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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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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 面 论善意取得的功能 仲昭霖 (467002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 河南平顶山)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 善意取得的相关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本文旨在揭示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秩序,有利于促进 的理论基础、对动产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法律 市场经济健康安全有序的向前发展。 冲突、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其权利救济等。 (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证据的有效收集,及时高效地解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无权处分;法律后果; 决民事纠纷。 权利救济 (3)依法保护物的动的安全,设定善意取得制度,完全符 合风险责任分配原则。 一、善意取得之概念 (4)设定善意取得制度,符合经济效用原则。正因为善意 善意取得亦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与 取得制度兼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应成为法律 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能够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 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制度。根据《物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及其相关的法律救济 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不局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依法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 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者之间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二、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1.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 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成要件理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之下,原权利人和 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 受让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法律关系,也就是受让人基于善意便 以是其他物权 可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但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发生消灭。原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动产都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人不能向受让人主张请求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 ①禁止流通及限制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被查封 利人向善意受让人行使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便 的财产流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③某些具有特殊人身性质或 可以善意取得为事由,抗辩原权利人的请求。 特别感情价值的财产流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④赃物赃款流 2.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受让 2.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财产 人基于善意,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此外受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作为条件。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 让人应当向让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未遵照其与让 的,如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具有恶意,则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与人之间之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那么受让人就应向让与人依 3.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谓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转让人不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 3.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却实际上从事法律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处分行为 因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财产而原权利人之财产所有权消灭, 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 原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因此,保护原权利人的合 形:一是转让人自始至终不享有处分权,还有一种是转让人原 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 本享有处分权,但是后来因为某种缘故丧失了处分权。 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 4.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性质的行为取得财产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6条实际赋予原 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 权利人,享有一种债权请求权,向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 换性质的行为取得财产,否则将不适用善意取得。因善意取得 法律救济渠道,简而言之,基于此债权请求权,原权利人便可请 制度旨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如果相对人不是通过交换性质的 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行为取得财产,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违约责任。若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曾存在租赁、保 5.受让人已实际受领标的物 管等等合同关系,让与人却擅自处分原权利人财产,原权利人 法律创设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善意受让人即 就可以违约为事由,依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换句话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针 (2)侵权责任。让与人并不享有处分原权利人财产的权利, 对动产而言,受让人应当已经实际占有;针对不动产而言,受让人 将该财产擅自转让给他人,构成侵害原权利人的财产权,依法 应当已经办理了相关登记;否则,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一 有关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主流观点如下:① 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让与人作出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 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说:其认为受让人能够取得权利,完全是 获取一定的收益,原权利人便可请求让与人返还该不当得利。 “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的结果;法国、意大利等国学者主张。 因让与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其转让财产获得非法利益,应将 ②占有保护说:其认为依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具有公示 此不当得利返还与原所有人。但是,原权利人请求让与人承担 公信力,善意受让占有人即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从而发 上述三种责任,有可能发生责任竞合。比如甲将其从乙处借来 生善意取得的效力;③法律赋权说:其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 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丙却不知道甲无处分权,即可推定其为 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相关权利,均系法律直接赋予了占有人处 善意,便可以此即时取得所有权。此时,甲既可以请求乙返还 分原权利人动产的相关权利;④法律特别规定说:其认为法律是 不当得利,又可以请求乙承担侵权赔偿。甲基于自己的意愿, 从当时社会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背景出发作出的特别规定;⑤ 可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方式,依法提出请求或者诉讼。特定情 权利外形说t其认为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依法保护,也 形下,原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让与人承担两种以上的责任。如上 就是认为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法律依法保护对此外 述案例,甲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乙的损失,基于侵权行为, 形的信赖,从而使得物权人担当起某种“外形责任”。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不足部分。 -86- 2015年第7期 取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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