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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023-03-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体化工码头分公司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分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条 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洁净、完好可用.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通知安全监察部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殊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负

责整改。

第五条 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港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和个人负责.

第六条 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 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擅自动用,违者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八条 港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全质量环保科进行更换.

第九条 各部门、班组(岗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值班专职消防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签字、清扫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按期更换药剂,对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各科室辖区内的露天消防器材要加设防雨淋、防日

晒的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消防水系统不得任意作为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消防水系统时,要告知安全质量环保科并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手提灭火器是根据分公司各部位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的,不得私自移动或使用。凡是检修、施工所用消防器材,检修和施工单位需自备灭火器材,如需借用,必须经过安全质量环保科同意并履行借用手续,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生产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章 检查管理

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责任制,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辖区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在安全监察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和损坏报修工作。

二、灭火器、水带、消火栓、消防通道、安全通道指示灯、安全出口及其指示标志均为消防器材与设施,属消防专用设备,不准挪作它用,由所辖区部门的人员负责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登记,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辖区: 1、办公楼、生活楼和服务中心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 2、码头控制室、空压制氮间、中控室和备品备件库由生产调

控部负责管理。

3、码头变电所、中心变电所、1#、3#变电所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管理。

4、码头面、码头泡沫间、罐区泡沫间、消防泵房、污水处理站、空调间和供水间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

6、汽车栈台、综合服务室由储运部负责管理。 7、全厂其他消防设备设施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 四、消防器材与设施的检查:

1、 灭火器应悬挂“灭火器登记卡”,指定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丢失、损坏、失效应及时到安全监察部进行更换。

2、 消火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室内消防设施,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3、室外消火栓、消防炮、消防水幕、手动报警按钮等室外消防设施,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4、公司的消防设施(监控系统、自动灭火及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系统、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烟及排烟设备等),

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损坏、失效由安全监察部及时处理。

五、监督及奖惩

(一)公司依照消防法规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检测、保养、配备和管理情况及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每季监督检查一次。不定期,根据节假日、大型活动、季节变换和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在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检测、保养、维修、配备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由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违反本制度,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提请给予处罚。

第三章 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特殊消防系统是由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组成,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误操作和误动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任何部门和个人没有调度长和生产负责人的命令不得随意操作消防系统的任何设备。

第十六条 特殊消防系统由消防班负责设备维护管理,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系统检修或其他原因停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停用。

第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消防班定期清理设备卫生,防止消防主设备或报警线路接口因污垢严重导致信号传输延迟或信号中断。

(二)消防班定期试验,检测系统报警设备的报警功能,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三)消防班对特殊消防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中控室值班消防员24小时值班监视,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六)设备铭牌要清晰、牢固。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八)探测器的污浊影响其性能,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及其他必要的功能测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 自动水消防系统:

(一)消防班负责设备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二)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自动水消防系统设备。 (三)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四)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五)设备部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六)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七)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运行人员每天应检查消防泵房,保持室温不低于5度.

(八)消防班应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供水设备内的水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向分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分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分公司领导同意,设备负责人到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十) 点检、维护人员每月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第二十条 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池、消防工器具等)管理规定

(一)常规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由班组(岗位)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防班负责试验和更换,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监督管理。任何人员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移动消防器材。移动消防器材遇火险使用后或不可用时,要及时联系消防班和安全质量

环保科及时更换补充,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可用。

(二)各班组(岗位)定期对器材进行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三)安全质量环保科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灭火器试喷,确保设备正常的伺应状态,同时填写月度记录表。

(四)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五)安全质量环保科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六)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使用两年后,需重新充装。

第四章 正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一条 空气呼吸器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质量环保科。 第二十二条 空气呼吸器的月检查、测试工作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有关人员应掌握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由生产有关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遇有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 空气呼吸器及其零件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应对面罩进行消毒,保持空气呼吸器的清洁;仪器放置在清洁的地方,以免损坏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污油脂。

第二十七条 保管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30℃之间,相对湿度40-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1。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性的气体或盐雾.

第二十八条 拔快速插头时,不要带气压拔开,可将供给阀转换开关置于开启位置,将呼吸器内残留气体释放出来,然后再拔快速插头。

第五章 安全疏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归属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办公场所在规定的工作时段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三十一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三十二条 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六章 消防主控室

第三十三条 消防主控室内由消防员24小时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 消防主控人员的责任

(一)当班时严守工作岗位,认真观察各种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 (二)一旦出现报警,立即同巡检人员联系,迅速查清是否真报警.如果是误报,则立即设法查清原因。

(三)熟悉火灾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四)爱护仪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联系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消除缺陷。

(五)分清和掌握消防监控板上的区域及代表的区域范围。 (六)每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相关台帐。 (七)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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