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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中国黑色金属总机构【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8﹞58号【发文日期】1998-01-23【实施时间】1998-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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