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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班级:国贸1301 姓名:庄雅兰 学号:201321120114 编号:163

摘要:现代金融业有四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其中的信托业,实

质上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从信托业的历史和背景来看,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信托业无论在操作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已十分成熟,在各发达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和信托业。而我国的信托业也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恢复和发展,其间,由于信托公司多数存在业绩不佳、资产不良、信誉不高等问题,深陷“异化—整顿—再异化—再整顿”的恶性循环。也许正是因为太多的教训让人们开始变得理性,在随后的改革和整顿中,有关当局试图用较新的法规去引导信托的回归。随着“一法两规”的颁布,所谓“信托新政”开始实施,结束了信托业长期摸着石头过河、无法可依的历史,引导信托公司踏上从事真正信托业务的发展道路,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另一方面,尤其是近几年来,即在应对金融风暴和防范通货膨胀一系列重大举措执行以来,银行、证券等主流金融部门为应对收缩性管理带来的困境,在资金管理、理财方式、投融资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而这些尝试正好利用了信托集合理财和定向投资的某些属性,使信托业作为“中间形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发挥了在此之前从未发挥过的潜在作用,良好的机遇刺激和带动信托行业在近几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信托业的非典型性繁荣并非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常态,而是在应对金融风暴、防范金融风险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背景下的结果,其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众多不确定性。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这种客观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即便信托业近年出现了繁荣发展的势头,也无法遮盖我国信托业理论基础薄弱、实践发展滞后、认知度与关注度不高,尚未获得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同等的发展机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特别是当信托市场从仅包含信托公司的狭义市场概念扩展到基于信托法理而形成的广义市场时,信托市场包含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等众多竞争者,导致信托业由于监管受限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生存空间被严重压缩。 本文以现阶段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与机遇为研究对象,结合信托业的制度优势和其发展的现实环境,来探讨信托业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由此提出相关主张和某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现状,问题,趋势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信托机构是一个按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而我国信托机构的主体是信托公司。经过这几年来的整顿,我国的信托业已经成功的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也得到了充实,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了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目前,我国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约有51 家,分布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区、市)。根据2008年信托公司年报统计,到2008 年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 732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信托资产规模总计12 284 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在2005年到2014年期间我国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我国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 %。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 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

在2006年上半年,我国银监会相继颁发了一下几个章程:《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以上银监会的种种措施都说明了我国对信托业的重视以及决定要严格监督信托业,使我国信托业有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各项信托业务都有法可依。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不但促进我国经济,而且对我国金融机制原有的缺陷也有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地区的经济发展看来,信托业为各地区的建设提供了资金的来源,信托公司将委托人交给其管理的闲散资金用于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上,充分优化了资源配置。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主要取得了一下成果:

1、我国的信托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推出了“一法两规”后,对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起到一个框架的作用,以后在这个框架里可以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在以往的几年,我国不断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设立,这些对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我国信托财产不断增多。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闲置的财

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也利用这些资产去投资我国的各项实业,为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的信托业也存在着许多挑战: 1、没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模式。信托产品缺乏认同感,落后于其它金融行业,由于信托产品涉及范围广泛,在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时没有优势,而又缺少创新,没有找到一个专属于自己的信托产品特色。2、人力资源不足。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缺少技术型人才,满足不了在各种需要高素质人员才能胜任的部门,比起外国人才的差距甚远,导致许多服务都不全面,社会对其认同也偏低。

二.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问题

1. 管理水平低及人才缺乏

首先,我国信托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的信托公司相差较远,管理机制也有待提高,及在信托人才上相对缺乏。我国的信托行业在这30年来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现象,但是由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首先是信托机构的迅速增加,使其对信托人员的过分需求,许多没有经过信托培训的人员涌进了信托机构,而这些信托素质不高的人员不但不利于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而其本身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低素质的信托人员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次,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决策流程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管理,也缺少一个正确的内部控制系统,只会盲目地扩张,经营。对企业战略的规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低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着我国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 缺乏核心盈利业务

其次,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缺少核心的盈利业务,主业不主,缺少竞争力。信托的意思是指委托人由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所以将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且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遵从特定的目的对这一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可以认识到,信托公司是应该以信托业务作为它自己的核心业务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一开始,我国引入信托这个制度只是为了我国国内融资的需求,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是以信贷这一业务为其主要的盈利来源。

久而久之,信托公司都只是发展信贷业务,而忽略了其真正的核心业务,使得其核心业务长期得不到发展。信托业变成了名为信托,实为信贷。直到在2007年3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两个规定,分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才在制度上防止了信托公司偏离其核心业务的经营模式。但是,虽然在制度上防止了,但实际上,根据2007年信托行业的收入数据中,信托业务占其收入总数中的21.94%,而自营业务却占到了78.06%。从这个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主要盈利的不是信托业务,而是其他,这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信托公司居然不是以信托业务为其主要的盈利来源。我国信托公司经营不仅经营信托存贷款业务,还从事证券业务,房地产投资等,总之什么业务都做,成为了一个四不像。所以,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成了一个综合业务集团,信托公司只是徒有虚名罢了。 3. 存在治理结构缺陷

再次,我国在信托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阻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存在着治理机构缺陷的问题,造成治理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最主要是在这三个方面:(1)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我国建立的关于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在治理机构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信托公司只是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要要求去制定其治理结构,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考虑到信托公司本身的特殊性。(2)我国引入信托业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我国的信托业一开始就已经先天不足,引入时只是为了满足信贷的需要。(3)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二)外部问题

1. 信托法律落后

首先,我国在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对的制度,对信托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信托业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是惟一一个可以存在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市场的,并可以进行投资融资业务的尖端行业。所以,信托关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范围也很广阔,基本上没有一个行业能够比得上它。而我国的信托业刚开始时就已经先天不足,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信托业的发展,其最重要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我国的信托法律没有规范关于信托业的从业机构的资质以及其经营业务的范围,这样就使信托公司没有一

个信托领域的专属性。第二个是,没有明确有关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而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平等的竞争。第三个是,没有足够完善到与信托财产等级制度、信托会计核算制度、信托产品税收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2. 缺少政策支持导致产品流通难

其次,现在实行的政策对经营信托的公司实行了限制,信托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困难,而且其对信托公司的支持和服务的力度较低。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分别是: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入世之后,在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以及扶持下,我国的四大银行摆脱了许多不良资产,政府也出动巨额资金帮助其上市。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在其不遗余力的帮助下获得了超常的发展,企业规模也不断增大。而且在监督方面,银行有属于它的银监会,证券有属于它的证监会,就连保险业也有属于它的保监会。但是,同样身为金融四大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却并不受到应有的重视,不论在市场规模,地位,作用上都与其它三个产业相距甚远,就算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无法与其相比。而不仅这样,现在实行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信托业,例如,信托产品不可以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公共媒体上进行对其介绍和宣传,信托公司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等方式去筹集资金。虽然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保护作用,但是,也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而引起这方面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托业在社会上缺乏被人们的普遍认同。而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本身的业务开展能力不够以及相关制度的约束。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措施

(一)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治理结构

(1)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进行整改,完善其股权结构。信托公司不应该是一言堂,对信托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应该进行股权调整,防止其一家独大,就算调整困难,也应该设立一些措施去制衡大股东的权利。(2)对信托公司的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在董事会中要保证非执行董事应该存在一定的比例,而负责监督的委员会应该由非执行董事负责,而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也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责任。(3)信

托公司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从对完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拥有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对信托公司的发展是具有一个促进作用的,可以加强对信托公司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4)信托公司应该设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应该将其信托业务及有关的特别事情,除其商业秘密外,向公众进行披露,这样就可以使信托业务的相关利益代表及社会公众对信托公司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也方便了各界对其的监督。

(二)设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

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如何利用自身的信托业务以及信托制度,去开发出可以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信托服务。要设立一个盈利模式应该要了解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信托公司的利润来源从何而来。然后是,信托公司的利润点是什么。再次是,信托公司的利润杠杆,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其产品和服务而提供的宣传的业务活动。最后是信托公司的利润屏障,在行业间竞争时,防止对手掠夺本公司客户而投入的那部分资金。

世界上没有一个固定的盈利模式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上都适合,要想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是有其必要性的。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及盈利,我们可以由以下方面着手:(1)利用其本身的制度优势。信托业是我国金融领域中唯一可以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业市场的行业,它具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是我国一个投融资一体化以及具有多种功能的金融平台,充分认识自身优势,对提高我国信托业的竞争力的具有促进作用。(2)不断创新信托业务。如何管理、规划信托财产是非常灵活的,信托的应用空间是多方面的,具有十分广阔的范围。信托产品的设计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创新,它是没有限制的,而在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房地产、商务管理等方面应该要成为今后信托创新的重要思考方向。一个具有优秀创新能力的信托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现在推出的“一法两规”下,根据我国信托业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应该继续深入研究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对内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界定,如信托行业、信托机构、集合信托、营业信托等方面的法律界定。而且按照不同的信托也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公益信托,房地产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使每一种信托都有与其对应的法律。这样不仅可以在规范市场,而且信托业也可以拥有一套完

善的行业执行标准。在现时,客户将其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和证劵公司去进行一个同样的证劵交易,但却是受到不同的法律制度约束,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统一监管和完善监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不论在任何地方,拥有一个健全统一的监管制度,是一个行业发展的必备基础。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出错就把全部封了。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监督制度,给每一个金融行业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取消对信托业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信托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

(四)加强信托业的诚信建设并成立行业自律协会

信托业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委托人对信托公司产生了信任,他才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其管理。而一间没有诚信的信托公司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一样,没有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其管理,信托业务也将不能进行。所以信托公司必须建立一个与诚信相关的制度,目前,应该建立一个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通过公开其信托财产的运作,可以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令人们对其财产运作产生信任,委托人也可以放心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成立一个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加强其对自身经营的监管,对内、外部关系也有一个协调的作用。是可以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向上的发展的。

四.我国信托业发展趋势

我国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实力较弱的现状,不过从行业内来看,强弱分化的格局已经开始显现。我们认为新办法推出后的2-3 年,行业分化还将加速,经过重新定位和组合后,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目前信托公司的发展机会在于两个方面:产品创新。过去的信托产品主要集中在贷款类产品上,收益较低且规模受到限制。未来证券投资类信托、私募股权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和房地产信托等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勇于开拓创新的信托公司有望取得更快的发展;中国宏观经济继续承压,社会经济改革提速,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逐步传导到信托业,信托业进入新一轮调整周期,行业发展呈现新常态。短周期与中长周期因素交织背景下,信托业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态势,信托公司需要解决快速增长阶段所遗留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升级经营模式,转换发展思路,挖掘信托制度潜力,解决大资管市场立足问题,平稳完成

调整关键期。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在规范现有业务模式、清理“非标”资金池的同时,也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指明了六个方向。这六个方向分别是:改造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券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投专业子公司;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积极发展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订制资产管理方案;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

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信托业改革、规范、发展历程中的主旋律。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信托业和理财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中国信托机构只有将创新精神继续发扬,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才能谋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信托行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坚持专业理财的科学定位,培育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和理财能力,恪守诚信合规经营理念,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是信托行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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