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玲芝;刘博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 【年(卷),期】2015(000)013 【总页数】2页(P69-70) 【作 者】曹玲芝;刘博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省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正文语种】中 文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办案的质量。本文主要针对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案卷评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汇总,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执法主体错误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非常普遍,其中尤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混淆居多。例如:《动物防疫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动物诊疗机构的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但是在基层还存在着少数动物诊疗的执法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动物防疫档案、畜禽标识、兽药等案件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执法。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在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往往忽略真正的执法主体,导致执法主体错误,以至于案件无效。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某些法律适用不当,例如:办案过程中将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混为一谈,所以在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出现《动物防疫法》中第二十
五条、第七十六条与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使用混乱的问题。
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案件如果能提供已经检疫的相关证据的,应适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而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根据是否具备补检条件而作出不同的处理处罚,这样的情况应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在基层执法办案过程中,许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由于一些实际原因,往往是当天办结,因此,违反办案程序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往往被忽略。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者日期一致,缺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听证的声明,这样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显存在执法程序混乱问题。
1.依然使用旧版文书。2012年农业部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2006年旧版文书将不再使用,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执法案卷过程中由于使用习惯和疏忽,往往使用旧版的执法文书,这样就会出现一些错误,例如:2012年修订后的《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案号”编写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
而2006年制定的《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
又例如:修订后的基本文书中加入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而使用旧版的文书就造成了基本文书的缺失,上述问题均导致明显的文书使用错误。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文书不正确。执法办案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但是实际制作执法案卷过程中,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往往被制作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从而造成未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这样的案卷明显存在适用文书错误问题,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3.登记保存文书和查封扣押文书使用混乱。证据的登记保存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后必须在七日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文书适用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制作执法案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避免两种文书错误使用。
4.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常被遗漏。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写明处理的依据。
在实际制作案卷过程中,经常出现责令改正通知书缺失或者是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未写明处理依据的问题。所以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体现责令改正的环节,应该写明处理依据的要写明处理依据。
5.案由、案号填写不规范。
案件名称和案由区分不清。“案件名称”一般为“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案”,“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部分执法人员在制作案卷过程中由于对二者区分不清,案由填写时经常写成案件名称,从而导致案由填写错误。 案由填写过程中“涉嫌”二字添加混乱。《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八条规定,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执法案卷制作过程中,由于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的不同理解,造成“案由”
填写过程中“涉嫌”添加五花八门。参阅了大量的案卷资料后,笔者认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均为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填写均应添加“涉嫌”二字。 《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一章部分条款中罚款金额的计算是根据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计算的,部分执法人员在制作案卷过程中货值仅凭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自述的货值金额再加上执法人员个人的估算进行界定,体现货值的证据不充足,从而导致案件证据环节的缺失。
笔者认为,体现货值的证据可以从多种渠道取得,例如:市场调查取得、物价部门取得等。制作案卷过程中注意要加入体现货值的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是案卷制作过程中,责令改正经常被写入行政处罚中,从而导致行政处罚内容不准确。
除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部分案件当天办结或者当事人认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太麻烦,经常出现由案件执法人员代收罚款的现象,这样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执法办案过程中要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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