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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申办条件

2024-04-0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微型企业申办条件

一 微型企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创业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前置审批手续。

二 申办微型企业属新办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要求。凡申办生产加工、服务类的微型企业,须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申办商业经营的,营业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申办餐饮业的,营业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

(二)从业人数要求。所有申请创业扶持的微型企业除餐饮业从业人数达5人以上外,其余行业的从业人员须达到3人以上,且提供用工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以上人数均含申请人)

具备以上条件,实际开业时间在六个月以内(以受理备案申请日前推),且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提示办照1次以内的,视为新发展的微型企业。

凡新发展的微型企业须先到工商所申报备案,从事两个月试营业后(从备案之日起计算),工商所实地实质审查属实的,方能提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正式申请。

三 申办微型企业属个体工商户扩大再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微型企业扶持对象。

(一)现有个体工商户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扩大经营项目后,达到新办微型企业条件的。如新增加门市、新扩展网点。

(二)现有个体工商户通过经营项目升级后,达到新办微型企业条件的。如由常规经营升为加盟经营(提供加盟合同和加盟费收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持经营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扩大再生产经营证明,到工商所登记备案,试营业两个月后(从备案之日起计算),工商所实地实质审查属实的,方能提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正式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项目,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一) 拟创办企业经营范围不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

(二)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产品的;

(三)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存在其他潜在安全隐患的;

(四) 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歌舞娱厅、电子游戏厅、棋牌游戏室等娱乐业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五) 评委会认为应当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五、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微型企业享受扶持优惠,退还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 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二) 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三) 骗取、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

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恶意套取、骗取微型企业优惠扶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扶持资格,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并记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申办微型企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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