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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灌区水费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对灌区水费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摘要】将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充分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价值,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水管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水利经济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灌区;水价;水费计收;制度改革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费是灌区管理单位维持生产、生活、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主导收入,是灌溉工程正常运行、及时维修随修、抢险救灾、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的保证,也是促进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水费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价,实施收费体制改革,才能使灌区管理和运行步入良性循环,实现灌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省灌区水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着水价远低于实际供水成本,收费体制不理顺,水费收取率低,水价的制订、水费的征收和支配都是政府行为、存在着搭车收费现象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灌区的良性运行和经济的可待续发展,水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本文就灌区水费制度改革提出几点看法:

1.认清灌区的性质和特点

同一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相比,灌区具有以下特点:(1)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供水,这不会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更;(2)灌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农户、农业,是弱质产业;(3)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4)对自然条件变化敏感;(5)具有垄断性;(6)灌区无负债;(7)灌区具有排他性,不允许、也不可能在同一地区再新建另一个灌区。同时,灌区也不同于纯公益性的防洪工程,它是实实在在的水商品生产者,又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水电企业,不同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纯事业性质的单位。灌区不完全是企业性质,它有社会公益性,由于灌区水是自然垄断的特殊商品,政府行为比较浓厚。因此,灌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农业基础设施,不能完全走向市场,也不能吃国家财政的“大锅饭”。由灌区的性质和特点应认识到水费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2.转变观念,增强对灌区供水商品属性的认识

灌区供水是商品, 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在理论上应是比较明确的,经过多年的水费制度改革和宣传,人们头脑中传统的灌区“福利水”的观念也有所转变,但对灌区供水商品属性的认识还不够,有些人认为提高水费会给农民增加额外负担,与中央的农民减负政策要抵触。灌溉用水支付水费,如同购买农药、化肥一样,本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成本开支。

灌区水费制度改革应加大宣传力度,制订切实措施,客观、形象地宣传水的商品属性、成本内涵、水价构成及制订政策,争取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灌区群众对水费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3.水费制度改革应采取的几项措施

3.1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使供水与需水都存在不确定性,水费收入年际悬殊,管理单位的财政收入没有保证,影响管理单位的稳定和灌区的维修养护,不利于灌区的发展,因此,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基本水价是维持灌区管理开支和正常养护所需的最低水价,计量水价是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为弥补供水量少时,工程运行费用不足的年份而增加的水价。但我省灌区目前还没有试行和采取这项制度。

3.2实行“累进计价,限量供水”的措施

为促进灌区节约用水,由管理单位根据作物的不同生育阶段的需水量和灌溉定额确定供水量,对正常范围内的用水量按正常水价征收,对超用水量实行加倍计费,对通过改进灌水措施,降低灌溉定额,节约用水的实行优惠水价。

3.3实行动态水价

灌区供水既然成为一种商品,就要遵循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因此,水价要随同期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按实物(粮、棉等)计价,同进遵循“水枯价高,水丰价低”的原则,适时调整水价。

3.4实行分类水价

即根据地区和供水对象的不同,分类定价。目前部分灌区还承担着向城镇、工矿企业供水的任务,如省引嫩工程通过引嫩江水向大庆、安达以及沿途的各个灌区供水,水价应按工业及城镇供水的水价核定办法确定。灌区灌溉用水一般农作物按成本水价,高效经济作物可按成本加微利核定。对丰水地区,水价适当降低,对缺水地区,水价可适当抬高;对地下水丰富区,适当抬高供水水价,以鼓励开采地下水,对地下水匮乏地区,适当降低水价,以鼓励引用地表水,减少开采地下水,合理调配水资源。

4.研究农民对水费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政策

目前,灌区对提高现行水费标准,要求迫切。提高水费标准,不仅可以增加管理单位水费收入,更好地搞好服务,还可促进灌溉节水,促进灌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应注重对农民支付水费承受能力的调查研究,根据灌区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农民的收支情况,分析农民所能承受的水价上限。随着灌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水费改革可实行小步快走,勤调整小幅度,逐

步到位。尚志市河东灌区作为我省农业水价改革的试点单位,采取的方式为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价,向用水户供水的价格为4.86分/立方米,但同时规定,每亩农田用水量最多计收标准暂定为700立方米,超过700立方米的按700立方米计收水价,不足700立方米的按实际水量收取。执行该水价后,灌区财政仍有很大的缺口,这部分差额,理应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同时应争取有关政策和积极探求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形式,如充分利用灌区劳动力,以投劳、投物等形式参与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其无偿付出部分,可以抵顶部分水费。

5.结语

要大力推行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改革。水价长期严重偏离价值且水费收取不到位,是影响灌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灌区充分利用节水改造后灌溉保证率和用水效率提高的契机,积极推行水价改革。同时引导用水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和灌区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水价改革领导小组.黑龙江省(试点灌区)农业水价测算规定[M].哈尔滨.2001.12.

[2]哈尔滨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对尚志市河东灌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的通知[M].哈尔滨.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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