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业公司矿灯管理规定
各矿、煤业有限公司、职能部门:
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防止矿灯引发电气事故,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矿灯房隶属各矿机电科进行统一管理。凡不符合要求的接文后一周内必须整顿完毕。
2、煤业公司相关采供部门采供矿灯时要严把采供关,采供矿灯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充电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确保采购的矿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各使用单位新购入的矿灯在使用之前必须由矿专职防爆检查人员进行防爆检验,确认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4、各单位对在用的矿灯必须每天由矿灯管理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留有记录、存档备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矿灯要立即进行维修、严禁矿灯带病入井使用;对于不符合防爆及充放电要求、无法修复的矿灯要立即予以更换、并记录备查,严禁再次使用。
5、各单位井下严禁使用超期服役矿灯,矿灯到期必须予以更新。
6、各矿井完好的的矿灯总数应至少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7、各单位矿灯管理必须做到“三固定”、“两对号”。“三固定”即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
要固定矿灯并统一编号;矿灯充电固定充电架及窗口;人员收发、充电、维修要固定矿灯,以便分工明确,加强责任心。“二对号”即矿灯与灯牌对号,充电架与矿灯对号。
8、各单位矿灯管理要实行图、牌、板管理或使用微机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9、各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置备备用的矿灯和充电装置,以便替换检修的矿灯、充作临时用灯、处理灭灯和初充电。
10、各单位管理的矿灯,如出现电池发热或损伤变形、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矿灯必须装设熔断器,并保证灵敏可靠,熔断器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要记录备查。
11、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否则严禁发放使用。
12、各矿灯房矿灯收发无论是专职收发制还是自主维护制,都应对每天出入井人员和矿灯收发数量进行统计,及时准确的掌握升井和入井人数。
1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矿灯履历薄制和月报制度。每一矿灯必须对应建立一档案卡片,卡片内容包括矿灯使用日期、规格、厂家、使用年限等;维修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类别、内容摘要、维修人、更换零件名称、测试结果等。锂电池记录包括温度、外形有无损伤和变形等。
填报矿灯月报。要每月汇总矿灯使用、备用、在修、完好、报废数量,人员在籍及变动情况,消耗零件、材料总数、故障类别、次数、处理方法、故障原因及情况分析等。
14、各单位矿灯管理工负责矿灯的领取、发放、修理、试验和编号等管理工作。矿灯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交清当班充电情况、人数、灯数、时间、锂电池温度等。灯房人员在每次接班后2小时,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告矿调度室。
15、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私自拆开矿灯,严禁敲打和撞击矿灯,以保证矿灯产品的防爆性能和完好性能。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16、煤业公司定期由机电供应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使用和库存的矿灯、充电架等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按照煤业公司有关考核细则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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