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
(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
(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版)》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
(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
(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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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
(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
(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 (六)对城市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重大调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突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以外的,属于控规的一般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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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第七条 属于控规技术深化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下简称局各单位)组织制作修改前后的控规分图则,填写《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深化/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填写格式和图文要求详见附件),报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局规划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属于控规一般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修改申请,由局各单位根据申请制作“三图一表”,报局业务例会专题研究,在根据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控规修改草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已解决异议的,各单位提交草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暨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审议;控规修改草案公示有较大异议的,本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后,将修改完善的草案提交两委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各单位提交最终控规修改方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依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属于控规重大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批示后,由局各单位根据意见制作“三图一表”,报局领导组织专题论证会,征求专家、部门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按第八条(二)、(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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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告期间应对控规重大修改应当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控规修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行预测、先行研判、先行介入、先行化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科学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地块总面积大于等于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的或者规划区域规划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该控规进行修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局各单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局各单位应当建立控规修改档案,及时将“三图一表”、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公示材料、公众意见、听证意见、两委会审议意见、规划批复等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进行存档,并报规划管理处备份。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处应每半年将各单位的控规修改方案整理装订成册,报市政府、人大备案,并及时进行网络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局规划管理处。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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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 第五条(二)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在控规单元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 第五条(三)中“主导性质”是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2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以上(具体的最高可调整幅度应根据控规单元的特点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必要时需专题论证)。
3、 第五条(三)中“公益性用地\"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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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
(技术深化/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 控详名称 批准情况 □已批复 □未批复 分图则号 批复时间 批复文号 修改类型 □五线调整(□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用地性质调整(□公共设施调整、 □市政设施调整、□绿地、□其他) □技术指标调整 □其他调整 基本情况(地块位置范围、现状情况、原规划情况) 规划组织情况的论述、修改案由及可行性、必要性 是否需要公示 □公示 □不公示 介绍利害关系人情况 6
规 划(修 改) 内 容 (对每一涉及修改的地块逐一逐项指标描述修改前后的情况) 代 拟 批 复 意 见 (同意。。.。.由。。。.调整为.。。.;…(逐项肯定修改内容);该地区规划建设中应注意(功能、景观等等)。。.。。) 附件清单:1、新编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图则;2、修改前图则;3、修改后图则;4、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如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公告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7
附件2: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提交材料内容格式要求
提交的上报材料包括三图一表,及必要的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修改)情况表(见附表) 2、 新编制的规划编制管理单元图件
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图则
要求:版本信息上报前为上报日期,如“2012年3月上报版”;批复后归档时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如“2012年6月淮政复[2012]××号批复版\"。 3、 修改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件
(1)原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前)”,如“×××单元CZ0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版本信息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如 “2011年3月淮政复[2011]××号)”。 (2)修改后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后)\",如“×××单元CZ0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图中涉及修改地块加边框醒目标示,修改指标用红色表示;版本信息为上报日期,如“2012年3月上报版”。
4、 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如同意修改依据的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
文件、厉害关系人意见及落实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公告意见及落实情况等。
5、 上报提交材料纸质文件图则是A3规格、其他A4规格。上报
审批提交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资料,相关图则格式为dwg和jpg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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