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英国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上议院)。
3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的是(《养老律令》)。 4“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5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 7(《乌尔纳姆法典》)开创了楔形文字法发展的法典化时代。 8教会法是主要的渊源是(《圣经》)。
9美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谢尔曼法)。 10法国“六法”体系的核心是(民法典)。
11罗马《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12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德拉古法》)的颁布。 13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半总统制)。
14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是(《诺里斯—拉瓜迪亚法》)。 15在诸“蛮族法典”中最具权威性的是(《撒利克法典》)。
16日耳曼王国的王室法令促进了王国法律的统一,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结合的的重要途径,其适用的原则是(属地法)。 17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最终确立的是(“六法”体系)。
19在日本法制西化的过程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先后模仿的体制是(先法国后德国)。 20最早出现的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
21(《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221787年《权利法案》确认了(公民权利)权利。
23苏俄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组织是(特别法庭)。 24《古兰经》所规定的固定刑罚是(经定刑)。
25英国普通法将对他人人身、土地、财产的直接侵害称之为(有名侵害诉讼)。 26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事件是(“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27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联邦宪法)。 28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是(法国)。
29 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最进步的文件之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独立宣言》)。 30《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同态复仇原则和血亲复仇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罪)。
31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的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是(帝国法院)。 3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33制定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是参照了(1871年普鲁士宪法)。 34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中,以(摩奴法典)最为著名。
35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梭伦改革)。 36法国在1789年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人权宣言)。 39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宝律令》)。
40古代罗马法中,将《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41(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2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德拉古法》)的颁布。 4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45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不包括(财产权)。 46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一等级的是(婆罗门)。 47在罗马法中,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称为(市民法)。 48在古印度种姓制中,被列为第二等级的是(刹帝利)。
50(圣经)在教会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事教会法庭活动的主要准则。 51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是(日耳曼法)。 52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531967年英国《刑事法令》颁布后,确立新的犯罪分类,不包括(重罪)。 54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中高等法院的法庭设置中不包括(郡法院)。 55英国陪审制度中小陪审团的人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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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权利法案》)是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 57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内阁)。 58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制)。 59法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1791年宪法)。
63美国宪法修正程序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国会应2/3多数州议会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 64(法国《商业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
65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史(《德国民法典》)。 66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是(《煤炭经济法》)。 681868年,明治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是(《假刑律》)。
69标志欧洲联盟由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由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完成的是(欧洲联盟条约)。 70(条例)是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 71赋予日本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是(1946年日本《宪法》)。
72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是(理事会),其在欧洲联盟中居于中枢地位。 73在法国行政法院的体系中作为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是(行政法庭)。 741787年《权利法案》确认了(各州权利)权利。 75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是(《汉穆拉比法典》)。 76古代印度的最高司法权由(婆罗门)控制。
77在古希腊,(斯多噶学派)提出的自然法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 78雅典民主政治中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的执政官是(梭伦)。
79《国法大全》中阐述罗马法原理的,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是(《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80(《十二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81工会制度产生于(美国),该国在1871年颁布了第一个《工会法》。
二、多项选择题
1罗马法中的人格由( ABD )构成。 A.自由权 B.市民权 C.名誉权 D.家庭权 2美国国会宪法修正案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 ABD )。
A.“权利法案” B.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法案
C.关于总统选举的修正案 D.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有( ABCD )。 A.《圣经》 B.教皇教令集 C.宗教会议决议 D.世俗法的原则和制度 4.古印度法的渊源除国王诏令和教法典籍外,主要还有( ABCD )。 A.吠陀 B.法经 C.佛经 D.摩奴法典 5.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BCD )。
A它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B它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C它是具体的法律 D它是世俗的法律 7、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 ABC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8、教会法中的刑罚种类有( BCD )。 A.死刑 B.惩治罚 C.报复罚 D.补赎
9、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 ACD )。 A.序言 B.总则 C.正文 D.结语 10、在印度种姓制度中可将印度的居民分为( ABCD )。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11、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保安处分”,其方法包括( BCD )。
A.罚金 B.剥夺驾驶执照C.收容于强制禁戒所 D.禁止从事某种职业
12、按天主教教阶,属大教职的职位是( ABCD )。 A.教皇 B.大主教 C.主教 D.神甫
13、美国《独立宣言》的理论基础是( AD )。 A.社会契约论 B.主权在民论 C.三权分立论 D.天赋人权论 14、美国宪法修正程序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B )。
A.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议员通过 B.国会应2/3多数州议会要求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 C.国会两院各以4/5多数议员通过 D应由2/3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16、欧洲联盟法的基本渊源是( AC )。 A.基础条约 B.条例 C.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D.欧洲法院判例 17、以下选项属于解决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冲突问题的有( AD )。
A.各方均适用属人法 B.各方均适用日耳曼法
C.各方均适用罗马法 D.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方的法律
18、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包括( ABC )。 A.欧洲联盟法 B.国会立法 C.委托立法 D.习惯 19、在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如下几个( ACD )。
A.过失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比较责任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20、伊斯兰教法中,犯罪一般分为( ABC )。
A.经定刑的犯罪 B.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C.酌定刑的犯罪 D.特别宗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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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01、罗马法、日耳曼法与希腊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02、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 03、罗马的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 )
04、苏联1918年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05、苏维埃国家的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资产阶级诉讼制度重的法律原则,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十分接近。(×) 06、伊斯兰法中最高审判权属于总督。( × ) 07、伊斯兰教法中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 √)
08、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相同的继承原则。(× ) 09、日耳曼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法律。(× ) 10、日本1946年《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 11、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属于中华法系。(√)
12、德国1877年《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
13、德国1975年的《刑法典》废除了死刑,将无期徒刑定为最高刑。(√)
14、美国1787年宪法确定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 15、美国1787年宪法在通过生效时就有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 ×) 16、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17、美国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社会保障”命名的法典。(√) 18、美国联邦各州都已经废除死刑。( ×)
19、美国《独立宣言》的理论基础是主权在民论和三权分立论。(×) 20、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联邦国会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21、美国第一部法典形式的刑法是《联邦修正法律》。( √ ) 22、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被称为“刚性”宪法。(×) 23、英美法系中只有判例法没有成文法。( × )
24、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使国会获得了至高无上的立法权。(×)
25、在英国的陪审制度中有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 √ )
26、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27、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 )
28、在司法体制上,法国是典型的二元主义制度国家,行政案件与普通案件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审理。(√ ) 29、古希腊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 30、在古代希腊,雅典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
31、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32、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王诏令、教法典籍和佛经( ×) 33、印度种姓制度中,首陀罗居于最高地位。(×)
34、欧洲联盟法的基本渊源是基础条约、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 35、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不是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36、楔形文字法在结构上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 √ ) 37、楔形文字法的内容多为法律规定的一般概括。(× )
38、1898年日本民法典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 )
39、公元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的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 )
40、1998年9月,随着《犯罪和骚乱法》的生效,英国最终废除了死刑。(×) 4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的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42、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 43、1924年苏联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44、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45、种姓制度中规定的再生人主要是指吠舍。(× ) 46、“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 47、俄罗斯联邦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48、《乌尔纳姆法典》事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 49、条例是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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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楔形文字法,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底奴隶制法底总称。
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古兰经》阿拉伯文Qur’an的音译,意为“诵读”。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
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该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 《乌尔纳姆法典》(楔形文字法)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 21世纪之交,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 2113年一公元前2006年)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 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邦联条例》《独立宣言》发表后,各州纷纷宣布独立,并相继制定州宪法、与此同时,各州着手联合组成同盟。1777年11月 15日,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邦联条例》)。该条例于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圣经》:《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
潘德克顿法学派:15世纪末叶,随着罗马法成为德国各大学校的必修课程,研究罗马法蔚然成风,涌现出许多罗马法学家。法学家们特别偏重对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创造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
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公布后,联邦议会将其交各州批准。由于宪法本文中根本没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引起各州人民强烈不满。一些州的议会在人民的压力下提出要在宪法中增加公民权利的内容,作为批准宪法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
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乌尔纳姆法典》: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已知的奴隶制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它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权利请愿书》:1628年《权利请愿书》是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酝酿期间针对国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它重申了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列举了国王滥用职权的种种行为,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它的程序简便、灵活,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对价:是指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保证。其原则有:对价不无须对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不得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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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可分为:欧洲法院的判决对英国法院有拘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拘束力体现在一个判决中的“判决理由”,附带意见仅具说服力。
《人权宣言》:全称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小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人权宣言》后来被1791年宪法作为序文。它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全文由序言和问条条文组成。
《独立宣言》:于1776年7月大陆会议通过的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裴逊起草的北美人民反抗殖民者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认”和 “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自由、平等,为美国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政治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查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无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司法实践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自封自取的“司法审查”权,使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法国六法: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后又制定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商业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这五部法典完成了拿破仑的法律体系,后来被称为《拿破仑法典》。在法国法制史上,这五部法典加上拿破仑上台初制定的宪法,被称为“法国六法”,它的出现,标志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西欧大陆各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特别是《法国民法典》成为许多国家立法范本,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大陆法系。
《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罗斯真理:公元11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罗斯真理》虽未包括当时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贯穿了封建特权的原则,反映了氏族制度解体和封建关系形成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成为俄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大宝律令》:是日本“大化革新”后于701年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以唐《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法典条文完备、法理清晰,是“大化革新”后国家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也使日本封建制度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 《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的制定,1871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一部反映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规定帝国为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制度。这部宪法是为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81年德国革命推翻帝制。它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欧洲法院:是根据欧洲联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蛮族法典: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被称为“蛮族”而得名。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原有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巴黎条约法国首先在1950年提出“舒曼计划”,主张把可能引发战争的法德两国全部煤钢资源置于一个共同的高级机构的管理之下,根据这一计划,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六国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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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
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其次,内容僵化。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
答:《人权宣言>>的全称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小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人权宣言》后来被1791年宪法作为序文。它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全文由序言和问条条文组成。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关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关于资产阶级的国家理论;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答:(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答:(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5)古希腊法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
答:《法国民法典》的渊源主要是:(1)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制原则。如关于废除封建制的法令、废除封建义务的法令、实现婚姻世俗化的法律等。(2)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如君主专制时期国王的民事告示、敕令、条例中关于遗嘱、遗赠、证据等规定。(3)习惯法。法国习惯法对民法典影响极大。特别是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亲权和继承规则。(4)罗马法。《法学阶梯》的结构和许多内容。形式为《法国民法典》所模仿和吸收。法国中世纪后期杰出的私法学家朴蒂埃在其著作中,将罗马法和地方习惯法融于一体,加以阐发,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5)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前者关于失踪、无人继承规则,后者的某些婚姻和立嫡规则均为法典参考吸收。(6)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答:(1)这部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法典注重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5)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 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答:首先,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其次,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入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再次,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出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 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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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制度方面:(1)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先后设立刑部省和大审院,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下设各种法院专掌审判;(2)颁布《假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等刑事法规,修改原有刑律,改革刑罚体系,废除答、杖、徒、流四刑,改为惩役和死刑两种,并减轻刑罚,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3)加强法律教育,创办法政研究所和法政学校,翻译外国法律,聘请法、德等国法学专家来日讲学和帮助进行修订法律,从而为建立西方化的资产阶级法制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德国法律发展的三阶段
答:(1)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15世纪以前)这一时期,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2)全面继受罗马法时期(15世纪以后)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3)法典编纂时期(18世纪中叶至德国统一)从18世纪中叶开始,德国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编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若干区别,主要表现为;(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5)重视理论和实际效用的程度以及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答: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这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提供的根本条件,也是罗马作为世界性帝国的特殊条件使然;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使罗马法的法制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也使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与科学的概念及术语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卷轶浩翰、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印度法制史上的《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及影响
答: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答: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它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影响。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罗马法的内容、原则、制度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它所确定的概念和术语,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答:①神权法:以基督教教义为根本内容。
②封建性法。表现:
教阶制度,以教皇为最高权力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体系结构。 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刑法制度也都直接体现了封建性质。 ③完备的体系
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
答:制定法种类主要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答: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对象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划分为长官法与市民法。 英国宪法的渊源中主要的宪法性法律
答:英国主要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有: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和1911、1949年的《议会法》。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分权原则,国会拥有立法权、内阁掌握行政权、英国王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司法权由法院掌握;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向国会下院负责;法治原则,规定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拥有自由权是自然权利。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异同点
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立法和司法双轨结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美国不仅颁布了成文宪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的编篡和法律的汇编工作。(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美国联邦法院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法更具有灵活性。(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如1787年宪法中对黑人奴隶用了“其他人口”一词,奴隶选民按3/5人口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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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它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法典的内容范围比传统的商法要窄;法典灵活实用,突破了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力求符合当代商事交易的要求,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答: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其重要的原则来自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无完整的行政法典。 《德国刑法典》的结构与特点
答:结构: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共370条。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的原则和范围等。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第1编“刑例”.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死刑、无期待刑、有期徒刑、苦役、拘留。罚金和剥夺公民权等,并对刑罚的适用、未遂、共犯、不论罪和数罪俱发、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年龄等作了规定。第2编“罪及刑”,列举了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实即刑法分则。特点: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答:主要有: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六、论述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若干区别,主要表现为: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4)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5)重视理论和实际效用的程度以及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共同点:本质相同: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构成各国近代法的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学说的影响。法律背景相同,都是以资本主义的经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等为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渊源和特点
答: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法国民法典》的渊源:(1)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制原则;(2)革命前的王室法令;(3)习惯法;(4)罗马法;(5)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6)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这部民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法典注重实际效用;(5)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答: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一)公法和私法
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公法涉及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以书面形式发表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裁判官的告示。不成文法指习惯法。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自然法只是一种美好的理念,而非现实生活中的法律。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按立法方式的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长官法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五)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
按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不同: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物法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普通法系的特点
答: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这是最根本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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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前两者是判例法,而制定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由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概括、归纳等,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的许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而是按照历史的传统,将相关的法律划分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部门。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特征
答:《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共分为5编,35章,2385条。这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结构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有很大不同。共分为5编分别是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 特征: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基本特点:其一,欧洲联盟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从主体上,包括各成员国国家、欧洲联盟机构及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从法律关系上,欧洲联盟机构和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都直接承受权利与义务,成员国公民具有欧洲联盟和成员国的双重身份;从制定上,欧洲联盟的立法与决策机构有权根据基础法自主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及直接与非成员国及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从效力上,欧洲联盟各法律可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也具有优先效力;从执行上,欧洲联盟设有自己的法院、自己的审理、其判例具有拘束力。其二,不同于国内法:它独立于国内法的单独的法律体系,实施过程中也与各成员国国内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缺乏强制执行力,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国的态度。第三,是西方两大法系的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不同特点。成为独特的法律体系。历史地位:已成为使两大法系融合的一个重要动力;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将日渐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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