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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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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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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12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划分标准(费率‰)咨询项目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3控制价(标底价)编制(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标底价)、(1)基本收费工程结算审核(2)追加收费工程预算、标底编制工程预算、结算、(1)基本收费标底审核(2)追加收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计时收费收费基数概算价概算价概算价控制价(标底价)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工程造价送审工程造价审减(增)额工程造价项目投资总额申请鉴定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12.09.05.05.04.04.0500万元以内500-3000万元3000-6000万元6000-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2.01.04.53.55.01.70.83.52.34.01.30.62.51.21.58%1.51.58%7.53.012300元/小时180元/小时6.04.00.50.50.20.20.50.41.20.80.80.20.20.50.50.31、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表中“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3、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说明45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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