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与广东鸿图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中国农业银行通州支行营业部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详细内容见2011年6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11年8月5日,上述四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协议对原《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对修改的内容作出如下更正公告:
原公告内容中的:
“十、本协议自前述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东海证券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更正后为:
“十、本协议自前述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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