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是民事诉讼的⼀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提前执⾏债权请求的制度。那么,先于执⾏的法律规定最新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六条⼈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
第⼀百零七条⼈民法院裁定先予执⾏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申请⼈的⽣活或者⽣产经营的;(⼆)被申请⼈有履⾏能⼒。
⼈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因先予执⾏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百零⼋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六⼗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应当限于当事⼈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的⽣活、⽣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百七⼗条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即停⽌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即制⽌某项⾏为的;
(三)追索恢复⽣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即返还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资⾦的;
(五)不⽴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活和⽣产经营的。
第⼀百七⼗⼀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裁定书之⽇起五⽇内向作出裁定的⼈民法院申请复议。⼈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百七⼗⼆条利害关系⼈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处理。
第⼀百七⼗三条⼈民法院先予执⾏后,根据发⽣法律效⼒的判决,申请⼈应当返还因先予执⾏所取得的利益的,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
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申请⼈的⽣活或者⽣产经营的、情况紧急,被执⾏⼈有履⾏能⼒的,⼈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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