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文学艺术
学校:江南大学
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0903班
姓名:林巧云 学号:1103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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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悠久的历史传统中我们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为现代的人们提供了精神的慰藉,并且鼓舞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是人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民间文学艺术,并对其给与完善的保护,以传承我国的文化精髓,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尚未完善,
我国目前在对民间艺术文化的保护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大量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也需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法律保护 完善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一)民间的概念
民间指的是劳动人民中间、非官方①
(二) 民间文学的概念
关于民间文学的概念,不同的书里有不同的界定 1.广泛流传于劳动人民当中的口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戏剧、民间曲艺以及歌谣、谚语、谜语等②。2.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劳动人民创作了大量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③。
(三)民间艺术的概念
间艺术指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④。
(四)总结
总体来说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①②
《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770页。 《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770页 。 ③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2033页。 ④
《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770页 。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没有主体,只是它的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或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民间文学艺术。所以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群体性。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继承的基础上,都会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从本历史单元的角度考虑,它使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蕴含本单元的艺术风格,这可以说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脑的前文化现象,即民间文学艺术。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完成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地域色彩浓厚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概况
1、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明确将民间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在第六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十几年过去后,国务院还未制定出具体的保护方法,这大大的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2、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些规定并未直接提出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是间接的说要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还未从立法上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二)司法概况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纠纷,例如1989年著名音乐人王某诉《丝路歌魂》录制者侵犯著作权案、20001年陕北农民白秀娥状告国家邮政局侵犯其剪纸作品著作权案、2002年画家赵某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其京剧脸谱著作权案等等。这些案件虽然都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得到了保护,但保护的并非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而是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及其作者的权利。这些案例无疑值得我们去深思如何真正保护好民间文学艺术,以传承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推动因素
(一)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各国在经济领域的斗争越来越激烈,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突出的表现,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特别法,对民法中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有一定的反映,这也是构成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在国内法中受国际条约影响和约束最多的法律之一,这不但受到由世界贸易组织所管理的多个条约的影响,而且还直接受《有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约束。该协定为所有WTO成员提供了从保护范围、方式到执法和救济措施在内的全方位的最低要求,并作为国家义务要求成员将其贯彻到各自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方式和程度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大利益对立集团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双方都想保护自己具有优势的领域而减少对对方具有优势的领域的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会发现一些权利的设计和客体的保护似乎不十分符合上述民法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如何尽力保护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便是各个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和任务。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不适宜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而发达国家由于在人才、资金和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经常无偿的攫取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商业性的创作,而我们却必须为这些商业创作支付版税或者类似的费用才能欣赏,例如美国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国民间故事花木兰而创作的动画电影《花木兰》。
所以说,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们必须要制定出完善的方案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人文价值
由于WTO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的局限性,它不能提供更需要保护的人文方面权利和利益的平台。对于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不仅仅是针对经济或者利益分配而提出来的,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保护,因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文化随着他们经济上的优势而变成优势文化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挤压,对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肆意的改编和侵占,对它们的文化性和艺术性造成混乱和损害,例如,日本根据我国的水浒故事和人物所进行的动画创作,其中的人物形象完全是现代日本动画的风格,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大相径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美国电影文化和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西方体育文化对整个世界的几乎是无处不在。我们应当能够明确感受到各种文化的撞击,哈韩哈日的青少年无处不在,而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了解的人却越来越少,对此,我们不得不有危机感。所以,我们必须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并推广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文化撞击中消失。
五、如何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在探讨中,还没有明确的方案提出来,普遍的观点是首先要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无论是哪种观点,都表明了大家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呼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家可以看到一套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网址
http://tieba.baidu.com/f?kz=146222712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09/26/179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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