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正当的商业往来。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给予院方任何人任何利益。
三、本院拒绝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一切回扣和贿赂行为,若医院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除正常配送药品,结款等业务外,严禁公司业务员进入临床科室进行药品宣传、促销及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等活动。
五、不得与临床医生和护士私自倒卖药品。
如发现违规行为,清除该医药公司在我院使用的全部药品,停止所有业务往来,一切后果自负;医务人员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院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七、院方严禁接受供药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院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药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药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供药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八、严禁院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供药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供药方统计提供便利。
九、供药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院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十、供药方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院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院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十一、供药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院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如供药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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