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合格的参照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芥蒂、先本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本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清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
(二 )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缩短 (居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
(三 )心率每分钟 50-60 次或 100-110 次;
(四 )心电图有异样的其余状况。
第二条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缩短压 90mmHg-140mmHg(12 。00-18 。
66Kpa); 舒张压 60mmHg-90mmHg(8 。 00-12 。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纯真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 、女性高于 80g/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状况合格:
(一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固
无变化者 ;
1 年
(二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奉承核等,临床治愈后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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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堵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充、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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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无出血史, 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
格。
第七条 各样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清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样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
(常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显然降落等
)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者,不
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样洋溢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后期血吸虫病,后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纯真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堵塞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利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改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显然视功能伤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阻碍,在佩带助听器状况下,双耳在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归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执行职责的其余严重疾病,不合格。
3 米之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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