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标准进⾏结算
施⼯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合同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不⼀致时,应该按照哪个标准进⾏结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这是“⿊⽩合同”应当以⽩合同进⾏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程项⽬,但是,当事⼈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合同并进⾏了备案,此后双⽅⼜签订了⿊合同的,也应当适⽤《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六条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招标投标活动,适⽤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程项⽬,但是,当事⼈进⾏了招投标,就适⽤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必须招投标的⼯程项⽬,招投⼈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招投标,⽽是⾃⾏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续,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建设⼯程纠纷按照⽆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招标或者议标,⽆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程项⽬,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效的,所签订的施⼯合同也⽆效。建设⼯程施⼯合同发⽣纠纷,按照⽆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效,应当按照实际履⾏的合同进⾏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效,前合同⽆效。因为⼯程项⽬为必须招投标的项⽬,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程项⽬,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合同,有的承包⼈已经进场施⼯,因⽆法办理施⼯许可证和开⼯证,⼜补办了招投标⼿续,仍然以前⼀个合同的承包⼈中标,签订了施⼯合同,进⾏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效。应当按照实际履⾏的前合同进⾏结算。
理由:前合同因没有办理招投标⽆效,但是,前合同是当事⼈真实的意思表⽰,是实际履⾏的合同。后合同因招标⼈与投标⼈串标中标⽆效,导致备案合同⽆效。并且,后合同仅仅是为了通过备案,不是真实的意思表⽰,也不是为了实际履⾏。
五、建设⼯程施⼯项⽬不是必须进⾏招投标的项⽬,招标⼈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了招投标,⼜出现中标⽆效情形的,签订的合同即使进⾏了备案,也因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导致合同⽆效,建设⼯程纠纷应当按照⽆效合同进⾏处理。
承发包双⽅在上述备案合同之外⼜签定与备案合同不⼀致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该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应为有效合同,双⽅应以后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
六、不是必须进⾏招投标的⼯程项⽬,双⽅没有进⾏招投标程序,不适⽤“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承发包双⽅先后签订了两份以上的施⼯合同,后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后合同为准结算⼯程款。
七、招标⼈和投标⼈依法进⾏了招投标,在中标后双⽅未签订书⾯合同,应以招投标⽂件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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