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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1. 目的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评审和处置,以防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被误用或误放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原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以下统称物料)。 3. 引用文件 无 4. 定义:

4.1 不合格品:不符合本公司品质规定的物料。

4.2 征询:物料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目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并决定对应

措施的活动。征询的结果可以是以下所列任何一种:

 退货/报废:当不合格品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且无纠正的价值时,则对不合格

品采取退货或报废

的决定。

 让步放行:对不合格品批进行鉴别使用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又分为以下几种: 返修/返工;

照用;

③100%选别。

4.2.1 返修:对不合格品采取的补救措施,该措施虽不能使不合格品最终符合原

设计要求,但却能使其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4.2.2 返工:对不合格品采取的措施,使其最终能满足原设计要求。

4.2.3 照用:即指允许含有少量不合格品的提交批不经再检验而直接投入使用或

放行。

4.2.4 100%选别:从不合格品批中挑选出合格品。 4.3

有损检查:对被检查对象的品质有损伤(有形或无形),而有可能影响其发挥正常功用的检查。诸如跌落试验、撕破检查、以及未注明“可以使用”的硬度试验,整机的耐久、性能试验等。 5. 职责: 5.1 品质部:

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

 对经返修/返工的物料进行再检验;并予以判断。  参与“征询”工作。

5.2 物控专员:

 参与“征询” 工作;  安排返工/返修等事宜。

 将不适用的原料/零部件退回供应商;

 安排供应商补料,对供应商进行经济等各方面约束。  加强供应商管理、辅导、考核

5.3 生产部门:

 对在制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零部件、半成品进行回收隔离,并且以红色作明确的标注;

 挑选、返修/返工遭品质检查人员(IQC\\IPQC\\FQC\\QA)拒收之产品;  参与“征询”;

 针对本部门制造的不合格品申请进行征询。

5.5 开发部:

 参与“征询”。

6. 程序:

6.1 进料“不合格”的处理(IQC)。

6.1.1 当来料批次性合格,但检查样本中有不合格品时,进料检验员在不合格品上或

外包装上贴示红色

“不合格”标签,放置在指定不合格品区域,交由收料员退供应商。 6.1.2 当来料为批次性不合格时,由进料检验员在外包装物上贴黄色“待处理”标

鉴后,收料员将其有效隔离;同时进料检验员应在《送检单》、《零部件/材料进厂检验报告》上注明不良信息,交品质工程师审核。对不合格品批,视“不合格项目”的类别和程度,各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6.1.3 不合格最终判定:

“不合格”仅涉及外观轻微超标或严重度为轻微缺陷,以及一般互换性尺寸超标时,

则由品质工程师作出是否“让步放行”的决定。

“不合格”涉及外观明显超标或严重度为严重缺陷以上,以及关键及重要尺寸的超标,

安全项目的超标,则品质工程师通知采购员办理征询。征询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由进料检验员填写相关的物料来源信息和质量信息于《物料征询单》上; 当不良项目仅涉及外观时,只需由商务部与客户协商即可决定; 开发部项目组签署意见; 生产部门签署意见;

副总经理或其指定的代表核准;

“征询”单核准完后,应派发给采购部、物控部、品管部、生产部、商务、开发等相关部门

6.1.4 最终判定之后的处理: 6.1.4.1

品质工程师填发《零部件/材料不良改善通知书》说明不良原因,提示

供应商改良。同时品质工程师还应在《零部件/材料进厂检验报告》中标明处理结论,并将其返还至进料检验员(IQC)处。

6.1.4.2 进料检验员应将黄色“待处理”标签换成与判定结果相一致的标签,且标贴需覆盖原标贴。

如最终判定结果为“退货/报废”则贴示红色“不合格”标贴,若判定结果为“让步放行”则贴示白色“让步放行”标贴。

6.1.4.3 若最终判定结果为“退货”:

①IQC应在黄色“待处理”标贴上覆盖红色“不合格”标贴,由收料员将物料搬至退货区,并办理退货;

②采购部办理补料,并按《供应商评估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6.1.4.4 当最终判定的结论为“返修/返工”:

①IQC保持黄色待处理标贴;

②物控部安排供应商或生产部门实施“返修/返工”;

③供应商或生产部门按《物料征询单》的要求实施“返修/返工”; ④经“返修/返工”的物料须由物控部重新送检。只有当物料符合《物料征询单》要求后,方能用绿色合格标贴覆盖黄色待处理标贴,并发放使用;

⑤物控部按《供应商评估程序》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并按物控部的通知办理补料。

6.1.4.5

当最终判定的结论为“100%选别”时,

①IQC保持黄色待处理标贴;

②物控部安排有关部门实施“100%选别”;

③选别后的物料须经重新检验合格后,覆盖绿色合格标贴后,方能发放使用。对挑选出的不合格品,由进料检验员(IQC)标示红色“不合格”标贴,放置在指定不合格品区域,之后由仓管部办理退货; ④物控部办理补料,并按《供应商评估程序》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6.1.4.6

当最终判定的结论为“照用”时,

①IQC应在黄色“待处理”标贴上覆盖绿色合格标贴;

②仓管部办理入库;

③采购按物控部的通知办理补料,并按《供应商评估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6.1.5 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则投入红色“不良品”盒中,每个工作日结

束前,由线长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由进料检验检查。如属合格品则退回生产线使用;如属不合格品,则判定属“来料废”或“生产废”。之后贴红色“不合格”标签后,退仓管部。

生产部门应每日将退料状况登录于《退料表》中,并将《退料表》发送物控部,由物控部办理补料。

6.2

“首件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于工位进行“首件检验”时,如一次“首件检验”不合格,允许用后续产品进行一次递补“首件检验”。如再发生“不合格”现象,则由IPQC(制程检验人员)填发《产品异常通知书》,交品质工程师确认后,由品管部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处理。

对不合格的首件由生产车间决定修理或报废。修理后的产品须重新检验。

6.3 制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IPQC):

在巡检的过程中,如发现过程失控的生产状态,则由制程检验员(IPQC)填发《产品异常通知书》,交品质工程师确认后,要求生产部门针对相应项目对相应工序全部完成品进行全检。有异议时,由生产部门发起“征询”,征询步骤与处理办法参照6.1条规定进行。

②生产部门在生产时,如自己发现过程失控(如不良品比率超过20%时),应填写《产品异常通知书》,并派发物控部和相关部门,由物控部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和实施解决办法。

6.4 “终端检验”时不合格品的处理(FQC):

6.4.1 终端检验员(FQC)若发现不合格品,则标记上相应的不良原因,并将不合格

品放入红色不良品容器中,由维修人员定期收集和修理。修理应填写《修理记录表》,修理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不能修理的予以报废。

6.4.2 终端检验时,当同一类型的不合格比率达到10%时,则由生产部门填写《产

品异常通知书》,交工艺工程师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派发物控部和相关部门,由物控部召集生产、开发、品管等各部门分析原因、制订纠正及预防措施。所得结论登记于《产品异常通知书》上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由品管部跟进检查。

6.5 “品质稽核”不合格品的处理(QA):

6.5.1 品质稽核根据订单批量按照序贯抽样检验标准对成品进行检查,如发现不

合格品,则QA在托盘上贴示红色“不合格”标贴,由生产部将托盘拖至红色标识“不合格品”区。之后品质稽核人员(QA)填发《产品异常通知书》,

交品质工程师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派发生产部门,由生产部门安排对整托盘重新进行100%检查。

6.5.2 检查中发现的不良品,则由生产部予以返工或返修。修理应填写《修理记

录表》,修理后的产品要重新检验。不能修理的由生产部门决定报废。

6.6 客户退回之不合格品处理:

6.6.1 售后服务部通知仓管部接收退货品,由仓管部将产品置于“退货区”,之后

由售后服务填写《送检单》交品管部品质工程师;

6.6.2 品管部品质工程师安排相应检查人员对退回产品进行检查,并填写《品质

稽核出货检查表》,注明不良的原因及其数量。

6.6.3 品质工程师将《品质稽核出货检查表》及《送检单》派发销售部; 6.6.4 工厂经理召集生产、品管、开发部(必要时)等各个部门,研讨返修/返工

的方案,并组织物料,实施“返修/返工”。

6.6.5 由生产部实施“返修/返工”。返修/返工时,应填写《修理记录表》。 6.6.6 “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须重新检验。 6.7 搬运与库存不合格品的处理:

搬运与库存时,不得改变不合格标识状态,如发现物料变质、损坏时,则发现单位应通知品管部进行检查。如物料确属不 合格品,则发现部门应往前工序回溯,直到找到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处理:

 对个别性不合格品,则责任部门填写《材料料废单》或《材料工废单》,交

物控部核准;

 对批量性不合格品,则由责任部门填写《物料征询单》,之后参照6.1条有

关“征询”的

安排返修/返工、挑选、报废、退货、补料等工作。

 当出现严重性不合格品(即指批量性不合格或安全等关键质量指标超标),

责任部门应制订

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具体参见《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6.8 已交付、但顾客并未识别的不合格品处理:

产品交付后,公司内部若发现产品存在着安全和可靠性严重不合格,应由发现部门通知商务部 门。商务部应通知总经理室、开发部、品管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商讨对策,作出就地返修、销毁、或召回等处理,处理结果由商务部门及时通知顾客。

6.9 凡经“有损检查”的产品或零部件,一律视为不合格品,贴红色“不合格”

标贴予以标示。并从原批次中办理领料手续,《领料单》上注明“破坏性”试验。

6.10 合同需求时,一切“让步放行”须通知客户并取得客户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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