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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体制改革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3-09-0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关于渔业体制改革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提要:改革创新我市渔业体制,推进优化渔业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重要意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海洋与渔业局组成课题组,就我市渔业体制改革创新问题作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分析了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发展过程中,渔业经营体制向渔船法人组织形式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以公司制为基本模式,渔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同时共存的渔业体制改革方向。并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加强指导协调,按照“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大力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

我市现行的渔业体制是十几年之前形成的,随着渔业外部环境与体制内在结

构的变化,已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因此,不失时机地深化渔业体制改革,进行创新和完善,从体制、机制上为渔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已成为我市当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为此,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成课题组,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舟山渔业概况和体制现状

渔业概况:“十五”期间,渔业在面临渔场空间缩小、油价持续飙升、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困难条件下,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抓好双转,调整结构,使渔业经济仍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2005年全市渔业经济总产出217.61亿元,其中:渔业产出72.17亿元,比2000年增长17.6%;涉渔工业136.01亿元;涉渔流通和服务业9.43亿元。全市渔民人均收入7098元,比“九五”末增长25.4%。到2005年末,全市渔村渔业固定资产40亿元,村社集体、股份合作、个私经营三者资产比例为:7.8:82.69:9.51。近几年随着渔民转产转业、结构调整,渔户、渔民劳力、渔村人口及捕捞渔船总量也随之逐年有所减少,到2005年末,全市尚有渔户7.05万户,渔业人口20.7万,渔业专业劳力9.5万人(其中捕捞劳力6.7万人),拥有机动渔船9103艘,总功率136.99万千瓦(其中直接投入捕捞渔船7737艘)。在远洋渔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创汇等几方面,舟山渔业在全国、全省占有重要地位。从整体看,我市渔业、渔村经济的基础是比较好的。当然,随着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旅游业等二、三产业快速发展,渔业占全市经济的比重也迅速下降。这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性转折和进步。但是,渔业在我市仍然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仍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体制现状: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

1、股份合作制单位。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全面推行股份合作制以来,对推进渔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渔业生产力的发展,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当时最使

群众感到满意的是这种体制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使渔业投资主体真正转移到民间,极大地刺激了增加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造大船,打出去,从外海拓展到远洋,同时大力发展了养殖业,提升水产品加工业。其中最能直观地看到的是,远洋、外海捕捞船队基本实现了钢质化,现有4700艘钢质渔船,绝大部分是这十几年里更新出来的。目前这种体制形式在国内海洋捕捞业渔船生产单位中还占主体地位,有4861个渔船生产单位,劳力40868人,船、劳分别占全市65%和66.5%,但拥有钢质渔船的数量占全市80%以上。在乡镇和村社基层管理这个层面,多数仍沿袭由大队体制演变过来的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在承担。这种体制随着外部环境和体制内在结构变化,原有的优势正在逐步弱化,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现在研究渔业体制深化改革、创新和完善,重点主要是这类形式。

2、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在2000年以后新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有限渔业公司已有20余家,主要集中在远洋渔业,全市200艘远洋渔船、6000劳动力,90%以上是由民营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在国内捕捞方面,近年来也已注册试办了几家民营有限公司。这批公司与原来的国营渔业公司和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集体渔业公司相比,最根本区别在于投资主体和产权制度的不同,他们是在《公司法》颁布后,渔民依靠自身积累的资本依法申请注册创办的公司,是舟山传统渔业向现代法人渔业转变,比较成功的体制创新之举,代表了渔业体制深化改革和模式选择的一个主要方向。

3、专业合作社。我市最早试办的是2003年12月建立的嵊泗县绿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05年1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实施,我市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截止今年6月底已建立17家,其中为国内捕捞渔船服务的8家(渔船311艘),养殖业7家,加工业和远洋捕捞各1家。专业合作社实际运作时间尚短,在养殖业方面效果明显,在捕捞业方面,这种专业合作社目前主要是适应新型社区建立后,取代原来村社的部分职能,为分散经营的渔船提供管理和服务。但捕捞业的基础层次,即捕捞渔船仍是自然人合伙或个私经营,要推行渔船法人制度,还有待于深化改革。

4、个私经营渔船单位。由渔民独资或家庭成员拥有的个私经营渔船1688艘,从业人员7755人,捕捞渔船、劳力分别占全市22.56%和12.64%。多数是近海沿岸中小型渔船,但也有一定数量的钢质渔船。这批渔船主要由股份合作制单位通过股权集中、分化,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种体制将会长期存在,并有进一步扩展趋势。其中部分独资拥有的大型钢质渔船船东老板,已有人表示要选择注册有限公司的愿望。

二、主要问题和体制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股份合作制这种体制已经运行十几年,在其母体中除分解出远洋渔业为主的20余家公司制企业和国内一部分个私经营船(户)外,量大面广的国内捕捞渔船,基本上还停滞在初始的模式。随着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体制内在结构的不断演变,这种体制日益暴露出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1、法律地位模糊,主体不明。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这种体制从试行到普遍推行,是在“摸着石子过河”的状态下走过来的,在研究和制定规范意见时,当时主要是根据中央几个一号文件精神,在政策层面上作出一些具体规定、意见。迄今为止,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更不是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其性质仍是自然人私人合伙经营单位,先天性地存在三大弱点:一是组合结构的不稳定性;二是同外部进行经济交易的地位弱脆性;三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无限性,但又无明确的主体即法人代表,当出现经济风险、灾害风险和意外损失时,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2、股东内部经济关系和劳资关系矛盾较多。在1994年渔区基本完成转制改革时,近7万捕捞渔民中大约有6万人是股东,股东占劳力总数85%左右,许多单位是“全员股份制”。经过十几年运行演变,全市渔民股东人数已集中为40%,完全靠出卖劳动力的雇工占60%。而40%的股东中约有25%是小股东,他们为了就业才筹资入股依附于占15%的老大股东。各县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依据最近调查,股东(包括个私船东)与雇工之比:普陀28.1:71.9;定海35.4:64.6;岱山62.9:37.1;嵊泗70:30。普陀区股权集中度最高,平均2个股东拥有一艘渔船,有一部分股东独资拥有1—2艘钢质渔船,经营性资产价值几百万。其他县区也有部分老大独资经营渔船,但以中小型渔船为主。岱山、嵊泗多数钢质船股东人数为5—7人,个别单位在12人以上。由于股权结构变化和海洋捕捞业关键技术岗位(主要是老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合伙单位内部经济利害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一是当老大的大股东与一般船员小股东的矛盾;二是股东与雇工之间的劳资矛盾。从调查情况看,股权集中程度越高,如普陀区多数村社,股东内部矛盾已不明显,主要是要求依法规范劳资关系和确立大股东(船东)的法人地位问题;在持股人还占多数的岱山、嵊泗,老大大股东与一般船员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相当普遍和突出。老大在作业单位握有绝对权力,缺乏制度或法律层面的约束监督,有的老大就采取在鱼货销售、物资采购、渔船修造等环节处处拿回扣,在年度结束合伙人重组时,渔船折价买卖由老大说了算,明显侵占小股东利益。今年5月底到岱山的衢山镇和嵊泗菜园镇调研时,就发现各有一艘钢质渔船因为老大与小股东在渔船折价买卖时的矛盾难以调和,双方诉诸法律,而司法机关认为处理这种股份合作制单位内部矛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顾忌如果接手判了第一个单位,就会在这个乡镇引起链式反应,出现打不完官司的社

会问题。因此两艘价值百万元以上的钢质船和20多渔民在上半年完全停产了。有些渔民把某些老大视作“腐败分子”,向党政机关信访诉告,反映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提案,有的还举报到纪委、监察局。但老大不是公务员,有的也不是党员,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也缺乏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长此下去,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体制结构松散,机制运行无序。股份合作制推行之初主要靠各级领导重视,帮助建立几项管理制度和合同,规范股份单位与村社、单位内部老大与一般船员、股东与雇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在推行初期,体制优势明显,运行比较正常。但随着股权结构变化,村社基层组织对股份单位控制协调失去手段而不断弱化,因而原来的制度设计“分散经营,集中服务”在多数地方,已仅有分散经营,而无集中管理和服务。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的财务、分配、股份进退处理等一套制度和内部协议,大部分地区已成空话。现在一个钢质渔船单位资产百余万,年经营收入一般也在百万元以上,股东与船员多的几十人,少的也有6—7人,却没有制度规范和约束,没有机制运行必须遵循的程序,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组织内部出现矛盾和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4、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目前全市几千个国内捕捞渔船单位(包括股份合作和个私经营两类体制)那种小、散、弱的渔船生产单位,长期处于传统的原料生产者地位,内部形不成规模效益,也难以从产业链延伸的外部规模经营上得到利益,影响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同时由于不具有法人地位,也缺乏引进社会资本和人才投向渔业,提高产业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平台,推进渔业现代化缺失必备的机制条件。

5、安全责任主体不到位。正常年份舟山每年在海上死亡渔民在100人左右,大致上是捕1万吨鱼,需要付出一个渔民生命的代价。客观原因是灾害事故或被过往渔场海域的大轮撞沉,船毁人亡;主观原因是渔船安全责任的主体不到位。按理说,渔船老大是理所当然的全船安全责任主体,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他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处理起来还是理归理,法归法,没有主体可以追查责任。现在由于股权集中,老大利益所在,不顾船员死活的野蛮冒险作业时有发生。如有的老大在大风天气渔船必须回港时,只考虑经济利益(少耗柴油和多捕鱼),竟采取叫船员用绳子一头绑在身上,另一头系在船桅的办法,冒险作业。岱山有一艘渔船在一次大风中被打沉,11名船员死亡,而老大自己和另外3名船员获救回来,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责任主要是老大在收到大风警报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回港紧急通知后,仍冒险作业而铸就悲剧。社会各界人士都认为这样的老大必须绳之以法。但司法部门却因找不到股份合作制单位谁是应当承担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最终还是让这样的老大逍遥法外。

以上概述的目前渔业体制方面存在矛盾和问题,反映了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创新的紧迫性。再从大环境、大背景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在我们舟山,要推进渔业现代化和建设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就必须在体制上与市场经济接轨。

三、渔业体制改革创新的基本目标和可行性分析

基本目标: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渔业现代化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由传统的自然人渔业向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人渔业转变。重点是捕捞渔船,主要是4700艘左右的钢质渔船,争取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上推行法人体制。

模式选择:(1)公司制法人可以作为基本模式。由一艘或几艘钢质渔船,注册登记一人公司或两人以上有限公司。有条件的可以将外海捕捞渔船同渔运船或渔港后方设施组合在一起。(2)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不同于原来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经济合作社,是一种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的经济法人,因此,在一定范围、一定历史阶段,也应是渔船法人制度可引导选择的模式。(3)近海、沿岸中小型渔船,仍可维持现行的个体或合伙制(即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但要在管理服务层次,如在一个乡镇或社区范围,注册服务型的公司法人或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接受基层政府委托,帮助渔船单位完善、建立必要制度,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尤其要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为适应渔船法人制度的建立,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如建立渔业劳务市场、渔船产权交易、财务和法律服务等。

可行性分析:从调研情况看,捕捞渔船实行体制创新,引导建立法人制度,其可行性主要有:

1、有法可依。现在我们国家经过两次修改的新《公司法》,已大大降低了各类经济组织成为企业法人的进入门槛,注册登记一人公司,只需10万元注册资本;两人以上有限公司只需5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这对于一艘钢质渔船就价值百万元以上的船东或合股渔民来说,基本条件都是具备的。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入门槛更简便。而且,全国人大已将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进入立法程序,很有可能在明年出台。渔业体制深化改革和创新,已不需要摸着石子过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选准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引导,就有可能逐步推开。

2、外部环境已较宽松。对由自然人组成的渔船单位试行法人注册登记,能否进得了门槛,进去后究竟要付出多大代价,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工商部门明确表示,他们对捕捞渔船登记法人除了必经的程序(渔民自己不会办,可以委托代理)外,不会增加渔民负担,定海区工商局

还提出要为渔船法人登记开通绿色通道;社保局几位负责人更是积极支持,表示社保机构对渔船登记法人不设前置条件,有些规章可以逐步建立完善。国税局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凡是经过依法登记的渔业企业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许可证书,其来源于捕捞的收益,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地税局对于渔船实施法人注册登记后,其来源于捕捞的股东分红和薪酬收入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内部尚有不同意见。这个问题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协调好的。但国、地税都要依法把渔船法人单位纳入征税对象范围进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按程序报送报表等等。这在推行法人制度开始阶段,对于传统渔民可能会不适应,但可以通过建立乡镇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代办。总之,外部环境基本上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3、渔业经营者的内在要求。从现在试行实践经验看,近几年按《公司法》组建起来民营远洋渔业企业,运行情况都比较好,对舟山远洋渔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起到了体制上的保证作用。而目前国内大马力钢质渔船捕捞单位,除了作业渔场有境内境外之分外,其他方面也基本具备了现有远洋民营企业那样的登记注册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条件,而且,已有一部分船东老大(主要在普陀区)明确反映了他们对体制创新的需求。从今年上半年以来,已有3艘国内捕捞渔船自愿合股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正在准备注册的还有好几家。目前我市海洋捕捞的外海作业渔船已基本钢质化,单是一艘渔船的资产价值,一般在100—150万之间,高的达300万以上。在调研过程召开过多次有船东老大参加的座谈会,相当一部分船东老大在实践中已感受到如不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就受到制约。因而表示只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来多找麻烦(意指增加负担),都愿意采取注册有限公司,以减轻风险和提高自身地位。

4、体制创新符合大多数人利益。一种经营体制的创新能否正常运转、生存发展,除外部环境条件外,主要取决于内在结构和利益机制。捕捞渔船试行法人体制,有利于建立相对合理的分配制度,受益面广。首先,最大的受益群体是占目前捕捞劳力60%的雇工渔民。他们一旦受雇进入公司法人单位,就有资格享受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按《合同法》与雇主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占目前捕捞劳力25%左右的小股东,也是明显的受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被侵权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但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有限责任和相应的义务。第三,占目前捕捞劳力15%左右的既是大股东,又是老大这个阶层,是推行渔船法人体制最关键的群体。虽然他们人数所占比例,同上面两部分之和的85%相比,只是少数,但却是极其重要的少数。因为老大(一般都是大股东或船主)集中拥有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经营管理才能等一个渔船生产单位最重要的必备要素,因此渔船单位一旦成为法

人,绝大多数老大无疑是法人代表。其利害得失也就是最关键问题。一般地说,实施渔船法人体制,从对老大有利方面看:一是从法律上明确了老大从此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比现行的体制降低了风险;二是从法律上明确了他的权利和义务,他的合法权益,包括技术岗位应得的薪酬、资本红利等,该拿多少就拿多少,获得阳光收入,就能“还老大一个清白,给船员一个明白”;三是提高了老大的社会地位,在同外界发生经济交往和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法人代表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们的权利必然要受到公司章程约束和相应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责任和义务加重了,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必须承担。尤其是一部分老大的既得利益(主要是灰色的不合法的收入)可能受到影响,就可能成为推行渔船法人体制的最大阻力。因此对这个极其重要的少数的利害关系,要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妥善处理。

5、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4月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化海洋渔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开展渔船法人注册登记的试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市从市领导到各县区党政领导都非常关心渔业体制改革、创新的问题。普陀区委、区政府领导早在几年前就敏锐地觉察到渔业体制实施新一轮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去年和今年又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嵊泗县委书记还亲自参加了我们的座谈会,对深化改革,体制创新提出了很好的看法和建议。定海区已着手渔船法人试点工作,而且连纪检监察部门也积极配合参与进来。应该说,捕捞渔船实施法人体制,从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的宏观层面看,都是有利的,尤其是在基层真正落实了海洋捕捞生产安全责任的主体。同时,还有可能以实施渔船法人体制为契机,尽快地破解捕捞渔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叫了多年未能解决的难题。因此,从政府层面说,对渔业体制深化改革和创新问题,是上下比较一致地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四、对渔业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1、要在各级领导层形成共识。在调研过程中,接触到的市、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领导人,多数都认为鉴于渔业在我们舟山将仍然是要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产业,现行渔业经营体制又确已暴露出这么多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完善才能治本,得到解决。但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在的体制适应渔民传统习惯,用不着再搞什么新名堂;另一种意见认为,捕捞渔船推行法人体制,太理想化,这会触动既得利益群体(老大),弄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捕捞渔船推行法人体制,现在最多也只能搞专业合作社这种形式,按《公司法》组建有限公司的模式,门槛太高,现在进不了。因此,只有先在领导层和相关部门形成共识,渔业体制的深化改革创新才有可能有序地展开。

2、渔业体制改革创新过程必须遵循的方针和原则。要始终坚持中央已经明确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对农业实施“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渔业是大农业的组成部分,捕捞渔船选择法人体制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渔民只能体现新的进一步减轻负担,而不能借机伸手、搭车增加收费。体制创新是要给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注入长效激素,而不要给渔业经营者增加负担,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在这个总方针指导下:

一是尊重自愿选择和积极引导相结合原则。体制创新的主体是渔民,更确切地说,是渔业生产经营者阶层,主要是船东老板、有本事的老大,他们是否有创新的需求和欲望,这里面当然也有先知后觉之分的问题,因此需要正确引导,要创造一种氛围,有对新体制可能给他们带来新的利益的预期,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改革创新欲望,才有可能较快地推开。

二是试点示范,循序渐进原则。根据省政府今年23号文件精神,建议各县区都应该选择条件基本具备的乡镇,进行渔船法人试点。市里重点可放到普陀区,帮助该区认真总结近几年在远洋渔业和国内捕捞渔船建立公司法人的经验,作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原则。由传统的捕捞渔民组成的渔船单位,引导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有一个过程,各县区的情况有所不同,选择何种模式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但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创新精神,要探索前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路子。

四是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原则。实质是要解决少数和多数的利益关系问题。坚持效率优先,是要保护渔业经营者阶层(老大、船东或自己不再下海的法人代表、企业经理)这个极其重要少数的合法权益;重视公平,是要在制度上依法约束侵权行为,维护雇工和小股东的那个多数的合法利益。

五是坚持创新和完善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抓好创新的同时,对于仍然愿意选择现行体制的渔船要着重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协议,妥善处理内部矛盾。

3、要从法律层面提供推动力和保障机制。推行渔船法人体制,从维护整个渔民群体的利益和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着眼,必须研究从法律层面寻求推动力和保障机制。例如我们国家的渔业法和省里出台的渔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没涉及到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可以进入渔业产业这样一个重要问题。这是法律的缺失,是整个渔业长期处于传统的无序状态,不能很快同国际惯例接轨的根本原因。但是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较长的过程,目前可以选择的办法是,先在功率指标分配控制上对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区别对待,在工商登记与渔业许可这些环节可以设置互为前置条件。还有现在国家对捕捞渔船的柴油补贴政策,也可利用给

予法人单位以优先待遇。总之,一个新体制的实施,在初期是必须强调自愿原则的,但当证明这种体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实有利,并在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层面的动力,提供保障,应该是必须考虑选择的途经。 4、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渔业新体制需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推行渔船法人体制非常重要的关键。无论是按《公司法》或《专业合作社条例》,注册登记法人,都有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实际运行过程要接受监管审查,也有一系列例行公事要办。其中最基本的是要建立起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为减轻渔船法人单位运行成本,在一些重点乡镇,可由经管站牵头建立起具有资质的渔业会计事务所(或会计服务公司),接受渔船法人委托处理财务及同税务部门的关系;以县区为单位向省申报批准建立一个专门渔船验资机构,以及为渔船法人单位办理各类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对愿意采取法人体制的船东、老大及经营管理人员,要由政府委托高等院校或有资质的培训中心,进行有关公司制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首批培训对象或试点单位人员,其培训一切费用应由当地政府买单。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但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定,只能低于社会上其他商业性中介机构,实行微利服务原则。 5、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建议市和各县区也能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指导体制改革那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予指导。建议市政府在进一步调研和总结现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一个关于渔船法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涉及到多部门利益关系的相关政策,如工商、税务登记收费,在首批试点单位实行减免,并参照省《专业合作社条例》,尽可能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发现问题要由市或县区主管领导及时进行协调。 6、对省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机构的建议和要求。

(1)根据省政府今年23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法人注册登记的试点;还有探索建立海洋捕捞功率指标有偿转让制度等要求。建议省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领导机构,把这两个内容的试点都放到舟山来搞,并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

(2)在国家尚未修改现行渔业法规的情况下,先由省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或修改现有的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增设这样的条款:规定进入外海作业某几种作业、多少功率吨位以上的渔船,必须进行法人注册登记。有了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必将会更快更有效地推进渔船法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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