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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放电要求说明

2022-07-2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蓄电池充放电要求说明

(1)初期充电

在电池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电池有一些自放电,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初期充电,其方法为:储存时间在6个月内,恒压2.35V/单体,充电8h;储存时间12个月内,恒压2.35V/单体,充电12h;储存时间24个月内,恒压2.35V/单体,充电24h;

(2)均衡充电

系列电池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对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 ①电池系统安装完毕后,对电池进行补充充电;

②电池组浮充运行3个月后,有单体电池电压低于2.18V、12V系列电池电压低于13.08V(2.18*6);

③电池搁置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 ④电池全浮充运行达3个月。

均衡充电的方法推荐采用2.35V/单体充电24h。注意上述充电时间是指温度范围在20-30度,如果环境温度下降,则充电时间应增加,反之亦然。

(3)电池充电

电池放电后应及时充电。充电方法推荐为以0.1C10A的恒电流对电池组充电,到电池单体平均电压上升到2.35V,然后改用2.35/单体进行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结束。用上述方法进行充电,其充足电的标志可以用以下条件中任一条来判断。

①充电时间18-24h(非深放电时间可短,如20%的放电深度的电池充电时间可缩短为10h);

②电压恒定情况下,充电末期连续3h充电电流值不变。

在特殊情况下,电池组需尽快充足电可采用快速充电方法,即限流值小于等于0.15C10A,充电压为2.35V/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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