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答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答录

一、什么样的货运车辆是超限超载车辆?

答:货运车辆只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就属于超限超载货运车辆:(1)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2)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3)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4)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怎样确定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才能确定。但是,如果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或者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办法确定。

三、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怎么处理?

答:首先卸载。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则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然后罚款。其中,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阻挠、拒绝检查的等4种情况,还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什么是二次拼装?

答:二次拼装是指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被查处后,已经卸载到位,但在途中又装载货物且超过认定标准的货运车辆。

五、驾驶货运车辆应具备那几种证件?

答:应同时具备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时,司机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上述证件。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六、对拒绝治超执法人员检查的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对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车辆上照后,再加厚钢板、加高马槽可以吗?

答:不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八、在河北境内行驶的外省市超限超载车辆怎么处理?

答:凡是在河北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管车籍地在哪,治超执法人员都将按照《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对其进行治理。

九、什么是货运源头单位?

答: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

配载的经营者。

十、对货运源头单位有哪些要求?

答:(1)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3)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4)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5)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货运源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2)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3)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4)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5)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对违反规定的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其中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2)、(3)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