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对策研究
作者:程龙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1期
【摘要】近些年,随着金融业发展、银行经营规模不断膨胀、交易范围迅速扩大以及经营复杂程度急剧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屡屡发生,损失金额也是前所未有的。例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国际著名大银行因操作风险事件而破产倒闭,也引起了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高度关注。操作风险作为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日益被摆上各大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管理现状 启示 一、前言
1988年《巴塞尔协议》颁布,当时人们的关注点放在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上,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国银监会直到2004年才正式引入操作风险这一概念。近年来,因操作风险而导致银行破产倒闭的事件屡屡发生。可见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一)缺乏较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理论框架和风险管理文化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注重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并没有得到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的充分重视。在实践中,国内大多数银行倾向于将操作风险纳入日常行政管理范畴,没有上升到风险管理的高度,相当一部分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将操作风险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来认识,操作风险管理仅仅停留在内控和审计的程序上。 (二)未建立系统全面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一些著名的国际大银行通常是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来统筹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和协调。然而,我国很多家商业银行还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即使已经成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机构的银行,也还存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权威性不够,效率不高的情况,存在银行前台、中台和后台的相关机构职责界定不清,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管理分散等诸多问题。 (三)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单一,信息化建设落后
随着电子技术和金融工程的不断发展,操作风险管理的手法也日趋完善,电子化手段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差距比较明显。首国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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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银行会聘请权威的外部审计所对银行进行审计,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几乎全部依赖内部审计部门。
(四)未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然后再制定规章制度,从而导致在发生了大量操作风险之后才注意操作风险管理问题。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是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的一大难题。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以及内控制度不落实
在许多发达国家,一般在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中都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下设操作风险执行委员会来统筹操作风险管理的执行和协调。在中国,近几年商业银行也都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但是对操作风险管理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管理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缺乏一个协调部门;内控制度也只是一个摆设,而风险管理职能大多由各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管理目标冲突和管理流程紊乱的情况,并且还有不少死角,导致潜在操作风险加大。
(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管理理念不到位
许多商业银行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操作风险的概念上,对操作风险的认识还有偏差;管理层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实际管理中,一方面,国内大多数银行不善于分析不同的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源,而只注意操作风险发生的事件表面现象,就事论事,对操作风险存在的普遍性、长期性和顽固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将操作风险纳入日常行政管理范畴,而没有上升到风险管理的高度。 (三)银行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
对操作风险有效管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需要一支高素质风险管理队伍。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需要高水准、专业性的风险管理人员的有效配合才能良好的运作。国外大银行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金融从业人员,也培养了许多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这些都为它们对银行操作风险有效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仍然偏低,不仅表现在知识层面还表现在道德层面。 四、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从宏观角度而言,我国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例如,完善相关法律主体,制定金融法规细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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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
第二,监管当局和银行内部必须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相匹配。例如,完善稽核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以保证内部控制机制高效性和可靠性,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等。
第三,银行对分支机构,特别是跨国分支机构的外部监管制度要尽量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漏洞,规定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建立关于内部业务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必须信息公开。
第四,正确对待金融产生产品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时,应该将其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内。同时,奖金制度要和风险参数相匹配,减少乃至避免交易员因贪婪投机以获得高额奖金而忽略公司利益的风险。
第五,混业经营风险较大,分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现阶段最好的选择。有限制的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将有利于银行扩大投资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分散经营风险。现阶段,我国各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对风险的防控能力和抵御能力也各不相同。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因其自身的高风险性,给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所以,银行应该根据自身实力去开拓相关。
基金项目:本论文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256。 参考文献
[1]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2]江巧慧.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厦门大学,2007年.
[3]俞俐文.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探析.浙江金融,2008年04期. [4]李继顺.浅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时代金融,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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