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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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并经市培考中心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年度和课时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市培考中心审查、备案。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市培考中心或其委托设置的考点具体负责;审核由市培考中心负责。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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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统一由相关培训机构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向市培考中心提交考试申请,同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体检证明(见附件三),如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规范体检表的,可提供盖有医疗机构和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证明中注明是否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四)市培考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考中心自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培考中心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考官制,即由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点进行实操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实操考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本专业、本工种10年以上;掌握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试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培考中心推荐实操考官,经市培考中心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考官证》。实操考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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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培考中心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完毕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培考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成绩表(见附件五); (二)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见附件六); (三)市培考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考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培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考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须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培考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考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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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自本细则生效之日前到2年复审期限的,仍按每2年复审1次的规定进行复审;之后的,按每3年复审1次的规定进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提交延长复审期申请并经市培考中心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考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四); (二)体检证明(见附件三),如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规范体检表的,可提供盖有医疗机构和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市培考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考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考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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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培考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考中心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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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考中心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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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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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的培训考核取证纳入特种作业目录进行管理。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增加加油、加气及设备检修作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2.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3.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申请表 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登记汇总表 6.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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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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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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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5.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5.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5.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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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5.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5.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5.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6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6.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7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7.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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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8.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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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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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16
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8.17加油、加气及设备检修作业
适用于各加油站(场)CNG加气站及设备检修的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9.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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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9.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9.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9.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0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对企业生产经营区域机动车辆驾驶的作业及对各种企业内机动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
10.1 装载、挖掘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装载机、挖掘机,对施工材料进行 装卸、挖掘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动力装置为内燃机和电动机的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履带式挖掘机的驾驶作业。
10.2 筑路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筑路机械进行筑路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的驾驶作业。
10.3 自卸运输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自卸运输车辆,对施工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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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装卸、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三轮或四轮后倾自动卸车车辆、四轮前翻斗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作业。
10.4 推土机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推土机进行生产作业区域施工材料平整、堆积、开沟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履带式推土机的驾驶作业。 10.5蓄电池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轮式蓄电池车,对生产资料、人员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的驾驶作业。
10.6 企业内汽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汽车,对生产资料、人员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的驾驶作业。
10.7 企业内拖拉机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进行生产资料的运送、车辆的牵引和设备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拖拉机(含轮式、履带式拖拉机)的驾驶作业。
10.8企业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指对企业内各种机动车辆进行维修和修理的作业。 适用于叉车、蓄电池车、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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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工程车、汽车、拖拉机、推土机、翻斗车和自卸运输车辆维修的作业。
11民用爆炸物品作业
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能量来破碎岩石、金属,拆除建构筑物等的作业,包括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连线、起爆作业,并在爆破后检查工作面,进行残、盲炮的处理,爆破器材的销毁、保管等工作。
11.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装卸
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装卸的作业。 11.2 民用爆炸物品操作 11.2.1岩土爆破作业
指在拉套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11.2.2拆除爆破作业
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11.2.3 特殊爆破作业
指进行炉瘤、驾驶爆炸加工进行爆炸的作业。 12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指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作业。包括:浮式起重机操作和挂钩信号指挥、推矿机、皮带机、绞车操作等。
12.1 浮式起重机操作和挂钩信号指挥作业 12.2 推矿机、皮带机和绞车操作作业 指从事推矿机、皮带机和绞车操作的作业。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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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申报工种 培训时间 个人简历 性别 年 龄 贴一寸 彩照处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本工种工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学时 违章违规责任事故记录 内 容 培训考试情况 安全技术理论 安全实操技能 课 时 成绩 授课教师 本人符合( )资格考试条件,在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诚信声明 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体检表等内容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培训机构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格一式2份,培训机构、市培考中心各一份存档。 市培考中心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21
附件三: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既往病史 裸眼视力 右: 其他 眼病 耳 听力 左: 公尺 右: 公尺 左: 矫正视力 左: 右: 辨色力 耳疾 矫正度数: 矫正度数: 医师意见(签字): 性别 从事工种 年 龄 本工种工龄 联系电话 贴一寸 彩照处 眼 五官科 鼻 嗅觉 外科 身长 四肢 血压 内科 神经及精神 肝 胸部放射线检查 公分 毫米汞柱 鼻及鼻窦疾病 体重 公斤 关节 心率 脾 皮肤 平趾足 医师意见(签字): (次/分) 医师意见(签字): 医师签字: (注明是否能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负责医师签字: 体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体检结论 说明 1.有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电工、制冷作业人员,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焊工作业人员,双眼裸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 4.高处作业人员,双眼裸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8以上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身高应在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应在1.6米以上),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无色弱,无听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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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种名称 发证日期 工作单位 证书编号 复审日期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从事本工种的时间 贴一寸 彩照处 近三年从1.是否有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 否□) 事特种作2.是否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是□ 否□) 业的情况 3.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是□ 否□) 本人符合( )资格复审条件,在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供诚信声明 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体检表等内容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考核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23
附件五: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成绩表
培训单位: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作业 类别 操作 项目 实际操作成绩 备注 培训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考试日期: 实操考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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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
培训单位: 培训班类型: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序职务或姓 名 号 职称 1 2 3 4 5 6 7 8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培训 类别 操作 项目 理论 实操 健康 状况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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