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考评细则(基础分120分,追加分30分)评定指标 评定
项⽬ 评定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组织制度规范化 (⼀)主体责任划分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的,应当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
当事⼈在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管理。 7 查看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或者多发共同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等相关材料。
1.未明确各⽅消防安全责任的,不得分;2.未明确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不得分。3.未公⽰的,扣3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条、第九条 (⼆)
管理机构和⼈员配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作的归⼝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员,归⼝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在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下开展⼯作。
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7
(2) 查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消防安全管理⼈员任命书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确定归⼝管理部门或配备⼈员的,不得分;2.未以⽂件形式进⾏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3.未在企业内部公⽰的,扣3分。4.聘请具有注册消防⼯程师资质⼈员担任消防管理⼯作岗位的,加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三)
消防安全责任和⽬标承诺 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消防⼯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组织保障⽅案。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8
(4) 查看单位年度消防⼯作计划或年度消防安全⽬标责任书等相关材料。1.未确定年度消防安全⼯作⽬标的,不得分;2.未定期考核⽬标完成情况的,扣3分。3.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扣3分。4.划分责任区,实名制明确各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的,加2分。5.单位主动承诺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并予以公⽰的,加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四)消防安全制度落实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和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
(3) 查看单位相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1.每缺1项扣2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3.除以上制度外,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落实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每项加1分。《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条 标准管理统⼀化 (五)消防
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反映单位消防⼯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查看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1.未制作的,不得分;2.档案内容有缺项的,扣5分;3.档案内容未及时更新的,扣3分;4.档案内附有图表、制作规范、内容扎实的,加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条、第⼆⼗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章 (六)消防管理记录(册) 统⼀规范制作各项⼯作记录,并在消防控制室留存。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2.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
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或消电检记录)5.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保记录)6.每⽇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每2⼩时)
7.每⽉防⽕检查记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8.动⽕审批记录 12 查看单位各项巡查检查记录。
1.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检查,并做记录(或伪造记录)的,不得分;2.每缺少1项记录,扣2分;3.巡查⼈员、主管⼈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未在记录上签名的,每处扣2分。4.发现的突出⽕灾隐患情况,未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报告的,扣2分。5.竣⼯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未在消防控制室留存的,扣1分;6.各项⼯作记录未在消防控制室留存的,扣1分。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和第⼆⼗⼀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结论⽂件应当由技术负责⼈、项⽬负责⼈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器进⾏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负责⼈、维修保养⽇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位置、灭⽕器上予以公⽰。 10 单位如有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查看相关材料:
1.未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明确项⽬负责⼈的,扣3分;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后,未在醒⽬位置公⽰机构名称、项⽬负责⼈、维修保养⽇期等信息的,扣3分;3.⽆消电检记录的,扣2分;4.消电检记录上存在隐患问题,且未整改的,每处扣2分。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
微型消防站建设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技能训练,提⾼预防和扑救⽕灾的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扑救⽕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灾扑救⼯作。 10(3) 查看相关档案材料;模拟⽕灾现场,调动微型消防站。
1.未建⽴微型消防站的不得分;2.⼈员、装备、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3.未纳⼊消防机构调度的,扣3分;4.与就近消防队开展联合培训演练的,加3分;5.现场模拟⽕灾事故,拨打119指挥中⼼电话,调动指挥微型消防站参加⽕灾扑救⼯作,到场时间⼤于3分钟的,扣3分,个⼈防护装备穿戴不整齐的,扣3分,灭⽕扑救展开不熟练的,扣3分。 《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四⼗⼀条、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九)区域
联防 邻近单位发⽣⽕灾后,应当给予⽀援,开展群众性⾃防⾃救。 (4) 查看相关档案材料;1.建⽴区域联防的,加2分;2.与邻近单位开展培训演练的,加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四⼗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重点部位警⽰化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灾、⼀旦发⽣⽕灾可能严重危及⼈⾝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影响的部位确定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标志,实⾏严格管理。 10
(2) 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查看警⽰标志;
1.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未实⾏严格管理的,不得分;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间、易燃易爆品库房等部位,未设置明显的防⽕标志的,每处扣2分;3.⼈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张贴悬挂三提⽰的,加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培训演练经常化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灾危险性和防⽕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器材的使⽤⽅法。4.报⽕警、扑救初期⽕灾以及⾃救逃⽣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等专业岗位,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0(3) 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抽查员⼯知识技能。
1.未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不得分;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每名员⼯⾄少每年(公众聚集场所应⾄少每半年)进⾏⼀次消防安全培训,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3.单位未组织新上岗和进⼊新岗位的员⼯进⾏上岗前培训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4.专业岗位⼈员未接受专门培训的,每⼈次扣3分5.新员⼯消上岗前培训后,单位颁发合格证等证明⽂件的,加3分。6.现场抽查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其中抽查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不少于1⼈,重点⼯种不少于1⼈,单位员⼯不少于3⼈,有不熟悉岗位职责、相关消防技能的,每⼈次扣1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 检查巡查常态化 (⼗⼆)
防⽕检查与⽕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每⽇防⽕巡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巡查应当⾄少每2⼩时1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检查。
医院、养⽼院、寄宿制的学校、托⼉所、幼⼉园和各类夜间营业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巡查。
单位对存在的⽕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10 查看相关巡查检查记录;实地检查消防安全情况;
1.巡查检查记录检查内和扣分标准,按照标准管理统⼀化中消防管理记录(册)的规定执⾏;2.抽查消防管理记录(消电检)中记录的消防安全隐患5处,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未提出整改⽅案的,每处扣2分。3.查看消防安全隐患报告情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归⼝部门),对未能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不了解的,每处扣2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章 (⼗三)
技术防范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4) 现场实地查看。
1.餐厅建筑⾯积⼤于1000㎡的餐馆或⾷堂,未安装灶台⾃动灭⽕装置、燃⽓或燃油管道上未设置与⾃动灭⽕装置联动的⾃动切断装置的,扣2分;为提升消防安全,其他单位⾃⾏安装的,加1分;2.安装电⽓⽕灾监控系统、物联⽹远程监控系统,每项加1分;3.对以上新型技术防范措施,单位配有专业⼈员,能够熟练操作的,每项加1分;4.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每两⼩时开展⼀次全⽅位视频巡控的,加1分。 《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设施器材标识化 (⼗四)
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 ⾼层建筑应在出⼊⼝、电梯⼝、防⽕门等醒⽬位置设置提⽰⽕灾危险性、安全疏散逃⽣、安全出⼝、消防设施器材使⽤⽅法的明显标志和警⽰标语。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灭⽕、疏散逃⽣等常识。 提⽰标识:包括消⽕栓、灭⽕器等设施器材应提⽰使⽤⽅法;常闭防⽕门、安全出⼝应提⽰开启状态。 12(3) 现场实地查看。
1.未设置场所平⾯疏散图的(疏散图应明确所在位置,疏散路线等),扣1分;2.室外消⽕栓、⽔泵接合器、末端试⽔装置等消防设施未设置明显指⽰标识的,每处扣1分;3.室内消⽕栓未设置使⽤⽅法的,每处扣1分;4.防⽕门、防⽕卷帘、消防车通道等未设置禁⽌占⽤、遮挡警⽰标
语的,每处扣1分;5.消防给⽔系统等管线闸阀未采⽤信号闸阀,且未设置常闭或常开警⽰标语的,每处扣1分。6.排烟防⽕阀、防⽕阀等设施未设置常闭或常开警⽰标语的,每处扣1分。7.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上未设置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的,扣1分;8.⼈员密集场所通过闭路电视向公众宣传防⽕、灭⽕、疏散逃⽣等知识的,加3分。《中华⼈员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条、第⼆⼗⼋条、第三⼗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七条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节 指⽰标识:包括消防给⽔和消⽕栓系统应设置指⽰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灾⾃动报警系统、⾃动喷⽔灭⽕及应设置认知和操作使⽤标识;消防给⽔管道各阀门处应设置明显启闭标识。 警⽰标识:包括重点部位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类标识,标明“防⽕责任⼈”;消防车、防⽕间距应设置禁⽌占⽤标识。 宣传标识:包括场所消防安全“三提⽰”、消防安全总平⾯布局标识及安全疏散图,标明单位消防⽔源、消⽕栓、⽔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和疏散路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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