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CFG)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CFG)桩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布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结合本桩基本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人员桩基设备进场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进场。
开工日期:工程测量定位完毕监理验收合格并出具开工令后。 竣工日期:工期自开钻之日算起有效工期 天。
1.3质量等级:符合《GB50202-200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的设计要求。以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桩基检测报告为准。
1.4合同单价:按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 元/m³(计算方法按2008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量),(不\\含地方协调费、工人工资)。
1.5合同价款: 或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便、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法律 3.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使用法律法规: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的标准、规范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条款)。
第四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或设备进场后提供。 4.2甲方应提供图纸名称、套数、总平面图壹张,桩基平面布置图壹张,地质详勘检测报告书各壹本。
第五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5.1施工场地达到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
5.2清除地面和地下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保证在开工后负责解决以上事项所有的遗留问题。
5.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将施工所需电源从场地外部接到施工现场内,并将配合比、所用原材料、供水设施等工作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5.4保证施工现场内部道路与公共道路的连通,满足施工期间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5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负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否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补偿。
5.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进场后甲方另行通知。 5.7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5.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邻里关系,负责指定对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的保护方案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及长螺旋桩机等设备时进场。抓紧时间在进场3日内作好开工前安装、调试、设备报验和材料报验工作。
6.2按照规范及图纸要求施工工艺桩 根,了解地质土层情况,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等前期资料,在工程开工前2日内交给监理或甲方。
6.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照明。
6.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费用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
乙方承担。
6.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保规定,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6.6配合甲方搞好一切工作,当好甲方参谋,干好一个项目,交好一方朋友。执行工程回访制度,对工程质量精益求精,实行终身负责制。
6.7住宿自理。
乙方不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条款要求时,造成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进度计划
乙方通过试验工艺桩后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审表,甲方收到乙方进度计划表后给予批准,乙方按批准后按计划表严格执行。
第八条:延期开工
如发生延期开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口头通知无效。对停工达成共识后,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减少损失。责任方赔偿损失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期顺延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后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时;(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地质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施工困难;(3)水电无法满足施工需要;(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5)地下管网、障碍,甲方处理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6)发生不可抗拒因素;(7)非乙方
原因造成停工;(8)合同中双方约定或甲方负责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乙方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健全自检自查制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返工。属自身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费用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标准。桩基工程以检测报告为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乙方应重新返工,达到符合设计要求为止,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条件,由责任方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的核定确认
乙方按进度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记录表。报表的时间要求:开工后次日上午9点前,甲方收到乙方送达记录表核实计量后办理签字手续。最长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乙方视为认可。
第十三条:工程支付
13.1工程量完成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 %,剩余工程款待桩基检测合格后,半月内一次性付清。
13.2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应按18.1条款支付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总工程造价日5%支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14.1乙方在桩基工程完成后2日内,甲方应根据图纸审核完成的工作量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以便乙方及时整理资料。基础开挖后双方认真校对桩或桩身有无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满足图纸要求,如在此期间乙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在开挖基础时,严禁机械对有效桩身挖断或损坏,保证有效桩头不裂、不断、不破碎、桩身完好。因开挖时造成桩身缺陷,责任方应承担期间所有责任及损失。
14.3发包方应对工程式组织开挖检验验收,自施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验桩,超过30天未能开挖验收、检测,乙方视为桩基工程合格,甲方应按本合同第18条工程支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争议、违约和索赔
15.1本工程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谊的方式解决,互相理解让步,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执行。
15.2本工程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造价20%赔偿对方。
15.3索赔如发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条。 第十六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照法规、规范、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方针;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得力所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18.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的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18.2本合同副本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第十九条:合同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叁部分组成。
补充条款:(1)乙方设备进场后发包方先期予付已方每台设备 万元整的进场费。
(2)商品砼用量按河南省2008年定额用量控制。
甲方(章): 已方(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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