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使用规定(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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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头安全使用规定
1、 码头应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 2、 码头靠泊的船型和作业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
3、 严禁在系网环、护眩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系带船舶。
4、 码头的护眩应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不应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
5、 码头上部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停止作业期间,应按规定到指定处锚锭。
6、 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或履带机械行驶时,应对码头面层采取保护措施;铲车作业不得损坏码头面层及预埋件。 7、 码头 前沿停泊水域水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透空式码头和栈桥下淤积严重,影响码头前沿水深或结构安全时,应及时清淤。
8、 码头的栈桥应按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当通行车辆的荷载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港口设施的目视检查 1、港口设施的含义
港口设施是港口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称。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口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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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 2、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
(1)港口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设施的技术状态。
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定期检查系指由港口设施所有人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的周期性检查)。
定期检查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由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2) 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 设施类别 检 查 周 期 使用10年以内 使用10-20年 码头 3个月 2个月 防波堤、引堤与护岸 3个月 2个月 港区道 1个月 路与堆主要干道 场 其 他 使用20年以上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定期检查的方法以目测为主,并应现场填写港口设施定期记录表,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应及时向设施管理部门报告。
(3)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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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 3、 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4、 附属设施缺损; 5、 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6、 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4)码头水工结构维护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可参见现行的交通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第条的规定执行 (详见表,2-2、)
三、码头附属设施检查内容 1、系船设施 (1)系船柱
固定螺栓齐全,底部无松动,柱体无裂缝,锈坑或磨损深度不大于柱臂厚度的10%,不影响使用 (2)系船环
残缺数量不大于10%,不影响使用。 2、靠船设施 (1)橡胶护炫
D\\V形 破损数量不大于10%,不影响使用; 鼓 形 配件齐全,无破损,无松动。 (2)靠船柱
无较大残余变形,配件基本齐全,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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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设施 (1)护轮坎
破损高度超过坎高三分之一,但残缺长度不大于总长度的10%,不影响使用。 (2)系网环
缺损数量不大于20%,不影响使用。 (3)栏杆
立柱松动,断裂数量不大于20%,却不连续出现;立柱缺损不大于20%,不影响使用。 (4)铁梯
基础连接无松动,踏步完好,不影响使用。 4、消防、环保设施
消防、环保设施的技术状态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港区道路与堆场设施
港区道路与堆场设施技术状态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中表所列出的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规定值。
四、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配置标准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分类及灭火器选择
灭 火器配 置 场所火灾分类 燃 烧 物 质 形 式 灭 火 器 选 择 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火灾或可溶化 固体物质火灾 5
C类火灾 D类火灾 E类火灾 气体火灾 金属火灾 物体带电 燃烧的火灾(带电火灾) 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碳酸氢钠干粉、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2、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3、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设置在A类火灾危险场所和B、C类火灾危险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表中所规定的数值(M):
灭火器型式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最大保护距离(M)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15/ 9 20/ 12 25/ 15 30/ 18 40/ 24 50/ 30 备注: 红色表示灭火器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保护距离; 黄色表示灭火器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保护距离。
4、码头装卸区内灭火器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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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码头的中央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2)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下表选用:
(3)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a 、甲、乙类油品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米; 装卸丙类油品的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2米。 B、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C、在装卸甲、乙类油品的装卸臂或接口15米范围内增设一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4)灭火器的配置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上述4条摘自《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第、、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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