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王婷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摘河南郑州要:本文主要目的在于分析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致力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概述损失赔偿的定义一般比较统一,指的是侵权人对于受害者的一种补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中主要有两种赔偿方式,包括惩罚性和补偿性方式。补偿性赔偿方式主要是针对受害者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惩罚性则增加了对侵权人的惩罚措施。惩罚性制度最初源于西方法律,其中源头可追溯到《十二铜表法》等比较古老的法律古典中;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我国的古典中也有很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观点,比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经典理论中尤为突出,汉代之后更为明显,其中加责制度就比较明显的体现这一点,该法律明确规定侵权人在赔偿受害者损失之后,还必须承担一倍的责罚。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补偿性不同,学术界也因为角度不同有不一样的看法。王立峰认为应该强调其故意的概念,当侵权人故意对被害者存在某种加害行为的时候,应该予以补偿并加以赔偿,其中赔偿金的数额应该多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进而起到遏制不良行为和补偿受害者的行为;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认为侵权者应该要承担更多的赔偿金额,其中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金额应该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从而达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通过以上观点可知,这种惩罚性赔偿措施不应该是适用于商家或者侵权者无意识的行为,而是更要强调存在故意欺诈和故意损人行为,不仅要进行补偿,还要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这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侵权者的过激行为,同时更能起到抑制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对受害者起到一定的慰藉作用。二、惩罚性赔偿在消法中的规定及适用现状早在20世纪,我国法律中就明确规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不仅需要进行赔偿,甚至还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经过多年实践之后,相关条款也有一定修改,因为适用范围以及赔偿的方式不严谨,受到很多质疑,再后来出现了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出现了很多过激行为,社会各界也都认识到该制度出台的紧迫性。我国消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在2013年,其中对于惩罚性赔偿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受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要求赔偿金,惩罚金额最多可以达到商品和受害者所受损失的3倍,不足500按照500计算,如遇特殊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另外,经营者在明知所销售商品有缺陷,依然进行售卖,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受害者根据相关法律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它同时还承担着惩罚与补偿等多种功能,可以有效制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行为,从而营造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自我国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以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赔偿数额的计算也更加明确,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斜程度。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无法解决实务中出现的某些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全面思考,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的具体体现1.关于适用条件
我国新消法中规定了当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可以适用新消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这明显对惩罚性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首先它的适用前提是欺诈,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是在我国新消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欺诈进行明确界定,所以对欺诈的认定在实践中只能凭借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是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情况,即行为,我国新消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必须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实际发生,并造成相应后果,才可以适用。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后再进行处罚明显不妥。最后,我国新消法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房、金融服务与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在商品房、金融服务与医疗服务等方面进行消费已屡见不鲜,如果消法不对这些方面进行保护,无疑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87
JINGJIYUFA
2.关于赔偿金的计算
我国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被欺诈后能够获得的赔偿金是其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的3倍,并规定了最低的赔偿数额为500元;如果该欺诈行为使得消费者遭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时,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金是其实际损失的2倍。在第一种情况中,消费者获得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这种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倍数赔偿的赔偿方式,虽然方便快捷,免去了繁杂的计算过程,但是面对价格低廉的商品,倍数赔偿或者最低赔偿显然对某些财力雄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起不到任何震慑效果,并且消费者通过复杂的维权程序,仅仅获得500元的赔偿,显然与他们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对等,导致众多消费者即使受到欺诈时也不会选择法律维权方式。另外对于价格昂贵的商品房或者其他消费,倍数赔偿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处罚又显得过于严重,甚至某些觉得有利可图的消费者,为获得高额的赔偿金故意知假买假并进行索赔,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从而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关于最低赔偿,我国新消法中明确规定了价格不足500元的,赔偿数额为500,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为某些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当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衡量所获得的利益和遭受到的损失之后,认为利益大于损失时,可能仍会选择违法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3.关于维权程序
惩罚性赔偿制度承担着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是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维护权益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已有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很少运用这一条款,并且在大部分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同时为了体现对消费者的倾向保护,国家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多种途径,最常见的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通过更为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权。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在起诉维权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第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程序复杂,至少需要23个月,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所以即使有很大把握胜诉,但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大多数消费者也不愿意选择这种方式。第二,我国消法规定了不太合理的举证责任。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我国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消费者来证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而故意是行为人的一个主观状态,要普通消费者来证明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或销售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显然有些困难;其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运用还需要消费者证明自身由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有些损害在现实生活里是难以88
证明的。例如,吃了过期食品,却没有任何反应,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消费者就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了吗?以上种种原因都不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为了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我们需要及时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从而使消费者更加积极地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完善适用条件
我国新消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欺诈的具体含义,这就导致出现了司法与实践不统一的情况。因此,从新消法的立法精神出发,笔者认为应该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即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生产者或经营者客观上的欺诈行为,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不乏某些不法商家主观恶性较强的情况。2.完善惩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我国新消法将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明确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格的一定倍数,这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比较僵化的,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完善相应的赔偿金计算方法。首先,可以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引入一般性原则,例如适度原则。其次,可以由法律明确浮动限额范围,并由法官自由裁量。在赔偿金额的具体确认上,我们不能仅限于一种方式,最后在赔偿金额上应该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例如不法商家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可受谴责性等。3.完善举证责任
在交易关系中,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为他们相较于消费者而言,更为了解相关产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还要证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主观故意、自身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众多的举证义务之下,消费者不免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或经营者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更有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参考文献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04).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1.4.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5.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清华法学,2010(03).(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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