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魏瀚森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政法学部 湖北 武汉摘430056) 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纵观我国驰名商标的 法律保护制度,可以发现,其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 方。文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法;法律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驰名商标作为受到国际性保护的 一对注册取得原则做出例外性规定.即对 驰名商标而言.商标权可以因驰名而取 得.不以注册为前提.而且有时不以实 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 种特殊商标.其价值是远超越于一般 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做出罚款、 收缴侵权商品等民事制裁决定 第三.对于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 制裁措施也相对单薄 在行政处理上. 商标的。从社会角度来看.与默默无闻 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识 别商品的出处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导向. 同时还通过其包含的声誉和价值的表 彰为社会提供财富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 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 际使用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经过几次修改与完善,我 国法律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有 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 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侵 犯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商标是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但我国商标法 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把违反商标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 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定了对注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缴、销 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 国际市场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也不 断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的驰名商标 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影 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同时.外国的驰 毁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 的,一并收缴、销毁。该规定可以适用违 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但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法律并未规 名商标在我国己注册或己使用且被相 关公众所熟知的.我国也应给予保护 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 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实施包 括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法律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l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 法律保护 1.1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商标保护必须以一定的商标权利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 (以下简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所 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及 列举的侵权情形中也都是针对注册商 申请诉前保全证据 标的而并不包括违反商标法十三条第 一可见.总的来说.未注册商标的保 护制度的问题主要在于:有权利而救济 不足。无论在行政还是司法救济方面. 未注册商标权利人都缺少有效而完善 的救济措施和救济途径.实践中.这种救 济途径的缺失很容易造成在某些情况 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甚至达不 存在作为基础 商标权的确立最早是以 使用为基础.目前普遍是以注册为基 础.同时为了避免特殊情况下出现不公 款的行为 第二.对于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 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完整的责任制度.侵 平的后果.以驰名为基础也成为商标确 权的一个重要原则。诚然.在商标权的 取得方式上.世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长 期以来都是实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是 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形式 和种类比较单一。《商标纠纷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 到普通注册商标的水平.从而违背了对 驰名商标给予高水平保护的立法原意 所以.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特别是其 相关的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2解决问题的对策 取得商标权的依据.对未注册商标不予 保护。但驰名商标应是个例外,如果绝 对化的实行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 民事法律责任。可见,侵权者承担民事 则.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造成法律对未注 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缺位.因此.有必要 责任的形式仅限于停止侵害而并不存 收稿日期:2010—09—04 根据以上介绍的在驰名商标保护 PIONEERING WlTH SCIENCE&TECHNOLOGY MONTHLY NO 1 1 2010 135 科技创业晏 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措 施: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有针对驰名商标具体的救济措施和补 偿措施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和制裁措 所谓的淡化理论只是隐约涉及并没有 明确规定.更没有形成理论体系和完整 的法律制度.要想真正实现对驰名商标 的扩大保护.就要建立健全我国驰名商 标的反淡化法律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现提出以下对 第一.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即发 施.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 侵权制度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对驰名 而由于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危害范 围更广、影响更大,笔者认为,其惩罚措 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但在 某些方面.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实际 施和打击力度应高于对于普通注册商 2.2解决问题的对策 保护力度并不如普通注册商标.在即发 标。当然,鉴于此。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权 侵权方面既是如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 利行为的认定还是应该谨慎 策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 体系: 2.2.1淡化的概念 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2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 保护 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 商标淡化理论所言的“淡化”是一 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 产保全的措施” 可见.对于普通注册商 标.我国承认即发侵权行为并且规定了 保护措施——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 或采取财产保全。然而,对于驰名商标, 尤其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因为注册驰名 商标还可以适用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 规定)却不提供这方面的保护 这就意 味着.如果一个驰名商标没有注册.即 使能够证明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 侵犯其驰名商标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不能在诉 前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来及时取得救济. 只能坐以待毙 这一点对于未注册驰名 商标的保护是很不利的.也违背了应该 给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标准的国际条 约原则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在 我国建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即发侵权 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针对未注册驰名商 标侵权的救济制度 如前所述.虽然我 国法律条文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 涉及.但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 为的具体救济途径和救济程序的规定 却并不完善.由于其不能适用普通注册 商标的救济程序.而法律又未规定其专 门的救济程序.更使得其所有人面对侵 权行为陷入求助无门的困境 出现了有 权利而无救济的尴尬境地 没有救济的 权利等于无权利.若要真正实现对驰名 商标的法律保护.就必须有一套切实可 行的针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救济程序.否 则.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就会沦为 一纸空文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 该建立一套针对侵权行为专门保护驰 名商标(尤其要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 的救济程序和补偿惩罚额度的制度.要 136 科技创业月刊2010年第11期 2.1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相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而 言.法律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 平是相对较高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 就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 护” 因此.要研究我国对于已注册驰名 商标的法律保护.就需从对驰名商标的 “跨类保护”人手.看看我国法律对于已 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哪些有待完 善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 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 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 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 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我 国法律认为.未经许可.即使是在与驰 名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 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 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构成对 该驰名商标的侵害 这一点上与((TRIPS 协议》是一致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对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具体而 言.前文所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 有的“特权”.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当然 享有;《商标法》对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 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如当 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了 冲突时,优先保护注册驰名商标:未经 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 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当然构成对注册驰 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不相同商品上 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然而.纵观我国对于已注册驰名商 标的跨类保护条款.可以发现.其对于 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暗化、丑化、退化 等一系列的淡化行为 因而.为了防止 歧义造成混乱.立法上应对商标淡化进 行科学的界定 2.2_2淡化构成的认定标准 “保护商标不受淡化不同于保护商 标不受侵权 淡化的认定不依赖于侵权 的认定标准.不依赖于混淆、欺骗或误 认的可能 但如果未经许可使用驰名商 标会使公众心目中代表唯一、独特的商 标形象降低.淡化就发生了 淡化是一 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 即使没 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 用而受损 这才是淡化的本质所在 混 淆导致直接的损害.淡化则是一种感 染.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会破坏商 标的广告价值” 淡化是暗化甚至丑化 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行 为.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很大差 异 因此明确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不可 或缺.具体地说来.商标淡化应当包括 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实施了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行 为,即丑化,暗化和造成曲解的行为;② 淡化行为有可能给被淡化的商标和商 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已经造成了 这种损失 2.2.3补充规定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 救济 商标淡化立法的目的.一是维护被 淡化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保证 其经济利益正常地获得 二是惩罚商标 淡化行为人.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也就是说,一旦淡化行为发生,权利 人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救济 措施.而商标淡化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未将商标淡 化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故对商标淡 化行为只采取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 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陈玉婷1,2 梁 炜1,2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2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图书馆 湖北 武汉430072) 摘 要: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作为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与时俱进,才 能使图书馆充满活力,可持续地发展下去。从采访观念、采访原则、采访模式和采访策略四个方面进行了 分析,力求使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益,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 关键词:图书馆;文献采访;文献建设;采访工作 中图分类号:G256 文献采访工作是图书馆文献资源 文献标识码:A 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根据图书馆的性 质、任务和读者需求,经费状况,已有馆 藏情况,通过觅求、选择、采集等方式建 立馆藏.并连续不断地补充新出版物的 1文献采访观念 文献采访工作作为一个长期延续 承接的系统工作.具有思维的延续性、 工作模式的承接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 采访人员的观念及行为习惯亦具有延 续承接的惯性.采访人员一旦缺乏与时 及如何满足读者需求的具体实践中却 有着“需求论”和“价值论”的分歧和讨 论 价值论强调注重图书的价值.主张 用经过采访人员慎重选择的书刊资料 教育读者.需求论则主张“从读者出发” 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图书馆的学术标准. 并以满足读者需求为最高准则 过程。前苏联教育学家、图书馆事业的 先驱者克鲁普斯卡娅认为:“图书馆中 重要的就是选择图书 ”文献采访不仅 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观念,采访工作 就会循规蹈矩.对图书馆的藏书检索会 造成致命的弊端 在社会需求日益多 天.采访人员只有不断更新观念.才能 实际上.价值与需求之间没有绝对 的界限.图书馆是为读者提供文化服务 的机构.如果所购文献不能满足读者的 直接影响图书馆藏书的数量与质量、读 者人数、读者需求的满足程度、图书馆 的作业流程、社会效益,还是评价图书 馆价值管理成效的重要方面之一 随着 样、出版行业市场改革日益深入的今 需求.其标榜的价值再高.也只能说明 图书馆没有实现其功能.达到其目的 图书馆的价值是在为读者服务的过程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图 书馆的文献采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 在文献补充上显现出更加社会化和复 使文献采访工作处于一种常新的状态. 才能使图书馆馆藏结构优化.才能使图 书馆服务体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中实现的.图书馆所购文献如果能够满 足读者的需求.适合读者的阅读倾向. 能够吸引很多的读者来阅读.这样的文 献应该是有价值的 需求论并不是一味 地迎合读者的兴趣.而是根据本馆的特 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细致地选择文 杂化的特征 所以.必须转变观念.采用 多渠道、多种方式来完善采访工作.使 有限的购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更大 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 2文献采访原则 采访人员在选择文献的时候.是按 一定的原则进行的.但是在怎样选择以 法律救济.被淡化的商标所有人未能得 到经济上的赔偿.这极不利于保护驰名 商标所有人 因此.要完善商标淡化立 法.应当将商标淡化视为一种特殊的商 标侵权行为.规定被淡化的商标权人在 等。 参考文献 1 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M].北 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国工商出版社.2oo2 7孟庆德.美国专利与商标保护[J].知识产 权研究,1999(2) 8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郑成思.世贸组织中的知识产权[J].中国 专利与商标,2001(3) 被侵权以后.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被淡化的商 9郑成思.驰名商标的历史发展[J].中华商 标,1998(2) 3张广良.外t¥t商标法案例分析[M].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标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下达禁令.禁止他 10张保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J].知识产 权研究,2001(2) 11 郑成思.我国商标执法的15年及面,临的 人“淡化行为”的继续:被淡化的商标权 4 张嘉林.商标审查实务[M].北京:中国工 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没收和销毁 商出版社.1999 相关产品:被淡化的驰名商标权人有权 要求法院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如:停止淡 化行为.销毁有关物品.给予金钱赔偿 收稿日期:2010—07—16 新问题[J].中华商标,1998(2) 12陈美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举措(J]. 中国专利与商标,1997(4) 5 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0 6 李继中.外国商标法律制度[M].北京:中 (责任编辑高平杜倩倩) PloNEERlNG WITH SClENCE&TECHNOLOGY MONTHLY,vD.1 1 201 0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