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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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