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7.03.1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7.03.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吉林市人社局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
符合《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条件,按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吉林市被征地农民。 二、待遇调整标准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85元。 三、待遇调整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为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调整待遇标准。 四、基金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以3:4:3的比例要做相应调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总额为87300元,其中个人缴费26190元、村集体缴费34920元、政府补贴26190
元;女性缴费总额为1164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920元、村集体缴费46560元、政府补贴3492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政府与两个开发区政府各承担50%,与其他城区按7:3比例分别承担。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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