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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部门手册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集团法务中心手册

目 录

前 言 ........................................................................ 2 第一章 职责及定位 ............................................................ 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法务中心架构 .......................................................... 3 岗位职责 .............................................................. 3 日常工作管理及流程 .................................................... 5 绩效考核 .............................................................. 6 薪酬与晋升 ............................................................ 7 奖惩规定 .............................................................. 7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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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集团法务管理工作,为法务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操作指导,特制定本手册。 集团法务中心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决策、分层管理、有效控制的管理原则。本手册主要介绍了集团法务中心职能、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一章 职责及定位

第1条 定位

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第2条 法务中心的职责

1. 建立和改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制度与流程等; 2. 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3. 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制订公司 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 4. 参加项目谈判和重大经营决策,就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5. 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6. 代理公司诉讼和仲裁;

7. 公司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 8. 法律知识培训; 9. 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 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3条 法务中心基本职务权利 1. 经营战略规划建议权 2. 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3. 用印审核权;

4. 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5. 法律风险提示权;

6. 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7. 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8. 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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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务中心架构

第4条 集团法务中心架构

总经理 总监 部门经理 法务主管 法务专员/文员 集团层面职责:主要负责法务工作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各子公司的法务工作的职责;

第5条 子公司法务架构

法务主管/经理 法务专员/文员 子公司层面:在集团的统一规划下,承担本公司制度补充,具体处理本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6条 法务中心总监

1.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本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及相关流程; 2. 统畴审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3.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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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统畴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5. 处理公司重大法律事务; 6. 统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

7. 统筹安排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各中心、各子公司的对接工作; 8. 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条 部门经理

1. 根据法务中心目标制定本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及相关流程; 2. 统筹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工作; 3. 对公司经营提出法律意见; 4. 统筹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5. 处理公司重大法律事务; 6. 统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

7. 负责统筹安排中心日常工作,协调与各中心及子公司的对接工作; 8. 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 法务主管

1. 负责制定本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及相关流程; 2. 组织审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3. 对各中心、各部门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4. 组织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5. 处理公司重大法律事务; 6. 负责对接外聘法律顾问; 7. 负责部门内日常管理工作; 8.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9条 法务专员/文员 1. 审核公司各种合同文本; 2. 协助各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3. 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4. 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 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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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协助公司各部门完善制度; 7. 负责与外聘律师对接工作;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管理及流程

第10条 合同起草、审核:详见《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及《合同制定、评审流程》。 第11条 法律纠纷处理:详见《法务管理制度》第二章及《法律纠纷处理流程》。 第12条 诉讼案件处理:详见《法务管理制度》第二章及《起诉、应诉案件处理流程》 第13条 法律培训:参照《培训管理制度》执行,需要律师讲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 知律师。

第14条 撤单审核:由子公司法务人员进行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15条 律师对接:

1. 根据公司各部门的需求,及时通知律师,出具律师函的须登记备案;

2. 有诉讼需求的要求律师出具起诉、应诉意见书,及时反馈至涉案部门,经过审批后

方可委托代理。

3. 与律师交接资料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第16条 律师现场办公:每周六9:30-12:00,公司合作律师现场办公,会议内容包括: 案件讨论、合同审核、新政策法规的分析等。

第17条 工作总结

1. 法务人员应填写每日工作量化,每周/月总结。

1) 周总结:须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当天在系统上提交。内容围绕三个方面:本周

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下周工作计划。上级应在下周一检查周总结执行情况,并对重要问题进行在线点评。

2) 月总结:于次月3日之前在系统上提交。月总结包括五个方面:本月工作情况,

工作计划完成度,出现的问题,次月工作计划,个人发展与提升(或工作心得)。月总结完成质量作为当月绩效/考核的依据。

2. 中心员工须认真对待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求做到简洁明了、格式清晰,无错别字

及不通顺语句。 第18条 案件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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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在需要与其他部门发生交接情况时,须做好案件资料交接登记工作。 第19条 统计报表

1. 每日应做好工作量化表,

2. 每周六对一周的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周总结,各类数据须在周总结中体现,。 3. 每月初统计上月工作情况,制作每月一期的法务数据分析报告,于当月6日前制作

完毕,并发送至部门负责人邮箱; 第20条 合同检查情况通报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周进行合同例查工作,统计违规行为及现象,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21条 案例汇总

每周必须提交一个案例,应包括案件情况、结果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22条 考核对象:集团法务中心人员、子公司总经办法务人员。 第23条 考核方式

1. 考核方式:自评 + 上级评价; 2.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中心管理和考核;

3. 子公司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集团法务中心会同

子公司总经办共同进行,其中法务中心的权重为80%。 第24条 考核指标:

1.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重

要任务完成情况。

2.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3. 能力指标:分析、判断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第25条 考核书面材料

1. 工作量化表;员工须自行在日常工作中统计自身工作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结果

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工作总结与计划表。 第26条 考核可分为以下等级:

1. 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组织、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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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3. 胜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4. 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改进; 5. 不合格、工作差:经过提醒教导后仍未改善;

6. 考绩结果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属“不能胜任工作”,建议转岗或辞退; 7.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性条件。

第六章 薪酬与晋升

第27条 各岗位的薪酬参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28条 处罚细则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审批的,处以10元/次罚款; 2. 未及时跟进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处以20元/件罚款; 3. 与各部门交接资料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处以10元/次罚款; 4. 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的,处以20元罚款;

5. 因工作态度问题被投诉至上级负责人的,处以20元/次罚款;

6. 应具有节约意识,对故意浪费办公资源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7. 在案件经办过程中,因个人工作疏忽遗失证据材料的,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

节追究相关责任;

8. 有其它违规违纪情形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29条 奖励规定

1. 在工作中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的,部门内奖励20元,再向公司申请专项奖励; 2. 一周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且无任何处罚记录的,奖励20元/人; 3. 有其它被奖励情形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30条 本手册由集团法务中心负责修订与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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