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认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被列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
情形一:税控设备丢失或被盗,导致税控设备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于失控状态。
情形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申报或缴纳税款。
情形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被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
情形五:走逃(失联)的商贸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开具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专用发票。
情形六:走逃(失联)的生产型企业存续经营期间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开,企业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七:直接走逃失踪的企业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八:被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九:被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的,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在统计时,企业未申报抵扣、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在计算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时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尚未认证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认证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为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实申请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进行处理。
(五)对于非纳税信用为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琦智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27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2020年12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2000元,为异常凭证。该企业如何处理呢?
1、琦智科技有限公司假设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琦智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6月9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申请,需要提交核实申请单以及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假设2021年9月收到核实结果不属于增值税发票异常凭证,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假设2021年9月收到核实结果,属于为增值税发票异常凭证,需要作进项税转
出。
2、琦智科技有限公司假设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琦智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2021年5月)作进项税转,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次2000元。
在接到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向企业注册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申请,需要提交核实申请单以及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假设2021年9月收到核实结果不属于增值税发票异常凭证,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写负数据-2000元。
假设2021年9月收到核实结果,属于为增值税发票异常凭证,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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