.中证基金指数系列。 2.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3.上证基金指数 4.深圳基金指数
证劵投资收益和风险:人们投资于证劵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未来的,而且一般情况下难以确定。证劵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劵预期收益的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由某一特殊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证劵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和《证劵法》设立的经营证劵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劵法》规定的证劵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①业务许可制度②分类监管制度③合规管理制度④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 ⑤客户交易结算金第三方存管制度⑥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详见教材282页至288页 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五、证券自营业务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七、融资融券业务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①股东及股东会 ②董事和董事会 ③监事和监事会 ④经理层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1.健全性。2.合理性。3.制衡性。4.独立性。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整范围:《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要内容。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围:《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1.总则。 2.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3.组织机构。 4.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5.客户资产的保护。 6.监管措施。 7.法律责任。 8.附则。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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