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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021-07-2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txt 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其中: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10个月内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回原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且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易地落户。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其党、团组织

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费率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三)安置部门已经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四)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五)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的;

第十条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需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当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偿转移资金标准缴纳给政府安置部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那得几回闻。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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