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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2021-04-0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高于本条件的评价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的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每年进行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每年承担3次以上,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2次以上)。指导、培养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三、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2位)。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6篇。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并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1篇或在市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2篇。

四、乡镇中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县级一等奖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第一)。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特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

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每年进行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每年承担3次以上,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2次以上)。指导、培养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或必须进行过展示课、学术讲座等(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乡镇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1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参与1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或二等奖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3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获中师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五)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三)点学历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县(区)级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市级以上:指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三、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二)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三)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四)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五)教育装备部门:含省、市、县级教育装备站;(六)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七)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含省、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省、市、县勤工俭学部门等。

四、第三条第二款“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件有关条款执行;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五、市、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县级以上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以及经评委会认定与上述荣誉称号相同层次的荣誉称号。市、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或颁发的证书为准。

六、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中所获奖项等级,以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盖有相同层次的公章)的等级为准,如江西赛区一等奖认定为省级一等奖。同一奖项有多个指导教师的,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第一指导或独立指导。

七、教育研究课题指教育主管部门或下属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教育规划、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各类课题(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省、市、县级论文获奖:指省、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优秀论文奖。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中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九、省、市、县级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

十、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教育教学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一、校级领导在申报时,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须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成绩突出,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为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估意见)。 十二、因从事有偿家教、违规收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延期1年申报。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3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

六、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二名)获得国家专利。

六、入选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1项(排名第一)。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2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课)4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

二、参与并完成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四、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五名)获得国家专利。

六、入选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1项(排名前五)。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参与,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

织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两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主持过1个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被评为优秀。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对实验或实习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实验课教学等工作,每年完成不少于400课时。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1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1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2项,或解决过实验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1项。

五、指导青年实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五名)获得国家专利。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对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等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一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全过程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2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二、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实验课的教学等工作,每年完成不少于600课时。

三、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2年以上。

四、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根据教学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组合装配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或设计、加工特殊实验装置并采用,效果良好(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

四、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并在校内使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

念的特定解释

一、“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省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市级专业技能竞赛是指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3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2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万元、理工科单项达4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索引收录或收入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

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的论文数,但晋升高级讲师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核心刊物”: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五、市指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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