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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佐证材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1-1 湖南大学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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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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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一、仪器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严格履行领物、借用、登记手续、定期清查核对。

二、仪器设备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和使用,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

三、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平时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定期通电,学期末进行全在维修保养。

四、严格借用制度。借出校外,须经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内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借用手续。

五、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待查明原因后,视情况进行处理(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赔赏损失)。

六、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须作技术鉴定,提出报告逐级上报批准。

湖南大学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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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验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验现代化。要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

第二章 实验室主要任务

(一)实验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在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

计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

(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在配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除完成单位科研任务以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及功能开发工作。 (三)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第三章 实验队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院(系)聘任,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要由一级或二级学科(系)研究所的副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让研究生参与实验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

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经领导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源,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代表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报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6.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人员定编、职务评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人员调入监督等工作。

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系)审批。

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要设置一些校、院(系)一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管理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1-1-4

湖南大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地,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工作,提高效率,为四化多作贡献。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把从事实验室的工作,当作自己的终身事业,安心并热爱本职工作,使自己成为又红又专,精通本职工作的内行。

三、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爱护公物,并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不准吵闹,不准随地吐痰。

四、仪器设备未经主管者同意,不准动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熟悉性能和操作方法者,不准使用。

五、教师、研究生、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及研究工作,必须服从实验室安排(领导),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操作规程。

六、严格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实验和操作安全,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七、按时上下班,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水龙头,并断开电源开关。 八、仪器、设备、器材必须建账立卡,并保持“帐、卡、物”三一致。 九、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以上各条望实验室工作人员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并监督执行。 11-1-5

湖南大学木器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木器家具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学习、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资产管理,规范家具购置程序,提高家具使用效率,防止家具流失和损毁,根据《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资产的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其在用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各单位家具数量、金额明细账和全校总账,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分账,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兼职人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办公室派人参与交接手续。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和捐增的各种材质的专用木器和办公类家具的管理均纳入本办法。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规范木器家具购置行为。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份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取下一年度木器家具申购计划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将申购计划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然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汇总报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条 木器家具的购买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采购中要货比三家,严把质量、价格关,做到质优价廉。特殊家具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购买。对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擅自购置的家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不予验收、建帐,计划财务处不予输报账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计划采购,凡购置的家具都要经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验收后,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输验收建帐手续,对未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的单位,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各单位要建立家具管理台帐和领用手册。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

第七条 木器家具到货安装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家具验收员与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清单、质量要求、发票等进行清点验收,由各单位家具管理员凭发

票及验收单到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并签名,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会计审核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验收单第四联存计划财务处记账,第三联由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的家具,设全校家具管理一级分类、分户帐,并建立家具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九条 凡教学、科研、办公使用的家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家具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家具编号;由基本建设处统一配置的家具,也应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入账。

第四章 在用家具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对家具的购入、调入、调出、报失、报废等变动情况进行记录;每年对本单位的家具进行帐、物的清点、核实,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并将检查结果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对。

第十一条 凡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家具调入、调出。

第十二条 木器家具是学校的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将家具拿到家中或宿舍中使用,无故损坏或丢失者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实验室、礼堂、饭堂等)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捐赠的家具应按规定做好登记,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由受赠单位持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证明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上账。

第五章 处置与报废

第十五条 各单位若需报废家具,必须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取家具报废单,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及时将报废单送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人实地查看,鉴定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长期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以防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堤出家具回收、报废申请前,应先将待回收或报废的家具集中,并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调剂、回收的报废家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待回收、报废的家具,擅自处理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报告学校,由学校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木器家具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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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图书资料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完成的重要工具。为了加强对图书资料期刊杂志等的管理,根据《湖南大学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资料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系、院、各直属单位利用发展基金、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期刊杂志都应视作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添置图书资料在经费落实,领导批示手续齐全,派专人购买或定购后,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然后凭验收结果和发票填写图书资料名称、数量、单价等清单,经图书馆审核后,报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条 采购员执图书馆审核意见,到资产处办理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后,根据图书馆和资产处审核意见,到计财处输报账手续。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图书资料统计,统计结果送图书馆审核,由图书馆统一送资产处汇总后,再会同计财处报国家教育部。 11-1-7

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校内维修技术人员的作用,适当引进校外维修力量,尤其是生产厂家的维修力量,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管理。每年年底,各单位须填报《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表》,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并报请学校取得经费支持后,按照预算安排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代表学校行使维修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指导,学校恢复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该中心隶属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管理工作和通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维修范围与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包括:仪器仪表(03类)、机电设备(04类)、电子设备(05类)、印刷设备(06类)、卫生医疗器械(07类)、文件设备(08类)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登记在册,且使用一年以上(合同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新购入仪器设备尚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物资设备供应与管理办出面联系供货厂(商)家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首先执行《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湖大行字(2001)11号)第八章的相关规定,然后报修。

凡是单台(件)价值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负责,学校在院(系)承包经费里拨给一定的维修经费。

第六条 对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修、明确责任”的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是指在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分级维修”是指按仪器设备不同价值、不同维修项目确定维修方式; “明确责任”是指维修计量人员接受任务后,要尽快完成维修任务,并进行校验。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有专家论证和维修方案及其详细的经费预算,经主管领导(院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副院长或副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

界定。由实验室也资产管理处界定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维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接到《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后,应及时查清损坏原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包括对外维修)并尽快安排维修。承修单位(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人姓名、维修内容(部位)、维修起止时间、所用零配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所耗工时数。维修中申请单位应派人与承修方保持联系。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后,由申请单位验收签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组织,邀请相关人员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

审核。仪器设备完成维修任务后,申请单位在维修单上验收签字,承修单位出具结算票据(附维修申报表、合同等)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核准后,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报销。通过审核程序后,由申报单位财务主管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长签字,凭发票附《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在校计划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维修的,在计划财务处内部转帐。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经费来源及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一)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其使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承包单位除外)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于管理、专项立帐,不准挪作他用。

(二)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1.机关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专项维修费中列支; 2.各服务经营实体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本单位经费列支;

3.虽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本单位创收收入列支;

4.各院(系)的实验室、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下,其维修费在院(系)承包经费中列支;

5.安排校内单位(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其材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合同项目除外),损坏的部件按废品收回。

第八条 所有维修费用均按合同条款或验收合格后,凭结算手续经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帐付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并一贯爱护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成绩显著的,在年度评优活动中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8

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凡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凡属成套仪器设备,虽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全套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湖南省增补的十种仪器设备;

4.国内存有量较少,但在教学科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稀缺仪器设备。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为培养出高质量人才,研究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发挥更大作用。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成立管理小组,共同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开发、对外服务和管理工作。其组成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组成。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安置在何处,一律属全校共用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全校开放,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

1.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仪器设备所在院(系)代管。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管这类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开发和对外服务。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职责: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组织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前期论证、采购的招标、验收及索赔等项工作。

3.考核并上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调查并上报仪器设备发生损失、损坏等事故情况。掌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和开放

基金经费的合理支出。组织开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的评比活动。

4.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5.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配备工作。协调解决仪器设备安置用房、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

第九条 院(系)主管领导职责:

1.审批本院(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与更新。审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检查仪器设备的年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负责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指导教师、专(兼)职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及维修人员的配备。

3.解决、调剂安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用房及配套设施。 4.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失、损坏等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维修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进口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拟定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

3.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并做好记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组织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章者要加制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需在第一时间内向院(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指被盗等)报告。

5.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原始资料,每年度检测的技术指标参数,使用记录及使用效益、维修记录等。

6.维修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电气线路,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测试方法。

7.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率。

8.维修仪器设备要认真分析损坏原因,提出维修方案后实施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先写出可行性

论证报告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放环境、使用人员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湖南大学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程序及办法》执行采购。涉及到进口设备,学校委派专人承办报批、报关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商务部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套由使用单位把关。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开箱检查及安装调试工作。

1.检查包装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照相存档。

2.根据装箱单,核对附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3.严格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反复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好记录。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通过一段日期试运行之后,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在索赔期(仪器设备到港后30天)前20天内完成。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检验记录及验收报告等,在验收合格后整理成册。一份存实验室定专人管理,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卡、建帐、报帐手续。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开发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必须制定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等。将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并写入《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操作规程”页内。

第十九条 各仪器设备小组每学期都要制订使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使用计划包括:

1.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实验课。 2.培训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维修人员。

3.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 4.仪器设备升级及新功能的开发。 5.维护保养工作。 6.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凡需利用外院(系)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可直接与仪器管理人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

第二十一条 非本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需要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下方可动用仪器设备。使用者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职能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附带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含开发新功能目、对原有功能的影响、开发时间、经费预算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御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和携带出本室。

第五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

1.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部件。

3.仪器设备的检查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 ②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

③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

每次维护保养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应在使用记录簿上登记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1.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现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要做到:一旦发生损坏,应立即停机,不准带病运转。及时报告仪

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做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应立即报院(系)负责人。

2.维修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组织维修人员(或仪器设备厂方的维修人员)、使用人员、指导教师研究进行,维修程序如下:

①分析仪器设备损坏的原因。

②写出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并填写《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落实维修经费。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损坏原因、维修内容、维修维修方案、经费预算及安全措施等。

③仪器设备维修时,必须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在场,维修人员应作维修记录。

④维修结束,由技术人员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做出鉴定结果,使用方和维修方签字生效。将登记表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结算维修费用。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确因故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调拨。

第二十七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填写《湖南大学固定资产销帐申请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送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单价20万元以上及稀缺仪器设备的报废,还需报教育部备案后才予报废。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收回统一处置。

第七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10月份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一次考核。使用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如实填写《仪器设备数据年度统计》报表,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档,作为评比的依据之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对报表内容填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评比的主要内容为:

1.建立严谨的科学管理制度。院(系)主管领导、指导教师、管理人员、

使用人、维修人履行职责好,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好。

2.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仪器设备有效开机时数,在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重视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新功能的开发。 4.开展院(系)间的协作,做到资源共享。

5.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重视维护维修,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稳定、运转正常、消耗正常。 7.主、辅机完整,附件齐全,技术档案内容齐全。

第三十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中的失职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11-1-9

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

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设立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的目的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型精密贵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在综合分析我校教学、科研现状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借鉴兄弟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特设立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

(二)启动经费的设立是为了使新购入的仪器设备不仅要快速地投入使用,而且要尽快用好、用活。使仪器设备所有功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三)开放基金的设立是要扶植一批缺乏经费支持,正在起步或刚刚起步的教学研究项目和科技研究项目尽快步入研究的快车道。

(四)充分发挥我校仪器设备资源优势,为面向社会、面向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为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创造条件。

二、启动经费和开发基金的适用范围

(一)凡是我校新购入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机组均可申请启动经费。 (二)凡是我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三)本机组人员不得申请本机组的开放基金。

三、仪器设备开放范围

(一)凡是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提供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可列入开放仪器设备范围。

(二)开放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编成册向校内外公布。

四、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根据学校每年拨给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的总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的总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五、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施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

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有效地开发学校仪器设备资源,提高利用率,并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启动经费的申请

(一)启动经费原则上只限于新购入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启动。 (二)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启动经费: 1.进口仪器设备的外文技术资料的翻译; 2.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3.未落实安装调试经费的(以合同为依据); 4.购置配套软件; 5.其它特殊情况。

(三)拟申报启动经费的机组,先填写《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申请表》,经院(系)领导批准后,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

二、开放基金的申请

(一)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已立项的科研课题组或教学研究项目组。 (二)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需使用仪器设备,由导师办理申请,方可使用开放基金。

(三)本机组人员不得申请本机组的开放基金。

(四)拟申请开放基金的课题组,先填写《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在取得机组同意后,经课题组所在院(系)领导认可,再取得分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

三、启动经费与开发基金的审批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启动经费与开放基金审批的执行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定申请经费。申请经费超过一万元,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启动经费与开放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启动经费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持有效票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签字

认可,到校财务处可报销总经费的60%启动经费,启动项目完成后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再报销余下的40%。

(二)开放基金获得批准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1.申请人去机组上机,并做好每次上机的机时数记录,待项目完成后将总机时数填入《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效益评价表》中。

2.项目效益评估后,机组到实管办领取领款单,到校财务处领取机组劳务费。

3.开放基金分配方案参照湖大科字[2001]11号文件精神。 分配比例如下: 科目 比例 留在开放基金内 34% 设备维持费 20% 管理费 6% 机组劳务费 40% 4.校外单位使用我校仪器设备,分配比例如下: 科目 比例 学校 15% 院(系) 设备维持费 管理费 中介费 机组劳务费 15% 20% 6% 4% 40% 5.设备维持费用于设备材料消耗及设备应急维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调剂使用。

6.管理费由学校掌握使用。

7.中介费为介绍外单位来校使用仪器设备的介绍人所有,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督发放。

五、启动经费与开放基金的效益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启动经费效益评估表》或《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效益评估表》交实验室管理办。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经费效益进行评估。

(三)评估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评估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启动经费与开放基金使用效益的奖惩

(一)启动经费与开发基金使用效益好的申请人,再有项目申请将优先考虑。 (二)启动经费使用效益差的申请人,扣除余下的40%的部分或全部。 (三)机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好坏、仪器设备完好率的高低等,都将直接

影响到开放基金使用效益的好坏。服务态度好,仪器设备完好率高,为课题组完成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机组,在年度评优中优先考虑。服务态度差,仪器设备故障率高等情况,视情节扣除机组部分劳务费。

(四)使用启动经费和开放基金效益好,成绩突出的机组,学校将从管理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五)以上情况均向有关院(系)通报。

七、本实施细则中“启动经费与开放基金的财务管理”部分,暂试行一年,根据实际运行结果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整、修正。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10

湖南大学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湖大行字[20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检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实验室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器材)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器材管理责任制度,对器材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使每个人都能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器材,杜绝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对认真负责、注意节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场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二章 器材范围、分类和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一)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凡价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低值机电产品、量具、工具、科教模型、器具等。

(三)易耗品: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

第五条 器材一级分类,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执行。器材二级、三级分类,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第六条 库存器材的记账价格,按实际价格计算。前后进货价格不一,按均价计算。

第三章 经费归口及管理

第七条 各项器材经费的归口:教学实验器材经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分配到院(系),由院(系)分配到实验室;自制设备、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所需材料经费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研究生实验器材经费由研究生院归口;科研、科技开发所需器材费用按科研项目归口;

购置已拍(制)好的胶卷、电影片、幻灯片、录音磁带、录相带等教学资料,由资料费开支,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实验教学器材经费(含成教实验器材费),根据分配到各院(系)分配到实验室的指标,由计财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控制使用,定期结算。科研、科技开发所需器材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签字;研究生实验器材经费由各院(系)研究生秘书签字;自制设备、设备安装器材经费由设备器材管理中心签字;设备维修器材经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签字;若在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发料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向计财处结算。

第四章 计划、采购、验收

第九条 计划申报

(一)凡需要使用要求特殊、量大以及稀、贵、紧、缺的器材,使用单位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计划,经单位主管核准后报设备器材管理中心。

(二)库存常备物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器材管理中心根据使用规律和消耗情况,定期提出库存物资计划。

(三)库存常备物资目录以外的临时急需器材,由使用单位提出临时计划,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受理作出相应处理。

(四)请购计划必须分类填报,并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需要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包括出产厂商)填写清楚,经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审核,各经费归口单位批准后方能报送。

报送器材请购计划应严肃认真,注意节约。由于计划草率造成的积压浪费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器材的购置

(一)采购工作原则上由设备器材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

购。专用、特殊、急需器材,库存常备物资目录以外的器材,经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凡未经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同意而自行采购的器材,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可视情况拒绝验收。

(二)采购计划制定后,申请单位如中途发生型号、规格、数量变更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识器材管理中心,请求变更计划,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应尽可能更改计划。

(三)采购员无权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如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请购单位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时,应征得请购单位同意。

(四)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各使用单位。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验收

(一)器材人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组织验收(含自购直供器材的验收),由采购人员填写验收单,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单价、金额、分配单位、用途等项,附上发票单据连同实物交保管员,保管员按验收单内容逐项核对验收输人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器材,可请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

(二)货到票未到的器材应及时登记,由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查明并处理。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系不可抗拒的自然损耗和丢失,由采购员填写差异单说明损耗、丢失原因,经审批同意后作报损、报失处理;如系其它性质的短少、损耗或质量低劣等情况,采购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补赔手续后方能验收。

(四)器材验收完毕,采购员应及时报账,一般情况下,到货后一周内应验收报账。

第五章 库存器材管理

第十二条 仓库定额储备

设备器材管理中心所属仓库应建立常备物资库存目录,制定库存物资定额储备制度,定期定额补充,做到不脱档、保供应。

第十三条 仓库对库存器材管理应科学化,做到分类清楚、标志鲜明、定位存放、陈列有序、便于清点。贵重器材应重点妥善保管,要逐步改善库房条件,减少库存密度,并配备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器、工具,以及通讯、空调、冷冻设

备。保管人员应加强对器材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做好防锈、防霉、防火、防盗工作,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库容整洁。

第十四条 抽查盘点

库存器材应根据出库单结余数随时核对,每季抽查5%~10%的品种,库存器材必须帐、卡、物一致。对库存器材盈亏数应及时报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处领导审批,经财务部门签证后调整有关帐卡。

第十五条 领用、调拨及审批

(一)凡教学科研实验需用器材按领用手续办理。易耗品、材料和低值品填三联领单,领单内各栏次内容都必须填写清楚。领单填好后,经微机管理员审核,微机打印出库单,再持《出库单》和红色联领单到仓库领取器材。黑色联领单为自存联作为实验室建帐凭据。

(二)凡科技开发、生活后勤、基建维修及其它校外单位需用器材,按调拨手续办理,校外单位调拨器材需持介绍堆,经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审批后方能办理调拨手续。

(三)《出库单》和《调拨单》两天内有效,过期作废。无论领用或调拨金属材料必须先到仓库落实重量后才能到微机房打印出库单。凡属调拨器材均由设备器材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调拨黑色金属、有色材料及半吨以上油料,由设备器材管理中心、处两级审批。

第六章 在用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 在用材料、易耗品管理

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器材可限量备用。备用器材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使用明细账。

第十七条 在用低值品、工具管理

(一)在用低值品和工具应定人管理,设备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厂牌号码的明细账,并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二)在用工具除设工具领用登记本,以本代帐外,还应根据学生实验用、专人领用、借用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立领用、借用等登记簿和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十八条 在用器材的清查

各实验室对在用器材每学年应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院(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七章 报损(废)、赔偿及废品回收

第十九条 器材的报损(废)、赔偿及废品回收。

(一)低值品的报损(废)以及凡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器材损失、丢失,按照《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有关条款办理。

(二)工具的报损(废)原则上每两年办理一次。

(三)报损(废) 后有回收价值的残存器材、金银制品用后之残存物资,使用后的各种机油、变压器油、真空泵油等各种废油统一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和处理。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计财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设置一级帐科目“教学材料帐”,进行库存教学器材的金额增减记录,设备器材管理中心按“教学材料帐”报账。

第二十一条 设备器材管理中心账务设置及财务管理

(一)二级库存物资分类明细账,进行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的记录; (二)分户金额帐,记录各实验室教学实验材料消耗及金额; (三)低值品分户帐,记录各实验室低值品消耗数量及金额;

(四)负责中心财务管理人员应在每月月底将《库存金额月报表》、每月《各种经费使用情况表》及《各单位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与财务部门账簿记录进行核对,以保证账相符。每年年底要进行清仓盘存以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账务设置 (一)易耗品、材料明细账; (二)低值品明细账;

(三)工具领用登记本(以本代帐)。 第二十三条 帐、卡及单据管理

(一)一切材料帐、卡和收、领单据,由设备器材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统一制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经办人的签章。

(二)帐、卡及各种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撕毁和私自涂改,帐卡及单据的销毁应按帐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财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前,必须将帐、卡、器材移交清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11

湖南大学设备、器材、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湖大行字[20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设备、器材、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避免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设备是指预算计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及学科建设经费、基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等购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行政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本办法所涉及的器材、物品是指学校计划购买的教学材料、行政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主要类型为:

(一) 计算机及其附件、打印机、复印机; (二) 教学实验设备、器材; (三) 空调、电视等电器设备;

(四) 汽车、机械、锅炉房等生产生活用设备; (五) 医疗设备; (六) 家具;

(七) 行下办公设备,用品; (八) 图书及图书设备; (九) 劳保用品

第四条 所有采购的设备、器材、物品必须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严禁购人伪

劣产品。采购批量物资或单台件2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签订合同,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要求。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院(系)、部、处、各直属单位申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上述范围之

内者,必须在年初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经校务会审定后按预算项目执行采购。严禁无预算的物资设备采购。

(二)学校成立各类物资采购合同专业组,实施采购合同管理。

(三)为了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对2万元以上(大宗物资1万元以上)各类物资要进行集体采购,公开招标。具体操作如下:

1.已有预算资金安排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各相应的物资设备采购专业组在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制定招标书、标底。

2.开标时由采购专业组集体评议,根据质量、价格、信雀、售后服务等条件确定中标单位。

3.由各采购专业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4.对金额未达到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由各相应专业组织有关单位实行询价采购。

5.积极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课题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但必须比质比价,择优购买。

6.教学、科研所需的器材、物品,各用户一般可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相应仓库领用,经费在各用户账户上扣除。若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库存常备物资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专用、特殊、急需器材物品时,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用户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物资设备采购要本着“经济、适用、及时”和“质量第一”的原则,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就地就近采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尽量节约资金。

(二)各专业采购组要尽力收集有关信息,减少采购环境、降低采购成本。应尽最大努力直接到厂家购买,扩大函购和预约定购,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含差旅费)。

(三)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商品,需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到市“控购办”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采购。

(四)凡购人的物资设备器材,必须手续清楚,票据齐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未输验收手续前不得投入使用。

(五)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夫以及学校财务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收馈赠、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如有发生,按有关纪律惩处。

(六)在采购活动中若购置有回扣的商品时,可与卖方协商采取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将所收回扣款项全部上交计财处。采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受公开的或暗中的回扣款,违者一律按贪污查处。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

(一)按计划购人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应根据采购人员填写的教学设备或行政设备验收单及时验收(必要时指派专人共同验收)。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整,开箱后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成批量购买的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有验收报告或清单,并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签字。

(二)便于携带的小型仪器设备,携带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输验收手续不便携带的,由资产管理处派人到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仅凭有关单据、未对仪器设备进行实物检查验收,不得输验收手续。

(三)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编号 ,登账建卡(一式两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四)购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引进仪器设备,由请购单位指定技术能力强、能掌握仪强设备性能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会同专管、使用人员共同负责检查验收,并指 导进行安装调试,或请厂家安装调试。

(五)在使用中,若发现质量问题等,应立即通知物资设备供应与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派员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提出输退换赔补等手续。

(六)非计划之内且未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有关领导同意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除要补办必要的手续外,还应进行相应的审计,若有违纪行为,则需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后,验收人员方可验收。

(七)仪器设备从购入日期算起一年内,在使用调试中发现有故障及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便及时与供会单位联系,按不合格产品协商解决。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实验教学材料验收

(一)物资人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组织验收。由采购员填写验收单,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用途等项,附上发票单据连同实物交保管员,保管员按验收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器材,可请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验收。

(二)货到票未到的物资应及时登记,由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查明并处理。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系不可抗拒的自然损耗,由采购员填写差异单说明损耗原因,经审批同意后作报损报失处理。如系其他性质的短少、损耗或质量低劣等情况,采购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后方能验收。

(四)经批准,实验室人员自行采购的器材,须填报低值品消耗材料验收单进行验收登账,并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第九条 其它物资,可参照本章方法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行政办公经费实施采购;各院(系)、校机关各部处在所分配的行政办公经费限额内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仓库禽所需要的物品和材料,由资产管理处流一报送计财处,在各单位经费上核减。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材料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验教学材料经费分配方案实施采购计划,以确保实验项目的正常开发。

实验教学材料采购报账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并由保管员办理有关领用手续后,再到计财处报账。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请款报账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来源审核签字后,采购员负责到计财处办理。科研经费报账,须经课题组负责人或院(系)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三条 器材验收完毕后,采购员应用时到计财处报账,一般情况下,货到一周内应验收报账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增补计划和临时计划的设备、器材、物品采购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设备、器材、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湖大行字[1999]40号)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低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12

湖南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湖大行字[2001]65号

一、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危险物品必须分别存放、严禁混存。

三、存放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分解、变质,自燃自爆,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

四、库房(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五、危险物品保管人员必须严格账务及领用登记手续。

六、实验室内严禁超量存放危险品,领用人用剩的剧毒品必须交回给实验室管理员统一管理,不准随意存放。

七、危险品的废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随便抛弃,到一定时候领用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请安全部门集中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则》自行废止。 九、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13

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一、仪器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严格履行领物、借用、登记手续、定期清查核对。

二、仪器设备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和使用,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

三、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平时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定期通电,学期末进行全在维修保养。

四、严格借用制度。借出校外,须经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内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借用手续。

五、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待查明原因后,视情况进行处理(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赔赏损失)。

六、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须作技术鉴定,提出报告逐级上报批准。

11-1-14

湖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湖南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院(系)及实验室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每个实验室应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 技术安全

第五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对实验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八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第九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十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第三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设备、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经保卫部门批准。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院(系)实验室应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在新建和改、扩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搞好实验室的环保建设。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

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死战借。

第二十一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章 安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得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相应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除教学、科研、实验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料数据,要固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严格领用、借用、发放、交接手续。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3.各类实(试)验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生做实验必须在指导教

师指导下进行。做危险物品实验后,应及时将剩余的危险物品送回仓库保管。

4.室内严格吸烟、大声喧哗、打闹起哄、嘻戏追逐、乱丢果皮纸屑,保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

5.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电取暖器、明火、电热壶和电热杯取暖、烧水。

6.实验人员实验后,务必将仪器设备复原,经值班人员清点无误后,实验人员方可离开,以防实验仪器设备丢失。

7.下班前,值班人员务必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防止火灾、水灾和盗窃案件的发生。

湖南大学

一九九八年九月

11-1-15

湖南大学实验室学生须知

1、实验前学生必须做好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员进行检查,没有预习的学生不准参加本次实验。

2、进入实验室后,态度要认真,不要喧哗,不要吸烟,不要随地吐痰并保持清洁卫生。

3、听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许随便乱动仪器设备。如发现仪器工作不正常,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4、实验时要严肃认真,测试数据要求尽量准确,并将记录数据请老师检查。电学实验,必须经过教师检查线路后方能接通电源开始测量,拆线时要先切断电源开关。

5、实验后,要将仪器、设备、工具整理好,工作台面、桌面收拾干净,盖上仪器罩,并协助实验室搞好清洁卫生。

6、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和计算,一律用实验报告纸按要求填好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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