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后,税务局还可以查补营业税吗?
作者:徐战成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51期
近日,国务院令第691号颁布,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事实上,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在实质上已经产生了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效果。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说:“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近几日,有稽查局朋友问到:“《营业税暂行条例》作废了,我们正在检查一家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补税了?还能引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吗?”这个问题在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时候就时常被提起,只是那个时候,《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形式上尚未废止。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只不过适用的税种从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而已。在法律适用方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实体法从旧,因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营改增而豁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该规定在《营业税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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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例》废止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仍然继续执行。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有回应:“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相应地,即便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被废止,在查补营业税时,其条款仍然可以引用。这种情况类似于十年前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如果属于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查补企业所得税,即便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新法实施之日起废止,仍然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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