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4〕268号
各外地(省、部属)及市属监理企业:
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规定,凡在我市承接工程任务的外地(省、部属)及市属监理企业,必须在我委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各企业正在参加资质就位的实际情况,为作好外地(省、部属)及市属监理企业年度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外地(省、部属)及市属监理企业,已通过年度资质年检的,即可到我委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
二、今后,我委不再集中时间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外地及市属监理企业在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到我委办理下一年度登记备案手续。
三、外地企业来穗承接监理业务,要确保人员到位。我委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原已在我委办理2004年度登记备案的外地(省、部属)及市属监理企业(通过2003年检的),其注册证书有效期可延至2004年7月30日。 五、资料要求:
1、申请年度登记备案报告; 2、2004年度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3、盖有年审合格印章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6、《市外进穗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7、进穗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并须带原件进行核对。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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