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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

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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