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解救被拐卖的儿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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