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原则是世界性的,其作用在英国的行政机关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英国行政合理原则是其行政机关执法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依靠和基础保障。所以得出结论,合理原则也应该适用法院的司法审查方面的相关活动,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构。然而英国行政原则与美国相比,美国的行政合理原则有了更充分的发展空间,它不像英国一样只是相关行政机关使用自由裁量全行为的依据,也涵盖了行政机关对法律进一步的解释和认识,以实现更好的适应法制规定的相关行为。其次,如果美国的法院一旦查出某些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原则的合理性时,将会采取强硬手段将其行使权力撤销,美国灯的行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德国的行政合理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适应性,也同样适合于行政和立法。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开始了法律在行政合理原则方面的最够规定,其内容大概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新中国成立至《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阶段,虽然国家处于没有合理的行政原则,但是却对行政裁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法律规定的行政裁量比较简单,从而导致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大,并且也没有对裁量的种类做出更明确地规定。第二方面是从《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到今天。在这一阶段,我过通过吸收和借鉴西方相关立法机构对行政合理原则的规定以及实施带来的成果而将行政合理原则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完善,使合理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2理论探究
从客观事实上来看,一个国家的司法活动的不断实践和发展与国家的行政合理原则紧密相连,所以,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关联的适用范围与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同步的,换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合理原则不仅仅作用于行政行为,更适用于与行政法相关联的实践,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审核等活动。从根本上来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理原则的来源之本。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应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的看法也是各持己见,得不到统一。在对中国行政合理原则适用范围等问题的制度和理论探究方面,我们应该从多角度分析行政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的发挥合理原则的作用。
(1)行政合理原则在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的同时也要兼顾适用于整个裁量行为。(2)行政合理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要基于裁量行为基础之上,但是要超越裁量行为。要见裁量指的是对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不仅是进行解释,更重要的是将行政主体所认定的事实更加合理的适用于法律规范制定的要件时的裁量,而效果裁量的定义,是指关于在选择中做出决
定,或者是在制定好的决定中选择什么样的决定,以及做出决定裁量的时间。从古至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合理原则包括的不单单只是结果选择的合理性,也包含了裁量时的动机纯正,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执行处理等其他方面因素。这些相关的要求适用于对裁量结果的衡量,当然也适用于对法律要件裁量的相关衡量。(3)行政合理原则要同时适用于行政实体裁量和行政程序裁量。实体裁量就是对是否作出或作出怎样的裁量决定,行政机关行使判断和选择权下的裁量,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裁量。(4)行政合理原则也要同时适用于法律裁量和事实裁量。虽然根据法律的位阶规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解释规则,行政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可以执行相对于自身的高位阶法律规范,但是法律位阶规则没有完全剥夺相关的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及法律解释方面的裁量权。(5)行政合理原则既要能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能够适用于行政立法的相关行为,还要适用于行政救济等相关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言,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将由合法性逐步转变为合理性已成定局,只要在我国的国内法中确认合理性审查就可以,并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世界贸易规则对我国行政合理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不断完善和适用提供了比较好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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