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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0592019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程序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其他传统建筑、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文物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和对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工程。3.3鉴定对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和传承性(包括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查、断代、检验、检测、分析、验算、评定、评价、提供意见和建议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处理决策提供技术依据。3.4常规鉴定同时进行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的鉴定。注1:某些情况下,可仅进行其中一项或两项鉴定。3.510592019专项鉴定针对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3.6应急鉴定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对文物建筑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的紧急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文物建筑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的的紧急鉴定。3.7增项鉴定在常规鉴定基础上增加特殊要求的鉴定。4基本要求一般原则4.14.1.1鉴定应遵循“严谨、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历史,尊重民俗文化,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4.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34.24.2.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分类及应用范围鉴定分类鉴定按工作内容分为常规鉴定、专项鉴定和增项鉴定。4.2.2应用范围4.2.2.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常规鉴定:1)2)3)1)2)3)4)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虫害时;环境条件改变,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不利时;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修缮时。应急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建筑安全性统一检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统一检查;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4.2.2.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4.2.2.3文物建筑保养维护中的常规检查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4.2.2.4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文物建筑文化传承性统计时,应进行传承性鉴定:4.2.2.5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1)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有专门要求时;结构损伤对耐久性有一定影响时;205920193)4)5)1)2)3)4)4.3存在一定振动影响时;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存在一定环境影响时。遭受灾损时;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临近状况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有影响时;文物建筑迁移时。鉴定依据4.2.2.6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增项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选用以下标准或技术文件:1)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本行业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3)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4)本行业认可的文物建筑相关领域技术成果;5)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可采用鉴定机构自行研制或制定的有关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法,经相关各方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后实施。4.44.4.1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鉴定机构4.4.1.1鉴定机构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4.4.1.2鉴定机构应配备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4.4.1.3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符合GB/T27025要求的检测实验室。4.4.1.4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通过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4.4.2鉴定人员4.4.2.1一般要求鉴定人员只能在一家鉴定机构从业,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要求,并有专业判断和出具鉴定报告的能力。4.4.2.2专业要求4.4.2.2.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全面主持鉴定工作的能力。4.4.2.2.2报告批准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具有对鉴定报告质量进行全面审查的能力。注2:涉及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责任设计师、责任监理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涉及状况和性能评价、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专业类别为设计)。4.4.2.2.3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对授权范围内的鉴定报告质量进行审查的能力。305920194.4.2.2.4鉴定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程序委托委托评估5.15.1.15.1.1.1委托人提出鉴定意向后,鉴定机构应对委托人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能力和资源、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鉴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委托评估,形成可行性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由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通过。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邀请外部人员参与。5.1.1.2部分内容可在初步调查后评估。5.1.2初步调查5.1.2.1可行性评估意见通过后,鉴定机构应组织初步调查,并填写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格式可参见附录A。5.1.2.2初步调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2)基础性工作材料调查。包括“四有”档案、“三普”登记资料等;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质水文资料、设计文件及变更记录、施工及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资料、材料检测报告、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保养维护资料、修缮资料、水电资料、消防资料、防雷资料、防虫资料、环境资料、民俗文化资料、历史背景资料等;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包括历史演变、历次修缮、迁移、灾损等;现场勘验。包括核对文物建筑实物、调查文物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检查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其他内容。委托受理经过委托评估和初步调查后,鉴定机构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3)4)5)5.1.35.1.3.15.1.3.1.11)2)3)4)5)6)7)8)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名称;鉴定项目;鉴定事项和目的;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委托日期和鉴定时限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留存、退还方式;其他内容。鉴定机构不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予以退还。5.1.3.1.25.1.3.2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或增加委托内容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或增加内容均作为鉴定委托书的补充附件。变更或增加内容应按5.1.1进行委托评估。5.1.3.3鉴定委托书应按年度流水编号,鉴定委托书及补充附件同一编号。405920195.25.2.1鉴定准备人员组织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组,鉴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5.2.2制定方案5.2.2.1鉴定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结合鉴定目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鉴定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5.2.2.2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详细调查计划;2)检验检测计划;3)工作进度计划;4)需由委托人配合的工作;5)安全措施;6)其他内容。5.2.2.3鉴定方案可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5.3详细调查详细调查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查或核实以下内容:1)结构体系基本情况;2)结构使用条件;3)地基基础与台基基本情况;4)地质水文情况;5)修饰状况;6)铺装状况;7)材质状况;8)潮湿状况;9)虫蛀状况;10)防腐状况;11)管道系统状况;12)消防系统状况;13)防雷系统状况;14)水电系统状况;15)环境影响;16)民俗文化;17)历史背景;18)其他内容。5.4鉴定实施5.4.1鉴定人员应按鉴定方案和详细调查结果开展鉴定、检验、检测工作。增项鉴定工作内容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要求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5.4.2.鉴定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可进行补充调查、检验或检测。5.4.3鉴定过程中,如遇到委托鉴定事项以外、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功能、传承性等情形的,应50592019及时与委托人沟通。5.5原始记录与鉴定报告5.4.1原始记录应在鉴定过程中进行。5.4.2原始记录修改应符合相关要求。5.4.3如鉴定人员观点存在分歧,由报告批准人作最终决定,不同观点应在原始记录中予以说明。5.4.4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5.4.5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名称;2)鉴定项目概况;3)鉴定内容和目的;4)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5)委托日期和鉴定日期;6)鉴定说明与结果:说明过程应科学严谨,与鉴定结果之间具有逻辑推理关系,能解答鉴定事项和有关问题;7)鉴定意见与建议:对鉴定出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8)鉴定报告编号:按年度流水编号;9)鉴定人员标识:至少应有鉴定员、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签字;10)鉴定专用章:封面加盖鉴定专用章,多页鉴定报告之间加盖骑缝章;11)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检验检测报告,相关图片、照片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采用U盘、光盘等其它载体资料,但应有备份;12)其他内容。6档案管理6.16.26.3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委托书;2)鉴定中形成的文件资料;3)鉴定原始记录及报告;4)设计文件;5)需保存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等。6.4需退还委托方的资料,应复制、扫描或拍照归档;如不方便复制、扫描或拍照归档,应加以说明。6.5档案可以是纸质或其他载体资料,应同时归档。6.6鉴定机构应建立接收台账、移交台账,保证档案通畅流转。6.7档案为长期保管。6.8鉴定机构应建立定时检查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管。6.9档案应建立查阅、复制制度。6.10档案不允许外借。60592019附录A(资料性附录)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名称、地点、建造年代、建筑流派、占地面积、历史演变、灾损、历次修缮情况等)(地质、水文、自然灾害等)(地基土、地基处理、冻胀类别、地下水等)(地基基础、普通台基、须弥坐台基、踏垛等)(墙体、山墙、廊心墙、槛墙、后檐墙、院墙、砖券与影壁、砖细与砖雕、墙体抹灰、镶面等)(石雕、石券桥等)(柱类、梁类、枋类、桁檩类、正身屋面木基层、翼角、斗栱等)(门窗、室内装修、栏杆、楣子等)(屋顶瓦面、琉璃瓦屋脊、大式黑活屋脊、小式黑活屋脊等)(地面及甬路、墁地、焦渣地面、夯土地面、铺装等)(油漆处理、彩画制作、裱糊工艺等)(土方、给排水、园路、假山、种植等)概况气象、地理地基地基基础与台基墙恒砌筑石作木构架木装修屋面地面及甬路油漆彩画园林造景其他内容委托方意见鉴定机构意见(确定鉴定项目、鉴定内容和目的、鉴定标准或技术文件等)双方共识平面示意图复核:记录:日期:7059201980592019附录B(规范性附录)增项鉴定工作内容B.11)2)3)4)5)6)B.21)2)3)B.31)2)3)B.41)2)3)遭受灾损时的鉴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以下工作:遭受灾损查阅相关图纸资料。包括环境分析报告、火灾消防报告、地震烈度报告、水灾评估报告等;现场勘验。包括检查现场灾损状况、检查损伤严重程度、了解灾损过程等;详细调查。包括灾损状况调查核实;检验检测方法。应针对不同的灾损状况采用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鉴定说明与结果。应说明灾损影响程度;鉴定意见与建议。应根据灾损程度和特点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的鉴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以下工作:地基基础与台基、主体营造质量的检验检测与性能评定;当检验检测难以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要求进行时,应进行安全性鉴定;抗震设防区的文物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当临近存在以下情形时,应考虑对文物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造成的影响:爆破、打桩、公路振动碾压、工厂设备振动等,应考虑振动因素;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应考虑地下水升降因素;光辐射等,应考虑光污染因素。文物建筑迁移影响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对延续保存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对人文历史环境有严重缺失的、不符合上位法的文物建筑迁移工程,鉴定意见与建议为“建议不迁移”;应对文物建筑的整体安全性和整体刚度进行鉴定;应考虑拟迁地址的文物环境影响。90592019附录C(规范性附录)检验检测工作要求C.1检验检测工作目的只有高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和必要的资料,为下一步的分析、验算和评定等工作打下基础。C.2检验检测范围包括断代、地基基础与台基工程、墙恒砌筑工程、石作工程、木构架工程、木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地面及甬路工程、油漆彩画工程、园林造景工程等。C.3检验检测部位或构件根据实际需要,检验检测部位或构件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合理抽样产生;2)委托方指定;3)怀疑有安全隐患;4)受到损伤;5)受潮;6)遭受虫害;7)受到腐蚀;8)受环境影响;9)暴露在室外;10)变形较大;11)其他部位或构件。C.4检验检测方法C.4.1文物建筑实体质量应采用无损检测方法;通过论证,可以采用微破损检测方法;特殊情况且通过充分论证,可以采用破损检测方法。注:无损检测方法指在检验过程中,对文物建筑既有性能无影响的检测方法;微破损检测方法指对文物建筑既有性能有局部和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的检测方法;破损检测方法指对文物建筑具有永久影响,不可修复的检测方法。C.4.2C.5文物建筑材料性能检验检测方法应充分考虑时代背景的影响。检测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一般不做符合性判定,但另有约定的除外。100592019参 考 文 献[1]GB51017-2014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2]GB5014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3]GB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4]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5]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6]GB/T50452-2008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7]CH/T6005-2018古建筑测绘规范[8]CJJ70-1996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9]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10]CNAS-CI07: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11]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2]JGJ159-200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3]JGJ340-2015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14]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5]WW/T0024-2010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16]WW/T0034-2012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7]WW/T0037-2012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技术要求[18]WW/T0048-2014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19]WW/T0070-2015文物保护项目评估规范[20]WW/T0078-2017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21]WW/T0084-2017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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