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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道德何以可能

2022-01-0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理性道德何以可能 ——洛克道德哲学的论证前提

靳松

【专题名称】伦理学 【专 题 号】B8

【复印期号】2009年01期

【原文出处】《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重庆)2008年6期第90~94页

【英文标题】Possibility of Rational Morality: The Premise of Locke's Moral Philosophy

【作者简介】靳松,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重庆 400000) 【内容提要】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最后部分对科学进行了分类,他认为实践之学的目

的是教育人们如何可以正确运用自己的能力和行动,以能求得善良和有用的

事物。实践之学就是道德哲学,而道德哲学的前提是至关重要的。在经过对道德观念的批判之后,洛克认为其前提就是:自然法、上帝和同一性。 Locke classifies science into parts at the last part of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in which he holds that the purpose of Practica is to enable human beings to make good use of their own abilities and actions in order to obtain good and useful things. In fact, Practica is the other name of moral philosophy, and its premises are very important. After the criticism of moral concepts, in Locke's point of view, the premises are Natural law, God and Identity.

【日 期】2008-06-18

【关 键 词】道德哲学/自然法/上帝/同一性moral philosophy/natural law/God/identity

中图分类号:B56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08)06-0090-05 一、道德观念的批判

首先,关于普遍同意的天赋原则,洛克指出: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承认信心和公道的道德原则。这样的观点勿须多余的辩解,而是只需要将人们的视线转向人类的历史就足够了,尤其是在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修昔底德等那里,道德在历史上的印迹清晰可见。毋庸置疑的是,天赋原则的存在与否这个问题不是高悬在九天之上而不可解读。洛克戏称人们的眼光只需走出乡村的烟囱之外,只需仔细地对此问题做一次认真的思考,天赋的道德原则便会成为朗日白天之下的阴影。如果有天赋的实践原则,那么它一定会毫无疑义地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可是,这里的问题是,这个真理究竟在什么地方?洛克在这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在对思想家们发出疑问,道德的基础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直到康德哲学的出现之后,才给出了一个综合的终结式的考察。

同时洛克面临的质疑还有,是否有这样的一些天赋的实践原则,即人们虽然在实践上否认这些原则,但是在他们的思想之中却是承认这些原则的?也就是说,心里面知道这些实践原则的天赋存在,然而在现实之中却否认它们呢?在这里,洛克给出了两点回答,两种有着程度上不同的回答。其一,洛克认为人们的行为与思想休戚相关,前者能解释后者,后者通

过前者而得到显现,两者之间休戚与共、密不可分。然而由于人们在反思自己的行为的时候,有可能会怀疑这些原则,甚至会否定这些原则。因此之故,对于有理性的人而言便不能确立普遍同意的原则,没有普遍的同意,所以能顺理成章地推出这些原则不是天赋的。 对于洛克而言,其论证显然不满足于此处,他进一步推进了自己的反驳,即是第二点,就是我们要假设所存在的天赋原则被划归于空洞的思维之中,同样是令人惊奇和不合乎理性的。在这里,洛克严格地区分了普遍的“原则”(Principle)和普遍的“倾

向”(Inclination)。洛克对于普遍的原则的理解是所有人的同意,而普遍的倾向只是趋向某事的一种向往倾向,而不是关于理解的真理印象。对于这种自然的倾向,洛克认为是不得不承认的。然而这种承认有着明显的界限,换言之,在人们的感官和知觉的原初例证之中,与这些自然的倾向的关系并非是单一的、线性的。用洛克的话说就是:“有些事物(原初例证)是他们所相符合的,有些是相斥的,有些是向往的,有些是极力摆脱掉的。”[1]35所以,这同样不能证明人的心中有天赋的道德原则。

其次,对于天赋的道德原则的批评,洛克提出另一种理由。“另一个使我怀疑天赋的实践原则的理由是,没有一个人们不能追问其原因的道德原则。”[1]35因为天赋的道德原则是自明的,对于自明的事物的任何质疑则是不可能的,否则只会陷入荒谬可笑的境地。任何天赋的原则都是自明的,它的真理不需要任何的证据来支持,也不需要任何的理由来征求人们的同意,像是笛卡儿的天赋观念一样,是自然的光明。对于一个命题,如果它本身就是具有足够的光明就能够自我证明,而不需要别的证明的帮助,任何人只要理解这些命题或名词,就能永远同意它们。在这里,洛克认为他已经证明了天赋的实践原则或者是天赋的道德原则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假设,如同阿拉伯世界的天方夜谭一样不存在。需要证明的原则怎么会是天赋的呢?怎么会是人们在一听到、一理解就会接受、同意它,认为它是不能被反驳的真理呢?“因此”,洛克的结论说道:“一切道德法规所包含的真理,一定都是依靠一些它的前理论的,并且是由前理论而推演出来的;如果他们是天赋的或者是自明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1]36这就是说,人们有了对于这个原因或者是前理论的追问,道德原则的天赋性质就遭受到了极有力的反驳。

第三,如果说在上面的论述中洛克是从反面论证的,那么他从正面的论述同样不容忽视。洛克至少从几个方面对于天赋道德原则进行了正面反驳。首先洛克提出,各个人的实践原则是相反的。如果对一个民族以中立的眼光考察之,便会有下面的一个结论:在一个地方人们所提到的道德原则,几乎没有一种不是在其他地方,被其他全社会的风俗所忽视、所鄙弃的,因为后一种人所遵循的生活的实践意见和规则,正是与前一种人相反的。同时,洛克认为还有整个民族要排斥的各种道德规则。所以,如果实践上的原则是天赋的,那么每一个人都会知道这些原则是正直的和善良的。对于整个民族排斥道德规则只能证明他们的自相矛盾。故而洛克写道:“这就足以推论,任何实践的规则,如果在某个地方普遍地为人们所破坏,并且在破坏之时得到公众的同意和允许,那么它不能说是天赋的。”[1]43很多民族之间或者是不同的地方之间的道德原则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这恰恰也说明了根本不能有天赋的道德原则。

天赋的道德原则是不存在的,就是很多思想的派别承认有所谓的天赋的道德原则,在洛克看来它们只是特别适合于他们自己的假设,只是适合于证实他们自己教派的学说,而对于别的学派的学说则是被视为荒谬的。这恰恰反证了天赋的道德原则的荒谬理论,其结论自然就是:天赋的道德原则是根本不存在的。最为重要的——也是洛克最为担心的方面——是这些派别以为在自身看不到天赋的道德观念,他们就因此否认人类享有自由,并且把人看成只是一架机器。这可以说是洛克全部思想学说最为关心的地方,也是他针对笛卡儿的批评的最

终目的之一而再次得到最为完全的表达。洛克戏谑地称之为他们是自己的掘墓人,他们不但取消了天赋的原则,而且也取消了一切道德的原则,同时取消了任何道德原则得以成立的基础。前者当然是洛克心有愉悦之事,但是后者却是洛克所极力反对的,因为任何的道德原则将为人们所排斥,不为人们所信任,人们因此而会陷入道德的虚无主义。洛克担心道德同机器既然不易调和,不易符合,因而他们既然采取了机械主义,这就不得不把一切的道德的规则排除出去了。正是洛克想要剔除天赋道德原则,而不是所有的道德原则,他才担心一切道德的原则受到毁灭的不幸灾难。 二、理性道德的三个基础

正如Sterling Power Lawprecht所指出的那样,洛克并非想通过对天赋观念的排斥而一劳永逸地使得道德的合理基础动荡不堪,而是藉此清除错误与误解,以重新建立一个合理的道德伦理秩序[1]68。洛克在否定天赋的道德原则的同时丝毫没有否定道德原则的真实性和确定性,而是积极地为道德寻找更为广阔的康庄大道。这条道路无疑被无数的哲学家一直苦苦寻觅着,以试图解答这一难题,就此而言洛克和他的前辈们一样走在同一条道路上。然而,洛克却没有他们的那种狭隘的独断论的思路——独断论是他们的论证之失败之处,这在后来的康德的著作里面可以清晰地看出来——而是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时代所赋予的任务。 在洛克看来,道德不是虚无缥缈的风中浮云而飘忽不定,道德学是可以证明、实证的。从西方哲学的整个历史上看来,15世纪到19世纪的西方哲学思想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数学在其中扮演了最为主要的角色,几乎影响了所有的学科,传统上所理解的唯理论和经验论概莫能外。数学成为各个门类所顶礼膜拜的对象,理性在此背景之下而被赋予了数学的主要品质:准确性。洛克相信,不但数量方面各种观念是可以被证明、被确知的,而且别的思维部分同样可以为我们提供确定性。亦即在抽象的观念上,道德和数学有着极其相似的性质。另一方面,“道德的原则需要人类心灵的推演、论证和练习,这样才能发现道德的真理和确定性。”[2]33可以推想:在其论证二者的一致的道路上,共同告别了经验的领地。所以,如果人们做了适当的考量和研究,就可以为我们提供出一个牢固的基础,以使道德哲学身列于最为坚实的科学之中。只要人们以平等的眼光,没有偏见地注意数学以及其他科学,就可以根据那些自明的命题,在道德学的世界里面像在数学领域里面的论证一样得出是非对错的必然尺度。

洛克的这一解释遇到不小的困难,不但在洛克的时代,就是洛克之后三百年的今天,这个困难依然存在:那就是道德观念是不能实证的。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道德的观念缺乏可以感触的表象。数量的观念则是可以记录下来的,可以表象出来,在人们的心里面,它们的形象明晰而又确定。它们没有偶然的变化,在人们考察的时候,可以任意的检查它们的实证情形,并且在此过程之中,观念自身的变化也是不用担忧的。但是在道德观念方面则不然,因为没有与它们相似的可以感触的标记以把它们记录出来,而是只有文字的记载。但是文字的记载虽然可以前后照应、彼此一致,然而对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即使是同一个人看来——也会发生不小的变化,至于不同的人,更是自郐以下了。二是道德的观念更为复杂,这远远超过了考察数学的时候的复杂程度。这种复杂的原因使得人们在理解和面对道德的观念的时候往往发生混乱和错误,所以人们也不能确切地记住这些观念。这是现实的困难,但不是不可克服的困难。各种道德的观念,虽然因为这些缺点,以至于人们以为它们是难以克服的,可是我们如果用定义把各个简单观念的集合确定了,并且始终赋予其固定的名词,这些缺点就大部分可以克服了。有了这些定义,洛克便与笛卡儿和斯宾诺莎结为密切的伙伴。因为洛克与他们一样相信:人们在追求道德的真理的时候,如果像追求数学的真理一样,用相同的方法和相同的客观态度,那么他们就会看到那些真理比平常人所想象的富有较强的联

系、较接近于完全的实证,同时也会根据明白而清晰的观念得出更必然的结果。但是洛克同时也认识到,缺点的克服不是完全而又彻底的。在很多方面我们是无知的。这个古老而又弥新的问题在洛克的笔下反复出现,就是在说明人类的认识的有限性。所以,就是在数学的领域里面,对于其他的困难或许是能够克服的,不过——洛克认为——这是不能预言的。 虽然使得洛克相信道德完全在严格推论的科学之中必然占有自己的独特的领地,但是他对于此并未给出一个确切的解释予以说明。“相反,我们发现的是一些零散的评论,这些评论算不上是一个先验的道德体系。”[3]89但是,洛克对于道德的考察显然不能止步于此。如果真的是困惑和疑问没有完全消弭的话,那么在这些方面,我们能希望有什么进步呢?在道德科学之中,我们还能指望有什么较大的光明呢?于是为了回应这一诘问,洛克的视角转向了他处。洛克将自然法纳入自己对道德理性的考察范围之内,尽管洛克没有在《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两部最为著名的著作里面明确地论述,但是根据研究表明,在洛克对道德理性与数学的联合思考遇到困境之时,他已经开始思考自然法对于道德学的功用了。如果说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面对于人类的理性近乎尖刻的批评有着正当性的话,那么,在批评之后的《政府论》里面,他已经对这个自己昔日批评的对象心有钟爱了[1]80。

自然法是确实存在的。洛克提醒他的读者,不要因为他否认了天赋的法则,因而就误解他以为除了成文的法律(Positive laws),就没有别的法律了。就是有天赋的法律——这是洛克退而求其次的一个假设罢了——也不能否认自然法的存在的确定性。在天赋的法律和自然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种是我们开始不知道,后来渐次应用我们的自然能力才知道的。洛克在《政府论》里面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之下有着支配性的作用。”[4]341这种自然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洛克所谓的理性,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教导着有意遵守理性的人类。在这里也可以反映出洛克思想之中的某种明显的倾向,这也是他之所以被后人称之为理性时代之洛克的原因。他最终论证的目的之一就是提升理性的地位,突出理性的作用。“人为道德立法”即是理性为道德立法的思想在洛克的论述里面已经有所提示,道德上的善或者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为是否合乎导致苦乐的法律而言的。虽然洛克本人没有能就道德伦理学写出专门的著作,但是洛克的道德伦理思想的大致理路还是能在《理解论》和《政府论》里面得到一定的显现的。而洛克对于自然法的信任,将其地位提高到理性的高度,完全有理由使得人们相信自然法应该被看做是道德学的基础[5]。 依据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享有惩罚罪犯的执行人的权利。所以,如果基于自然法,每一个人并不享有对于触犯自然法的行为加以惩罚的权利。尽管根据他们清醒的判断认为有此必要,但是难以理解任何社会的长官怎样能处罚属于另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因为就他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多于每一个人基于自然对于另一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所以自然法不仅仅包括事物的基本规则,更应该包括理性存在者的行为及其相应的道德原则。在此,洛克重申了道德原则的真实性和确定性,而这个确定性是只有在人类理性的呵护之下才能冲出云翳之遮蔽而折射出粲然光辉的。所以,洛克认为在天赋观念论的视域之内被视为天赋的那些原则,只不过是一些意见罢了,而造就这些意见的是传统的教育和习俗。尽管这样,还是可以看出,自然法可以很好地作为理性主义道德伦理学的基础,同时人们也可以看到,洛克从其中力图获得各种道德伦理学的真理[6]。然而,洛克似乎没有足够的理由在此建立一个道德学的完整的体系,其原因在于自然法仅仅是作为一个基础式的十分抽象的概念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以上的论述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如果要洛克在自然法和上帝之间做一个选择,他宁愿放弃自然法,而不愿放弃上帝以及上帝的全知全能。基于洛克对上帝的信仰,他也论证了上帝的存在,虽然他的论证有些牵强。关于上帝的存在的证明,从奥古斯丁、阿奎那一直到康德、黑格尔,哲学家每每都有关注,洛克亦不例外。但

是洛克论证上帝存在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人类的道德在更为广泛更为深层的意义上寻找基础。正是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之下,洛克的上帝存在的观念是在理性的浇灌之后才能得以生根发芽的。虽然洛克对于笛卡儿的天赋观念批评的道路之上没有停息,但是他在借用传统思想中的上帝的地位以支持自己的中心观点上,二者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这在后来的康德那里得到了更为深刻的回应。

对于上帝的观念,洛克同样认为不是天赋的。上帝的观念虽然似乎应该是天赋的,可是归根结底,它亦不是。上帝的观念不是天赋的,并不是说对上帝存在的否定,而是对存在之天赋性质的否定。人们有一些天赋的官能,就能够明白上帝的存在。因为人们既有感觉、知觉和理性,所以人们只要能自己注意,就能明白地证明他的存在。可是对于人们来说,即使没有上帝这一名称,并且在他们的心底里面虽然没有上帝的意念,也不足以证明不存在上帝。洛克认为这是任何人——当然是有理性的人——都能明白的事情。洛克多次论证这个问题,其目的不外乎是为了给道德的落实寻找一个更为稳妥的家园。洛克说:“我承认,上帝的存在可以有如此多的方面观察到,而且我们对于他所应有的服从也是同理性的光辉如此的相互契合,以至于大部分的人类能够证实这个自然法则。”[2]37所以,道德的原则理应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道德的原则才会有一个普遍的接受。

洛克认为道德的原则在效用和地位上就如同法律一样,人们的行为和意识应当接受它的支配和监督,道德的真正根据自然只能在于上帝的意志所同意的法律,因为上帝可以在黑暗之中视察人类的行为,而且他亲手掌管着赏罚的权力,足以有力量折服那些最傲慢的罪人。只有上帝才是法律最后的最根本的基础,在人类生存的世界上,没有其他一个合法的立法者。只有上帝才有资格君临一切高高在上的位置为人类担当起一个普遍立法者,他能够颁布道德的法律,以一个立法者的权威最终裁判那些不服从法令的人们。道德的法律所以要颁布给人们乃是要以约束和限制这些泛滥的欲望,而欲达到此目的,则这些法律又是必须以刑赏来辖治人们在违犯法律时候所预期的满足。洛克语气极其坚定地说,上帝的存在这个真理既是基本的、重要的,而且是一切宗教和纯粹道德学的依托。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人类理性在洛克这里与上帝存在的证明有着严格的一致性,上帝的存在的证明需要理性的发现能力,在此基础之上道德原则才会有了可靠的根基。

所以,洛克的道德原则的重建也可以说是理性道德的开始,然而理性道德得以确立并不是仅仅依靠他对于上帝的论证,而是还有着其他同样的论证。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论证在洛克那里是最为重要的。如果洛克的道德原则只是由于上帝而得到保障,那么洛克的道德原则与神学家的论证没有区别,或者至少没有明确的区别。很显然,这是洛克所不愿意见到的,也可以说是洛克所极力反对的。洛克对于道德学的关怀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几乎在洛克的“不太严格”的所有著作里面都可以看到这种文字的表述的身影。但是假如道德哲学的建筑物如愿以偿地如同洛克所设想的那样被建立起来了,那么,人们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躺在明亮的大厅里面安逸地度过一生了吗?作为一个在思想的世界里不停探索的思想家,作为一个在哲学的天地里面勇往直前的拓荒者,不管是谁他都没有理由驻足在表面的五光十色、绚丽景致的面前而留恋盘桓。思想世界的问题最终需要思想来解决,这就是哲学家——这个世界的思想者——之所以驰骋求索的原因。所以为了确保道德学的努力不至于在经过辛苦探索之后而付诸东流,在洛克的思想世界里面还有着另一道坚固的堤防,这就是他对于同一性的论证。 同一性的概念之所以形成,在洛克看来是由于人类有一种比较的能力,所以人们在某一个时间和地点看到一个事物的情形,与他在另一个时间和地点看到的情形能够进行比较。“同一性之所以成立就是在于同一性观念的贡献,在现在与我们所考察的以前存在时候的情况没有任何的变化。”[2]325对于实体的同一性,洛克认为是很容易证明的事情,就如同

动植物的存在一样不难证明。但是,洛克将要着重论述的是关于“人”的同一性的问题,并且实体的同一性也不能代表一切存在者的同一性,不足以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之下决定同一性。道德哲学所直接关注是“人”,尽管不否认同时也与“实体”等有着不少的联系,但是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关于“同一性”一节里面几乎用了百分之九十的篇幅来解释同一性与“人”的关系,足可以看到他所论述的重点在什么地方。这向人们传达出了洛克在论述同一性之时的一个信息,那就是同一性意识本身包含了一种十分强烈的道德目的。

对于洛克所要考察的关于“人”的同一性的这一课题,其复杂性或许已经远远超出简单的想象,所以要想正确地判断,对该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应当考察的是所谓同一的那些事物的名称所代表的观念是什么。“如果人格、人和实体是三个名称表示着三个不同的观念,那么,所谓同一个的实体是一回事,同一个人是一回事,同一个人格又是另外一回事。”[2]330然而基于洛克的观察,人们最容易感到困惑的是人的同一性与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在这里所尽力研究的就是这两者的区别和意义。人的同一性,在洛克看来就是,由不断变化的物质的分子连续而又统一于同一个有组织的身体的生命所构成,即使从极其短暂的时间看来,有其他物质构成的人的同一性得以继续,是由于统一于它的不断变化的物质分子组成的组织。也就是说,人的同一性的观念的构成,不能仅仅局限于有理性的观念,还要加入那些有形体的身体的观念与之联合在一起。人的同一性的观念是由身体和精神共同组成的。洛克的论述,可以看作是一个对于笛卡儿身心二元论的批评。而人格的同一性呢?首先人格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种存在者,它有理性,能反省、并且在异时异地能认出自己本身,是同一个能思维的存在者。人之所以能认识出自己,就在于这种同一性。同时洛克指出,这种同一性的成立完全是由于人的意识的存在。人格的同一性完全依赖于意识,不论这种意识是附属于单一的实体,抑或能在一系列繁多实体之中继续下去。因为同一的自我之所以成立,乃是由于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在重复其过去行动的观念的时候,正伴有它以前对于过去行动之所以产生的同一意识,并且同时伴有对于现在行动所发生的同一意识。在这一角度上而言,人的意识的同一性使得人格的同一性的命题成立。

就在此处,洛克的道德的维持得到了可靠的保障。人格的同一性乃是完全依靠于意识,而洛克同时坚信人的意识与人的快乐或痛苦的感觉不是没有联系的,并且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的意识与上帝也有关系。“就上帝的创造物的幸福和不幸而言,上帝是不肯使他们的致命错误从一个人的意识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而这一意识是可以引起惩罚或奖赏的。”[2]336可以看出,洛克认为人的意识的同一是人格的同一性的关键所在,同时人的意识又与人的快乐或痛苦相关、与人的道德的奖赏或遭受的惩罚相关联,也就是说,道德原则的基础不仅仅这些,而也是以理性或者是理性的上帝为自己的基础的。 三、结论

可以说,道德哲学在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得以摆脱命运多舛的局面。只有如此,人的德性才能如愿以偿地得以建立起来,人类的自由也由以得到确保。也就是说,德性与自由已经建立了一种难以分割的密切关系。但是,对于理性自身的性质而言,洛克却没有太多的讨论。 由于人类的使命在于其终极目的,而关于这一目的的哲学就是道德哲学,所以有理由将哲学家首先看成为道德学家。故而,道德哲学就是哲学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部门,其基础也理应是最为坚固的。洛克在自己的论证中虽然有不少超越经验论的试图,然而他毕竟最终无法摆脱经验主义的束缚。而这是后来的康德所研究的问题。不管怎样,洛克对于道德哲学的论证,可以看作后来康德对于实践哲学思考的一次很好的预演。

【参考文献】

[1]Sterling Power Lawprech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John Locke[M]. New York: Russell, 1962.

[2]The Works of JOHN LOCKE Volume 1[M]. Routledge/Thoemmes Press, 1997: 33.

[3]格瑞特·汤姆森.洛克[M].袁银传,蔡红艳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4]The Works of JOHN LOCKE Volume 4[M]. Routledge/Thoemmes Press, 1997.

[5]靳松.洛克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93-96.

[6]刘达志.洛克“欲望与道德教育基础”理论的现代价值[J].嘉应学院学报,2007(2):42-44.^NU1DA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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