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云鹏
(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0)
[摘要]P2P网货平台是一种依托于网络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产生为调节信货市场的供求失衡提供了新的 途径,但其作为近年来的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也伴随着监管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严
重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分析P2P网货平台的上述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健全征 信系统、完善监管体系等防范对策。
[关键词]P2P网货平台;法律风险;对策―、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没有明确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鑫琦资产、中 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行业也在呼 晋投资、e租宝等公司接连出现兑付风 吁银监会的监管细则要尽早出台,以维 险,P2P网贷平台再一次成为大众关注 护金融稳定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的焦点。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 (二) 征信系统不完善
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 在P2P网贷平台中个人征信信息是 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的 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历史及是否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相比于传统的金 存在违约失信记录等信息的记录与评 融机构贷款,P2P网贷平台具有方式灵 价,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时间较短, 活、手续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其产生 且缺乏系统性。
和发展一方面解决了从传统金融机构贷 (三) 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款困难的大量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只需按照求,另一方面也为有财富增值意愿的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 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互联网信息 我国的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是诞生 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 于2007年的拍拍贷,自此之后,P2P网 则》的规定在电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设 贷平台凭借自身的优势如雨后春笋般不 立,其注册程序与其他形式的公司相比 断涌现。据统计,截止2015年末,我国 并没有因为其“借贷中介”公司的属性而 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2500家, 有所不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 且数量仍在快速增长,但由于作为新兴 定,也没有被金融监管机构纳入管理范 行业的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关的法律法 畴,这就使得设立P2P网贷平台门槛很 规及有效监管,导致其兑付风险频发,投 低,投资人及借款人无法对各类P2P网 资者的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风险。据不完 贷平台的资质和实力进行甄别,极易导 全统计,截止2015年末,国内有500余 致投资人及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 家P2P网贷平台发出现经营问题,跑路、 害。同样的P2P网贷平台目前也没有基 诈骗等问题频发,因此理清P2P网贷平 于保护投资人及借款人的淘汰制度。
台的法律风险及探索规范P2P网贷平台 (四) 涉嫌非法集资罪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的相关对策已是迫在眉睫。
风险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目前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因为其自 分析
身特性都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筹集资金 (一)监管缺失
并往往伴以高息回报的承诺,一旦P2P 首先是监管主体的缺失:自2007年 网贷平台的资金链断裂,经营者“跑路”, 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诞生至2015年, 则很难判断当时其在向不特定多数人吸 国家公权力对其一直没有明确的定性, 收存款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有 也没有确定其行业归属并成立专门的监 就是目前部分P2P网贷平台为了扩大业 管机构。
务规模及盈利能力,除经营传统的“借贷 其次是监管规则的缺失:虽然人民 中介”业务外,还将部分债权进行包装转 银行在《意见》中对P2P的规定从“四条 让,通过对债权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割, 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
利用P2P网贷平台将债权重新组合后转
28 活力 2017-3
让给不特定多数的投资人,并向投资人 承诺高额回报,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链断裂,经营者卷 款“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这实际是在 合法债权市场之外的“地下版本”的债权 证券化,上述两类模式已与我国《刑法》 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及“集资诈骗罪” 极为相似了。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 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P2P网贷平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它到底是“准金融机构”还是“信 贷服务中介”?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一直 以来都有不同看法。对于“准金融机构” 来说,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一般来 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 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 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 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 机构。
因P2P网贷平台不是借贷关系中的 主体而,因此,将其界定为“信贷服务中 介机构”更加符合其本身的特性,也更有 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 范。
(二) 进一步健全征信系统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 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各类银行及消费者个人使用,P2P网贷 平台并未被列入使用者范围内。
因此,若要保障P2P网贷平台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完善征信体系,将 信用不良的使用者“挡在门外冶院首先,应 着手建立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 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其次,要积极争取与外部现有征信系统 之间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互换;(下转30页)
行,自愿放弃抗辩权。合同内容要合法, 谨防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 给借款人,谨防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 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又转贷给借款 人牟利,谨防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 骗、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民间 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 过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对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 自然之债。
一方,以便公证处核实双方的合同履行 情况,如被核实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回 复,或者提出异议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
则视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的债权 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 的主张。对于核实方式,建议采用信函核 实的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 电话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对核实 过程予以保全。
五、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 力公证的价值及建议
强制执行类公证是债务人(担保人)
了监督调控的作用,规范了民间借贷行 为,保障了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债 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可以方便、快捷的 实现债权,大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降 低各方诉讼成本,并有效防范了各方在 民间借贷中所承担的风险,维护了社会 稳定。
所以,笔者建议公证处一旦介入之 后,就不能单纯的作为旁观证明人,有必 要对公证事项进行相关的审查及引导, 包括必要的实质审查,公证处应当具有 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细化办证过程,尽 到告知义务,留存好审查核实来的证据, 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防范潜在的风险, 保持中立的态度,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 化。建议公证处主动与当地的法院沟通, 共同探讨当地强制执行类公证中存在的 问题和矛盾,共同把强制执行公证业务 推向良性循环。笔者认为今后公证行业 应当不断完善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 行效力公证的办证细节,使该类公证能 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社会群众,相信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民间借贷 领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力。口
(编辑/丹桔)
利率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实与电话核实两种方式相结合,信函核
4. 债权转让的问题。债权人将经公证 自愿放弃诉权,具有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 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处理 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 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 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如有必 要,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5.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核实方式及举 证期限,如果核实地址发生变更,需在一 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证处及另
解决纠纷时间短,便于债权的快速回收。 通过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 证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充分体现诚实信 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 督和促使债务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要 其尽可能避免损失,并保证其合法利益 的安全实现。对债务人而言,可以有效地 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行义务。不难看出, 强制执行类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确起到
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问题。借贷 求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使
(上接28页)再者,应当在制定内部征信 体系的同时建立信用惩罚机制,让失信 者在行业内寸步难行,以保证客户能够 珍视自身的信誉度。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1.
网贷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 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 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 的冲击和影响也常常具有区域性。由于 P2P网贷平台的上述区域性,因而地方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才应是最直接和最 有效的监管部门。
2.
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 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 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可以发 挥其独特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负 责制定行业行为规范,依托行业自律组 织建立行业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 征信信息共享及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 以实现自我约束,从而实现自我保护。
3.
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
的内控机制以确保其运营的安全。从企 业的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来说,应制定详 细规章制度及完备的操作规范,从业人 员也要得到很好的规范和监督,应定期 考量其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及职业技能, 员应该列入“行业黑名单”使其不能在行 业内执业,以确保P2P网贷平台运营的 安全性及稳定性。
四、结语
P2P网贷平台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 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发展虽然面 临着这样那样的风险与挑战,但其对小 金的利用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规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
本文通过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当 前 P2P 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 现在外部的监管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 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及涉嫌非法集 资罪等刑事犯罪的风险等问题。针对上 述问题,本文提出的风险防御措施包括: 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进一步 等。P2P网贷平台需要明确的法律地位、
需要各相关部门对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的完善、需要在健全的政策法规的指引 下加强自我监管与约束,这样才能营造 出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引导P2P网贷 平台向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健康的发展, 保障投资人、借款人及P2P网贷平台的 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 稳定。参考文献:
[1]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 科技与法律,2014,⑶:421.
[2] 李绍富.P2P成非法集资重灾区[N].现 代快报,2016-7-29.
[3] 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 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J],2011 (6);8-10.
[4] 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 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 107113.
[5] 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 高层视点,2011.11:7.
[6] 吴弘,陈岱松,贾希凌.金融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61.□
(编辑/丹桔)
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目前包括P2P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从业人
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行业协会 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以及民间闲置资
完善企业内控机制。P2P网贷平台 健全征信系统及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30 活力 2017-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